安徽税务局举措助力降碳减污 贯彻党的二十大要求

2024-11-25 17:12:22发布    浏览241次    信息编号:1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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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税务局举措助力降碳减污 贯彻党的二十大要求

为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减碳、减少污染、绿色扩张、增长”四项要求,安徽省税务局编制了《税费清单》 《服务安徽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政策(2023年版)》助力打造安徽生态文明建设典范,加快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区,努力谱写安徽生态文明建设新篇章建设现代化美丽安徽。

减碳

(一)鼓励节能行为

1.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2.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3、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节能环保电池免征消费税。

5、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首次取得生产经营收入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二)鼓励低碳技术研发和转化

六、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国家注册众创空间为孵化对象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无偿或通过租赁方式向孵化对象提供的房产,提供给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注册众创空间自用。 、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7、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规定在实际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按实际发生金额的100%扣除。税前将进行额外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八、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取得资格当年之前5年发生的未弥补的亏损,允许结转结转期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九、对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技术转让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技术成果投资于境内居民企业,且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权(股权)的,投资及出资当期暂不缴纳税款,并允许递延纳税直至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收入扣除技术成果后,按照原值与合理税费的差额计算所得税。

(三)发展清洁能源

12.对销售自产风电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十三、除电站厂房(含坝内外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外,水电站使用的其他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4、所属企业使用的部分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5.基础设施建设期间,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核电站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6.对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免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农网还贷资金。

17.征收可再生能源发展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开发利用活动。

(四)引导低碳出行

十八、车船税按照车船排量和用途分类征收。

十九、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二十、自2022年1月1日起,1.0升(含)以下乘用车车船税年度标准降低至法定最低标准。

二十一、购买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2.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购买的公共汽车和电动汽车(轿车、有轨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3.节能汽车车船税减半征收,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五)建立绿色贸易体系

24.落实国家减免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退税政策。

二十五、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六、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转移收入纳税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六)发展节能低碳建筑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销售自产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8.节能环保涂料免征消费税。

29.对于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超过1.5%的,各地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可降低现行预征率0.2个百分点。

减少污染

(七)鼓励污染减排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的,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对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三十一、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低于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低于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三十二、符合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33.增值税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征收。纳税人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34.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

35.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36.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用途的特种设备,可按投资额的10%在应纳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37.符合规划布局的秸秆发电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十八)排污权转让收入,对现有排污单位中标、新建项目排污权、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征收。

(八)鼓励资源综合利用

三十九、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40.纳税人销售自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提供资源综合利用服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1.符合条件的利用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四十二、2013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对回收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用油免征消费税。

43.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优惠目录条件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44.对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的电器电子产品,以及采用环保、易回收材料生产的电器电子产品,可减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九)做强绿色环保产业

4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场、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排放应税污染物,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处置固体废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46.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未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47.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委托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和水费,免征增值税。

48.对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电力、热力销售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49.纳税人从事污水处理项目生产再生水的,可以选择享受增值税退税或免征增值税政策。

50.纳税人从事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服务,可以选择享受增值税退税或免征增值税政策。

51、洒水车、清洁车、垃圾车等固定装置非运输环卫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52.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3.对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十)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54. 烟叶税是对购买烟叶的单位征收的。

55.对鞭炮、烟花爆竹征收消费税。

56.征收成品油消费税。

57、消费税是对卷烟、雪茄烟、烟丝等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或者委托加工者征收的。

自2022年11月1日起,对生产、批发、进口电子烟的纳税人征收消费税。

扩大绿化

(十一)加快农业绿色发展

58.农业生产(规模养殖除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59.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滴灌带、滴灌管产品的,免征增值税。

60.农业机械耕作、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服务、禽畜、水产动物繁育及防病等免征增值税。

61.蔬菜、粮食、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类、果品、坚果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种植等企业林木、畜禽饲养、林产品采集、农林牧渔业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从事花卉、茶叶等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2.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63.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4.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签订的销售合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65.全国除西藏自治区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水用电)后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和灌溉)。

(十二)保护耕地

第六十六条 占用耕地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六十七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征收150%的耕地占用税。

第六十八条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用水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等农业用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费标准减征耕地占用税。 20%。

第六十九条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用水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等农业用地建设直接服务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七十条 纳税人因建设工程、地质勘察等临时占用耕地,自临时占用耕地批准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并恢复种植条件的,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将全额退款。

71. 因开挖、矿坑沉陷、占用、污染等原因造成耕地损坏的,按照税法规定属于非农业建设。耕地占用税,依照税法的规定缴纳。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认定耕地受到破坏之日起3日内。年内依法复垦、恢复土地并恢复种植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税。

(十三)推动基础设施绿色升级

72.铁路线、公路线、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的,减按每平方米2元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七十三条 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支持项目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其纳税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来自该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74.城市公交车站、道路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暂免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

75.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76.港口码头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7.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自2010年5月25日起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78.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支持水利工程建设,保障水利发展。

(十四)鼓励生态保护和修复

7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者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80. 纳税人提供植保服务免征增值税。

81、一次性木质筷子、实木地板征收消费税。

82.企业厂区外的公共绿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3.林地、木材运输道路、防火道路、林区防火设施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内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比公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4.对企业占用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土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85.继承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第八十六条 对破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87.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市政生态环保基础设施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88.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增加

(十五)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第八十九条 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资源税。

90.开采原油和油田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和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9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提取的煤层气,免征资源税。

92.对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按20%征收资源税。

93.高硫天然气、三次采油、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减按30%的资源税。

94、重油、高凝油资源税减征40%。

95. 对枯竭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按30%征收资源税。

96、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替代煤炭的资源税降低50%。

97.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产,伴生矿产与主要矿产品销售额分开计算的,减按伴生矿产资源税30%征收。

98.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产的,减按40%征收资源税。

99.纳税人开采尾矿的资源税减按50%征收。

100.向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勘查、开采、使用、占用矿产资源收取采矿权出让收入和采矿权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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