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东时间4月2日美方宣布征收对等关税,中方4月4日坚决反制

2025-07-25 10:06:46发布    浏览22次    信息编号:11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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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东时间4月2日美方宣布征收对等关税,中方4月4日坚决反制

4月2日,美国东部时间,美方公布了一项针对所有贸易伙伴的“对等关税”政策。我国对此表示了强烈的反对立场,并承诺将毫不犹豫地实施反击措施,以捍卫我国的合法权益。紧接着,在4月4日,我国连续发表声明,并正式公布了相应的反击措施。

以下按各部门官网发布时间顺序排列:

我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了一则公告,该公告内容涉及对源自美国的进口商品实施额外关税。

2025年4月2日,美国政府对外公布了一项针对中国出口至美国的商品征收“对等关税”的措施。这一举措违背了国际贸易的基本准则,对我国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伤害,显现出一种典型的单边主义霸凌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海关法》以及《对外贸易法》等相关国内法规和国际法律原则,经国务院正式授权,自2025年4月10日中午12点01分开始,对源自美国的进口货物实施额外关税。具体事宜包括:

对于源自美国的各类进口商品,将在现有的关税税率之上,额外征收34%的附加关税。

二、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此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

在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启运的货物,若在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时之间进口,将不会征收本公告中规定的额外关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5年4月4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了一则公告,宣布将对所有源自美国的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措施。

2025年4月2日,美国政府决定对输往美国的我国商品实施“对等关税”。这一举措违背了国际贸易的基本准则,对我国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这无疑是一种典型的单边霸权行为,不仅对美国自身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同时也对全球经济的稳定发展和供应链的安全构成了威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海关法》、《对外贸易法》等相关法律以及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经国务院的授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正式发布了公告,决定从2025年4月10日中午12点01分开始,对所有源自美国的进口商品实施增加34%的关税措施。在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启运的货物,若在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时之间进口,将不会被征收此次新增的关税。

中国方面强烈要求美国方面迅速撤销其单边征收的关税,并呼吁以公正、尊敬和互利的原则,通过对话协商途径来妥善处理贸易上的分歧。

商务部发言人就我国在世贸组织对美方实施的“对等关税”行为提起诉讼一事回应了记者的提问。

据悉,我国在世贸组织中针对美国对我产品实施的所谓“对等关税”举措,已经提起了法律诉讼。请问您能否详细阐述这一事件的背景和细节?

4月2日,美国东部时间,美国政府对外宣布,将对中国等所有贸易伙伴实施所谓的“对等关税”措施。对此,我国已经向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提起诉讼。

美方所实施的所谓“对等关税”措施,严重违背了世贸组织的规范,对成员国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同时严重扰乱了基于规则的多边贸易体系以及国际经贸的秩序,这种做法是典型的单边霸权行为,对全球经贸秩序的稳定构成了威胁。我国对此立场坚定,表示强烈反对。

中国一直坚定维护国际经贸秩序,并全力支持多边贸易体系。我们强烈要求美国方面立刻改正其错误行为,并撤销所采取的单边关税政策。

商务部发言人就针对进口医用CT球管所进行的产业竞争力调研一事,回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提问道:我们留意到商务部官方网站发布了一则公告,针对进口医用CT球管启动了产业竞争力调研,能否请您对此进行一些说明?

本次调查由商务部根据国内产业请求启动,是我国首次进行的产业竞争力调研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有权对进口商品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潜在影响进行深入调查。

初步证据表明,我国医用CT球管产业起始于较晚时期,目前正处在成长阶段。由于进口产品的冲击,国内产业面临经营上的挑战,其竞争力也受到了负面影响。基于此情况,申请人向商务部提出请求,希望对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相关影响进行调查。

我要着重指出,产业竞争力调研本质上是一项基于事实的调查活动,此次调研并未针对任何特定的国家或地区,且不会对正常的国际贸易造成干扰。调查机构将全面维护所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法律规定,确保调查过程客观、公正。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有关对中重稀土相关物品实施出口管制的相关事宜,回应了记者的提问。

商务部与海关总署于4月4日联合发布了一则公告,决定对中重稀土类物品实施出口限制。针对我国此次推出的出口限制措施,请问有哪些具体考量因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及相关法律规范,4月4日,我国商务部联合海关总署共同发布了针对钐、钆、铽、镝、镥、钪、钇等七种中重稀土相关物品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这一管制措施。

中国政府依照法律对某些物品实行出口限制,旨在更有效地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并履行防止扩散的国际责任。这些物品兼具军事和民用双重用途,对其施行出口限制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将此类物品纳入管制范围,展现了其一贯坚持的维护世界和平与地区稳定的坚定立场。中国方面愿意借助双边出口管制对话的交流平台,深化对外交流与协作,进而推动贸易行为的合规性。

商务部发言人就16家美国企业被纳入出口管制名单一事回应了记者的提问。

商务部门于2025年4月4日对外公布,决定将16家美国企业纳入出口管制范围,此举是基于何种考量?

为了保障我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执行防止扩散等国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文,商务部发布了一则公告,宣布将16家美国企业纳入出口管制监管范围,并禁止向其出口任何两用物品。这些企业涉嫌从事可能损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活动,所有从事出口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此规定。

商务部发言人就11家美国企业被纳入不可靠实体清单一事回应了记者的提问。

此次,我国决定重新启动“不可靠实体清单”,针对11家涉及台军售业务的企业实施处罚措施,这一举措是基于何种考量?

近期,有包括等在内的11家企业,无视我国坚决的反对立场,与台湾地区进行所谓的军事技术交流,此举严重侵犯了我国的国家主权、安全以及发展利益。针对此行为,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第二条等具体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严肃的法律追究。

我国始终对不可靠实体清单问题持谨慎态度,仅对极少数可能威胁我国国家安全的境外实体依法进行限制,而那些诚信守法的外国企业则无需对此感到忧虑。我国政府持续敞开大门,热忱欢迎各国企业来华投资发展,同时我们承诺,将竭力为遵守法律法规的外资企业营造一个稳定、公正且具有预见性的商业环境。

商务部发布2025年第19号公告,宣布对进口医用CT球管启动产业竞争力方面的立案调查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六条的内容,商务部有权独立开展调查,亦或联合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及国际服务贸易活动对国内产业和其竞争力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审查。

商务部在2025年3月7日接收了(以下简称申请人)递交的正式申请书,申请内容为要求对进口医用CT机所使用的X射线管及管芯(以下简称医用CT球管)对中国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可能产生的影响展开调查。

商务部根据对外贸易法的相关规定,对申请调查的产品种类、进口状况进行了核实,同时审查了这些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竞争力所产生的影响以及相关证据资料。

经过审核,商务部认定申请者的申报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六条的具体要求,商务部决定从2025年4月4日开始对进口的医用CT球管实施产业竞争力研究。现就相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调查涉及产品及调查事项

(一)调查涉及产品

该设备名为医用CT机中的X射线管和管芯;别称医用X射线CT球管及管芯;通常简称为医用CT球管。

X射线管,特指用于CT扫描的X射线管,简称为CT管。

产品描述:本产品适用于16排或以上型号的进口医用X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CT)设备,包括专为此类球管设计的管芯,这些管芯形式多样,涵盖独立管芯、球管半成品以及成套球管等。

医用CT设备中的X射线发生器,即球管,主要由管芯、管套、冷却装置以及电气系统等构成。管芯作为球管的核心部件,其运作机制是通过加热阴极灯丝使其释放电子,随后这些电子在电场的作用下高速移动,撞击阳极靶盘,从而产生X射线。值得注意的是,管芯不能单独在CT设备中安装使用,必须以X射线管的形式进行安装和操作。管套的功能在于稳固管芯,确保电气系统的连接,同时负责将冷却系统与封装的冷却液相连接,并实现与CT设备的有效组装。

医用CT球管作为医疗器械,适用于与医用诊断X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CT)设备相匹配,其核心功能是发射X射线,主要应用于医疗影像的检查与诊断领域。

此产品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之中;而在此税则号段下的其他商品,则不包含在本轮调查的范畴之中。

(二)调查事项

调查范围涵盖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自2020年起,我国以及其它主要医用CT球管生产国(地区)和出口国(地区)的产业发展态势;以及进口医用CT球管对中国国内医用CT球管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具体影响等。

二、登记参加调查

自本公告公布之时起,相关利益主体需在接下来的20日之内,向我国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部门进行注册,以加入此次产业竞争力调研活动。这些利益主体涵盖了国内外生产厂商、海外出口企业、国内进口商社、国内终端用户、相关生产或出口国家的政府机构以及相应的行业协会等。参与调研的各方需按照《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的要求,提交必要的基本信息。您可以在商务部的官方网站上找到贸易救济调查局的子页面,并从那里下载《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

产业竞争力调查的参与方需在注册时,借助“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系统”上传电子资料,并且依照商务部的规定,还需一并提交纸质文档。上传的电子资料与纸质文档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且版式设计也需统一。

三、查阅公开信息

在调查期间,相关方可访问商务部官网下的贸易救济调查子页面以获取案件公开资料,亦或前往商务部贸易救济信息公开阅览室(联系电话:-10-)进行查阅、摘抄以及复印相关公开信息。

四、提交评论意见

自本公告公布之始,相关利益方有30天的时间,需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提出关于案件立案问题的评论和建议。

五、调查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商务部有权通过书面问卷、举办听证会、进行实地考察或委托他人调查等多种途径开展调查工作。

六、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若需提供评论、问卷等材料,须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进行电子化提交。同时,还需按照商务部规定,一并递交纸质版。两者内容需保持一致,且格式也要统一。

商务部在收到需保密的利害关系信息后,若需申请保密,可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并需阐述保密的必要性。一旦商务部批准保密请求,申请保密的各方需提供该信息的非保密摘要。该摘要需包含足够的有价值信息,以便其他相关方对保密内容有恰当的认识。若无法提供非保密摘要,需给出相应的理由。若相关利益方所提供资料未明确标注需保密,则我国商务部将认定该资料为可供公开的信息。

七、不合作的后果

商务部在开展调查活动时,相关利益方需真实汇报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若相关利益方未能如实汇报信息、提交材料,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或者以其他手段严重干扰调查进程,商务部将依据已掌握的事实和所能获取的最优信息,形成调查结论。

八、调查期限

调查活动自2025年4月4日启动,常规情况下预计将在2026年4月4日之前完成,但在特殊情形下,调查期限可以适当进行延长。

九、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电话: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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