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卷烟消费税调整政策,规范行业计税标准
2024-12-03 06:05:23发布 浏览173次 信息编号:101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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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卷烟消费税调整政策,规范行业计税标准
针对卷烟消费税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出台了包括消费税调整在内的一系列政策,旨在规范卷烟行业计税标准。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就卷烟消费税调整出台了以下系列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烟草制品的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4号)、《国家卷烟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9年消费税统计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2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7号)关于征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2号)、《关于征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2号) 《关于调整雪茄烟、卷烟等部分烟草制品进口消费税的通知》(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7号)、《国际税务总局公告第2号关于卷烟消费的商品和服务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后卷烟工业企业与卷烟批发企业差价结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最低应税价格》(火变函[2009]95号),结合上述政策,从申报和计算的角度进行解读。对企业有更多实际帮助。
消费税政策调整后卷烟产品消费税如何计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草制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国家调整了卷烟制品消费税政策。此次卷烟消费税的调整,涉及到生产环节和批发销售环节税率的调整。每个环节均征收从价税。
主要变化如下:
制造企业的税收计算
A类卷烟,即每标箱(200支,下同)配拨价格70元(不含增值税)(含70元)以上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 ;
B类卷烟,即每标准箱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卷烟从量税率维持每支0.003元不变;
此次调整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将A类卷烟、B类卷烟的调配价格标准由原来的50元提高到70元。同时,税率也相应提高。与原政策50元以上分配价格45%、50元以下30%税率相比,税率分别提高到56%和36%,调整幅度较大。
批发商的税费计算
对卷烟批发征收从价税是此次改革的一大亮点。对在我国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凡批发销售的卷烟品牌、规格,均须按卷烟批发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乘以5%缴纳批发级消费税。
卷烟计税价格调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作废?
纳税人在卷烟生产环节销售的卷烟,应当按照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最低应税价格的,按照最低应税价格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算依据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1号)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卷烟工业企业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作废其开具的专用发票。 ,按调整后的价格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未交付卷烟批发企业、未抄税、未入账的;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送达卷烟批发企业,同时出现以下情况:收到退回的发票联,并进行抵扣联系时间不超过当月开具发票;卷烟工业企业未抄税、未记帐;卷烟批发企业未经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与编号认证不符”的。
需要注意的是,卷烟工业企业销售卷烟,因价格调整而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再重新申报卷烟固定消费税。新品牌、新规格的卷烟以及价格发生变化的卷烟,仍按照《卷烟消费税计价信息采集核定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的规定进行申报。新品牌、新规格的卷烟保质期不满一年且未经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计税价格的,按照实际分配价格申报纳税。
卷烟消费税调整后差价结算专用发票如何开具
卷烟工业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卷烟调拨价格提高的,可以按差额开具专用发票;卷烟调拨价格下调且专用发票已交付卷烟批发企业的,卷烟批发企业应填写《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以下简称《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索取《开具专用红字增值税发票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后,报卷烟工业企业开具专用红字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卷烟调拨价格降低且专用发票未交付卷烟批发企业的,卷烟工业企业应填写申请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开具专用红票。增值税发票信函。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税文[2009]95号明确,按照复核的各品牌、规格的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卷烟工业企业、卷烟批发企业应回应2009年5月的购销情况,进行汇总计算。卷烟工业企业汇总计算后需向卷烟批发企业收取加收货款的,卷烟工业企业可按加收金额向卷烟批发企业开具蓝色增值税专用发票;批发企业退价的,卷烟批发企业可按《还价金额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还价金额申请表》,选择“买方申请\扣除”栏目进行退价。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将发出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选择“买方申请\需要缴纳进项税”。 “转出”栏目,卷烟行业企业根据通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消费税政策调整后,雪茄烟进口消费税如何计算?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雪茄烟、卷烟等烟草制品进口消费税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7号),烟草制品主要调整如下:
以烟草和烟草替代品制成的卷烟,即进口完税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每标准箱的卷烟(200支烟,每标准5万支)箱,下同),税率调整为56%+150元/TEU。
以烟草制成的卷烟和烟草代用品制成的卷烟,即每标准箱进口完税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150元/标准盒。也就是说,原进口完税价格由50元提高到分拨价格70元。同时,税率也相应提高。进口完税价格50元以上的税率为45%,50元以下的税率为30%。分别进行调整。为56%和36%,卷烟具体税率保持不变。
烟草制成的雪茄税率调整为36%,低于之前的40%。
批发环节纳税人应注意的问题
此前,消费税对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收,对批发环节不征收。新政策要求批发商注意以下几点:
征税范围涵盖批发销售的所有品牌、规格的卷烟;
计税依据为卷烟批发销售量,不含增值税;
卷烟销售与其他商品销售应当分别核算。不单独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卷烟批发企业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仅向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卷烟时缴纳消费税;
卷烟批发企业在计算卷烟消费税时,不得扣除卷烟生产过程中缴纳的消费税。
【案例分析】
某卷烟厂从烟丝厂采购了20吨含税烟丝,不含税价格为每吨2万元。其取得了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已缴纳40万元,缴纳增值税6.8万元。烟丝已被接受。仓储。尚未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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