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递渠道自用雪茄税率争议解析:货物与物品税率差异及法律责任
2024-12-13 05:05:10发布 浏览120次 信息编号:10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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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递渠道自用雪茄税率争议解析:货物与物品税率差异及法律责任
一些雪茄爱好者从海外网站订购雪茄,收到货后自己使用。没有二次销售。入境申报时,有些人会申报较低的实际价格,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一旦逃税达到10万元,就构成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通过寄递渠道走私自用雪茄的逃税税率,究竟适用50%的货物税率还是120.7%的货物税率存在争议。
01
争议焦点:运输渠道自用雪茄适用税率
对于通过运输渠道走私雪茄的情况,在计算逃税时,货物和物品是有区别的。雪茄作为商品和雪茄作为物品的税率是不同的。
对于合理数量的供个人使用的雪茄,海关将其视为货物。根据《入境旅客行李、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分类表》和《入境旅客行李、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的规定,应税税率为行邮资税率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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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拼箱转售的货物,海关认为是货物,通过邮递渠道进口属于贸易性质的虚假申报。应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谎报为邮路,逃税不再按个人邮税计算。需计算关税25%、增值税13%、消费税36%,综合税率为120.7%。
上述两种计算方法在实践中并无争议。关于通过寄递渠道走私雪茄适用税率的争议点在于,如果确实是自用且购买的雪茄总数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则仅邮寄雪茄的总价如果超过限额且不是单一不可分割的物品,是否可以认定为货物并征收120.7%的货物税率?小编认为,个人邮政税率仍应按50%计算。
02
涉案雪茄产品的属性决定了计算逃税的适用税率为50%。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规定:
第二条 个人进口物品的数量以个人自用的合理数量为限。个人寄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物品每次限额为800元;对于寄往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的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第四条 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过规定限额的,应当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退运手续或者办理通关手续。但包裹内只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且虽超出规定限额,但经海关审核确认为个人自用的,可按照个人物品管理规定办理通关手续。项目。
结合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一种观点认为,超过限额的,应认定为货物财产,按照一般贸易征收120.7%的货物税。小编认为,“43”不应该生搬硬套地套用在雪茄产品上。 《公告》称,对于单个邮政包裹超限的情况,需要综合考虑雪茄产品的特殊性、贸易模式的特点、当事人的主观感受等,确认“物品” ”涉案产品的属性,然后对这部分雪茄条适用50%的税金计算,并通过邮寄渠道逃税。
仍受上述规定限制,如果货物超出限额且不是单件不可分割的,有两种处理途径,一是退回货物,二是按照货物办理清关手续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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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货物已清关并接收,部分货物已丢失。已办理海关手续的物品不符合退货规定。
小编并没有找到关于退货的相关规定,而是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回管理办法》(2018年第二次修订)第二条的规定:“货物进境后,须办理海关放行手续,进口货物的发货人、收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直接全部退运的。或部分货物出境,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适用本办法。”
可见,退货通常发生在海关放行手续完成之前,且此类情况下的雪茄均已完成海关放行手续并已交付当事人。有些物品甚至已经被当事人熏过,所以不可能有退货的可能。
根据现行海关和烟草规定,涉案雪茄不具备按照货物规定办理清关手续的可能。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进口烟草专卖品只能由取得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营。其进口烟草专卖品的计划应当报请批准。”审查和批准。”
《国有贸易烟草制品进出口内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烟草制雪茄()属于烟草制品;第三条规定:“依照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公告的规定,统一组织烟草制品进出口贸易。”
因此,烟草是我国从进口到销售均受管制的行业,只能从事一般贸易进口烟草,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进口烟草商品。类似案件当事人购买的雪茄无论数量或价值如何,均无法按照货物规定办理清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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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实质审查认定,涉案雪茄的属性不会因行政公告的规定而发生改变。
无论“43号公告”对于刑事案件涉案标的性质的认定具有决定性作用,且“43号公告”13年来未对限额值进行调整,“43号公告”究竟意味着什么? 43号称“按照货物规定通关”的“程序”并不否认涉案雪茄的属性,该物品与物品之间的争论一直存在。对于两者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年修订)》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物品”是指个人随身携带、携带的行李物品。通过运输、携带等方式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和物品,包括货币、金银等。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均视为货物。 ”
法律法规仅规定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物品应视为货物,并没有规定超过限额的物品应视为货物。这或许就是为什么《43号公告》只规定“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而不是“视为货物”。
在这种情况下,当邮件进口时,价格通常会被低估。我们假设一种极端情况。虽然快递包裹超限,不是单一不可分割的物品,但在申报时却按照实际价格申报,只是为了隐瞒价格。如果单个物品并非不可分割,是否会因120.7%的一般贸易货物税与50%的邮政渠道货物税的税负差异而构成违法犯罪?编辑通过判决书网站检索,未发现符合条件的先例。
同样,关于物品或商品的特征和税率的应用,我们想象另一种情况。在没有事先串通的情况下,海外雪茄销售商全部以单一包装运送货物。即使价值超过限额,如果是单件不可分割的,仍然可以适用50%的个人邮件税率来计算逃税。如果单个包裹运输多件物品,则按照《43号公告》规定一般贸易税率适用120.7%的规定计算逃税率。偷税漏税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罪的税率适用,涉及到轻微犯罪与严重犯罪的区别,甚至涉及犯罪与非犯罪的区别,也就是说,案件所涉及的人是否有罪。并非如此,犯罪行为是轻罪还是严重犯罪,取决于海外卖家交付货物的方式,而不是货物的实际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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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中“应纳税额”的含义,如果申报进口雪茄供个人使用,则只能按照邮寄渠道物品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纳税额”应当包括“国家在法定、正常情况下可以征收的税额”的含义。在法律地位下,自用雪茄只能通过邮寄渠道进口,没有其他进口的可能性。国家可征收的税款仅为通过邮件渠道征收的物品税的50%。
通过邮寄渠道走私雪茄供个人使用给国家造成的税收损失不能超过国家在法定条件下可以征收的税额。即在确实是个人使用的前提下,该商品的属性是“物品”,国家并没有损失120.7%的商品税,也不应该按照120.7%的税率计算逃税。
03
结论
“任何人不得以违法行为谋取利益”,这句古老的法律格言蕴含着任何人不得通过违法犯罪行为谋取利益的基本法律原则。
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逃税是定罪量刑的依据,包括人身和财产处罚。如果计算出的逃税金额超过了违法行为人所能造成的最大税收损失,并且根据逃税金额判处过长刑期和过高罚款,是否可以认为国家最终受益了?从它?
作者简介: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勇律师自2021年起连续三年被《钱伯斯》、《钱伯斯亚太国际贸易2021年:海关、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评为全球杰出律师《钱伯斯》2022 年、2023 年大中华区(原亚太区)国际贸易:海关、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领先律师(第二级)领先律师(乐队 2)。 2021年8月,受聘为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环境执法顾问(犯罪)。曾任海关总署公职律师。执业期间,代理并指导了大量单位和个人办理走私刑事辩护、企业合规案件。更多进出口法律及刑法请关注:雄狮观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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