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 解读复杂字符组合背后的意义与可能蕴含的文化因素

2024-12-03 21:10:01发布    浏览115次    信息编号:101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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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 解读复杂字符组合背后的意义与可能蕴含的文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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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伦堡军事法庭”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国际法庭,纽伦堡审判是第一个国际审判。事实上,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1919年,《凡尔赛和约》就提出设立国际法庭,以国际条约的形式惩罚战犯。然而,设立国际军事法庭的提议却引起了盟国内部的激烈争论。最终,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罗伯特·H·杰克逊坚持认为需要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他指出:“如果你认为一个人可以不经过胜利者的审判而被任意处决,那么就不需要法庭和审判,人们就会失去对法律的信心和尊重,因为法庭的目的是本来就是为了让人有罪。”最终,在杰克逊的努力下,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成立。 (2) 个人的首次国际审判。纽伦堡法庭是首次对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领导人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国际审判。它不仅是人类经历无数战争创伤后法律制度设计的重大创举,也是一战、二战盟国政府军事、政治、外交和法律活动的重大成果。此前,虽然《凡尔赛条约》第227条规定,德皇威廉二世作为主要战犯之一,将被移交国际法院审判。然而,由于荷兰政府拒绝引渡,审判并未继续进行。最终,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对个人的国际审判才变得可行。因此,纽伦堡审判对于确立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具有重要意义。这次审判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之一。

最终,21名纳粹战犯被送上了被告席,其中包括:戈林、赫斯、里宾特洛甫、凯特尔、卡登布伦纳等人。 1946年10月,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在最后一次审判中宣读了判决。戈林等12名被告被判处绞刑,赫斯等3名被告被判处无期徒刑,席拉赫等4名被告被判处10至10年有期徒刑。被告帕彭、沙赫特和弗里奇被判入狱 20 年,最终被无罪释放。 1946年10月16日凌晨,除戈林在行刑前吞食氰化钾而死外,里宾特洛甫等11名死囚在绞刑架上结束了生命。这是世界上第一次真正对个人进行国际审判和处决。我们可以看到,有的被处决,有的被无罪释放。可见纽伦堡审判是公平公正的,不存在针对罪犯的行为。制定统一规定。这也是杰克逊最初呼吁设立国际法庭的原因。对战犯的审判必须在公平、公正的条件下进行,不能交给盟国处置,否则就会失去法律的本来意义和价值。此外,审判还确立了追究战犯个人刑事责任的国际法原则。 《国际军事法庭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设立国际军事法庭是“公正、迅速审判和惩罚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第六条:“根据本条例第一条的规定,本协定为审判和惩罚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而设立的法庭应有权审判和惩罚所有人,无论其是否属于为了欧洲轴心国或某个团体成员的利益犯有以下罪行的个人或组织。

“这是国际法上前所未有的对个人刑事责任的确认。正如杰克逊所说:“纽伦堡判决的重要性不在于它如何忠实地解释了过去,而其价值在于它如何严肃地警告了未来。 “(三)个别审判的合法性问题。人类文明史上,有记载的战争已超过14500场。然而,战争罪的概念进入人们的头脑并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现代国际法建立时,人们并不认为战争是一个法律调整的领域。传统国际法认为,战争是国家的行为,而个人参与战争是公民的义务,因此个人不是。负责任的在纽伦堡审判中,为被告辩护的律师团提出了辩护意见,要求无罪释放上述被告的理由是:(1)追究个人责任不符合国际法;(2) )追究被告人个人责任属于事后立法,违反了“法定处罚”原则和刑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起国际审判,纽伦堡审判面临着一系列需要仔细考虑的法律难题。阐明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侵略战争事实上是否构成犯罪、政府个别领导人实施起诉书指控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等法律原则 1、是否追求个人利益从国际法的形式和实质渊源可以看出责任是否符合国际法。战争法不仅仅存在于条约中。存在于各国的风俗习惯中,并逐渐得到普遍认可。

此外,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国际法的渊源包括: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或学者的著作和学说等。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从某种意义上说,国际习惯可以说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第一个理由中提出的国际法不一定有条约形式的文本。因此,第一个理由可以从各国习俗的角度来反驳。而且,在《凡尔赛条约》中,也提到了要对个人进行惩罚。这样,审判就可以按照既定惯例进行解释。不仅如此,1943年10月30日,苏联、美国、英国在莫斯科发表了关于严惩战犯的《莫斯科宣言》,决定起诉并追究德国战犯的刑事责任。尽管并非所有国家都是这些条约的缔约国,但追究战犯刑事责任本应成为绝大多数国家的共识。 2. 还应考虑个人是否需要为其在战争中的行为负责。当时,一些人认为,国际法没有规定在涉及主权国家行为时对个人进行惩罚。此外,如果所涉及的行为是国家行为,那么实施国家行为的个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这些行为受到国家主权原则的保护。法院驳回了这两种借口,称人们早已认识到国际法规定了义务并对个人及其同胞具有约束力。它是由人而不是抽象实体做出的。只有惩罚犯下此类罪行的个人,国际法的规定才能发挥作用。

而且,《伦敦宪章》第七条规定,犯有国际罪行的人不得利用其官方身份作为掩护,不得利用其官方身份逃避按规定应受惩罚的法律正义。既然有了法律,就需要执行,否则国际法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而且国家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总体概念,无法将战争付诸实践。战争最终还是要通过个人来发动。此外,根据国际法很难惩罚一个国家。必须找到战争的主要责任人并予以惩罚。 3. 为了证明本次审判的合法性,还需要证明对这些人的指控成立。根据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6条第123款,法庭给出的起诉理由是:共同策划或共谋、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此外,法庭听取了大量口头和书面证词。使用宪章条款和证词来证明有罪是公平且可取的。也是对个人进行国际审判的重要依据和合法性保障。 (4)胜利者的复仇?和后来的东京审判(远东国际法庭审判)一样,纽伦堡审判也是战胜国对战败国的审判,所以肯定有一些报复的嫌疑。 1945年签署《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1939年9月希特勒出兵进攻波兰,正式挑起第二次世界大战。因此,纽伦堡审判存在不可否认的“事后立法”问题,也不符合现代国际法。

二、个人在国际法主体中的地位 (一)国际法主体 一、国际法的性质 (一)从概念上看,国际法主要由主权国家通过条约或习惯所承认,主要用于调整相互关系国家之间,即规定各国权利和义务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本身也有其独特的特点。 = 1 \* GB3 ①。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法律。国际社会各国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关系,比如二战时发生的战争、同盟等。因此,他们不可避免地需要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共同行为准则,这就产生了类似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东西。一些国际规则共同构成国际法。 = 2 \* GB3 ②.国际社会没有高于各国的立法机构来制定各国都应遵守的国际法。主权国家不仅是国际法的主体,即适用国际法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而且也是国际法的创始人。从这一点来看,即使在纽伦堡审判中,虽然是个人起草宪章并进行审判,但他们仍然代表了要求审判的盟军。个人不可能拥有一个国家组织制定国际宪章或建立国际法庭的权力。因此,即使某个人在审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将战犯列为被告并受到惩罚,也不能简单地认为该个人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 3 \* GB3 ③。国际法对个人的间接影响。

拉萨·奥本海在《奥本海国际法》中明确指出:“主权国家是国际人格”。阿克斯特还指出:“国际法主要关注国家的权利和责任”。此外,他还认为,在19世纪,由于情况的变化,个人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法人资格。国际法的许多规则旨在创造权利,就像禁止虐待动物的国内法律规则并不赋予动物权利一样。换句话说,国际法并不直接赋予个人权利,也不直接规定个人义务。有些关于人权的规定实际上是为了保护个人的利益,并不等于直接赋予个人权利。与之相关的是,它们赋予了国家保护人权的义务和责任。此外,在纽伦堡国际审判中,个人确实承担了部分责任,但国家在整个审判过程中仍然发挥着主导作用。包括纽伦堡法庭的设立、纽伦堡审判、纽伦堡宪章的起草,国家都是发起者。此外,“面对最严重的国际犯罪,受害者的人权应受到国际法的保护,肇事者也必须承担国际法规定的责任,即使是主权国家也不能推卸责任。”而且,人权的概念还比较模糊。在当代西方人权学者看来,人权概念是人权理论中最棘手、最令人困惑的问题。就连路易斯·亨金也曾说过:“严格来说,根本不存在国际人权。国际人权运动并没有发明人权概念。”因此,国家法律中一些以人权为理由来解释个人主体地位的表述也是存在问题的。

国际法与个人之间的联系是间接的。 = 4 \* GB3 ④ 现代国际法是主权国家斗争与合作的产物。在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主权国家无疑处于主导地位。正是由于主权国家之间不可避免的相互作用,才需要国际法来规范国家行为。例如,二战后,针对战争期间出现的各种现象,签署了纽伦堡国际法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联合国宪章》、《领土权利条约》等。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法。 二、国际法主体要求国际法是指国际法律关系的参与者,独立参与国际关系,有能力直接享有国际法规定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的能力,即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一)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能力。能够独立处理关系。参与国际交往和参与国家间关系,特别是国际政治和国际法律关系,是国际法主体的基本要求。在纽伦堡审判中,战犯被指控犯有共同策划或阴谋罪、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反人类罪,主要指纳粹对犹太人和他国公民的屠杀,以及对弱国的武装侵略。但作为一场战争,它仍然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战争,不能说是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战争。因此,进行国际交流的是德国。但由于国家的抽象性,最终的责任在于战争的主要策划者,因为个人必须对战争中的无辜死伤负责,否则法律永远无法发挥其效力。

而且,如上所述,纽伦堡审判是盟军发起的,但个人并不具备这样的资格。 (二)直接享有承担国际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除国家和国际组织外,当代国际社会中还有一些实体甚至个人也承担一定的国际权利和义务,但它们并不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他们所承担的国际权利和义务基本上都是国家赋予的。纽伦堡法庭法官判处战犯死刑或其他刑罚,并不是因为战犯直接承担了国际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是因为德国有义务不发动战争破坏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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