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公布施行?
2025-09-08 19:04:58发布 浏览2次 信息编号:117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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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74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经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于2003年4月2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三年四月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传承与弘扬传统医药文化,维护与推动医药行业的进步,确保人类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 凡是在中国境内提供中医药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的机构或个人,以及从事中医药教学、科研、国际合作和中医药事业管理的组织或个人,都必须遵循本规定。
中药的研制过程,生产活动,经营行为,应用方式,以及监督管理工作,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来实施。
国家维护中医药事业,给予扶持和促进,奉行中西医结合的原则,提倡两种医学互相借鉴、互相补充、共同进步,促进中医与西医的医学体系融合,全面繁荣我国的中医药事业。
第四条 发展中医药行业要秉持继承与革新并重的理念,维护并光大中医药的独特之处和长处,主动借助当代科技手段,推动中医药学理论与实际操作的进步,实现中医药的现代化进程。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需要把中医药事业包含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让中医药事业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上级地方政府在规划区域医疗时,要考虑当地经济和社会情况,同时也要了解居民的医疗需要,合理布局中医机构的分布,并且要健全城市和乡村的中医服务系统。
第六条 承担全国中医药监管任务。国家行政机构依据自身权限处理中医药相关事务。
承担该地区中医药事务的监管任务。县级及以上政府的相关单位在其职能范围内处理涉及中医药的事务。
第七条 对于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有卓越贡献的,以及在偏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取得显著成就的集体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理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第八条 要开设中医诊疗场所,必须满足规定的中医机构布局要求,同时也要遵守本地的医疗资源配置方案,接着要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申请批准,等到获得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凭证,才能够开展中医方面的诊疗服务。
第九条 中医诊疗单位开展医疗工作,需要充分展现中医药的独特之处和优越性,依照中医药自身的发展特点,采用传统医学的理论和方法,同时借助现代科技工具,突出中医药在治疗疾病、维护健康、帮助恢复身体功能方面的作用,向民众供应费用公道、品质上乘的中医服务。
第十条 合法成立的社区医疗点以及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必须可以开展中医诊疗服务。
第十一条 中医从业者,必须遵循相关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参加资格考试,并且需要获得执业许可证明,才能够开展中医诊疗工作。
跟从师傅学习中医的人还有确实有特别技能的人,需要依照相关要求,先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考试,然后经过登记获得医师执业证书,这样才能够进行中医方面的诊疗工作。
第十二条 中医从业者需要遵循对应的中医诊疗准则、医疗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
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需要掌握中医药的基础理论,并且能够运用中医的诊疗方法和技能,来应对一般疾病和普遍发作的病症。
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时,医疗机构需遵循规定,向所在省或自治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省或自治区在接到材料后,十日内完成审查,并决定是否发放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若材料符合要求,将授予批准文号。若未获得批准文号,则不允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
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其内容应当与审查批准发布的内容一致。
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第十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中医药教育事业。
各中医药培养单位需强化中医药根本理论的教学工作,注重中医药根本理论与中医药诊疗活动的统一,促进全面素质的提升。
第十五条 创办各种中医药学习场所,必须满足国家制定的配置要求,同时要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教学实践场所。
中医药院校的建立规范,由相关部门联合拟定;医疗单位作为教学实践场所的规范,由主管部门拟定。
第十六条 国家提倡进行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传承活动,旨在培养具备深厚理论素养和精湛实践技能的中医临床专才以及中药制药专才。
第十七条 从事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传承工作的指导老师,需要满足以下要求:必须是资深中医药专家,拥有丰富的学术经验,掌握精湛的技术专长,并且具备指导后辈的能力和责任,能够将自身的知识和技能传授给下一代。
具备深厚的知识底蕴,拥有广泛的实践经历,精通相关技术领域,并且拥有高尚的职业道德。
在中医药领域工作满三十载,并且担任高级技术岗位职务也有十多年了。
第十八条 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传承活动中的学习者,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在医疗单位或者医学教学、科研单位任职,以中医药为职业,且具有中级或更高级别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十九条 中医药专家传授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指导教师与学习者的管理规范,由联合相关机构拟定。
第二十条 省和自治区,要按照国家相关准则,健全本地中医药人员的后续教育机制,并且拟定中医药人员的学习安排方案。
需依照中医药人才培育方案的规定,针对城镇乡村基层医疗工作者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与基本操作的教育。
医疗机构应当为中医药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国家致力于推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进步,将其整合进科技发展整体规划之中,着力提升核心中医药研究单位的综合实力。
上级地方政府要充分运用中医资源,注重中医科研和技术创新,制定措施来开发、推广和应用中医技术成果,以推动中医科技进步。
第二十二条 中医药科研工作要兼顾古老手段和前沿技术,进行中医药根本理论及临床层面的探索,同时借助中医药学说和当代科技,针对普遍疾病、普遍病症和复杂病症实施诊疗研究。
医学研究单位、教育院校、医疗单位需要强化中医药研究项目的联合突破,以及中医药创新成果的转化实施,同时要培育中医药领域的杰出人才和青年技术人才。
第二十三条 凡是将具有关键价值的中医治疗手段,以及中医药典籍、核心方剂、有效方剂进行贡献的,可以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相关条款,获得相应的表彰和酬谢。
国家鼓励中医药参与国际互动,促进其走向世界。
推广先进中医疗效,转让宝贵中医技艺,开展国际中医学术往来,进行中外联合中医探索,必须获得省级以上中医事务主管机构的许可,以此保护珍贵的中医药资源不至流失。
涉及国家科技机密的中医药研究成就,如果确实要转让或对外交流,就必须遵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条文、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投入要配合中医药事业的发展需求,同时也要考虑本地区经济和社会进步的情况,应逐步加大支持力度,帮助中医药行业不断进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中医药事业经费挪作他用。
国家倡导国内外团体与个人,采取捐赠、兴办实业等途径,支持传统医药行业进步。
第二十六条 公益性质的中医院,按照国家相关制度,能够获得财政支持、税务优惠等政策照顾。
第二十七条 规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作医疗机构,必须涵盖符合标准的中医药单位。
具备资质的中医药服务单位,需要依照相关要求,为参加医保的民众供应基础性医疗照顾。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需要制定办法,增强对中医药典籍的汇集、梳理、钻研和守护举措。
相关部门及中医药相关单位需强化对关键中医药典籍的保存、维护和运用。
国家维护野生药材资源安全,鼓励培育珍稀动植物药材的替代品,并支持其研发与推广。
地方各级政府要注重中药资源的科学利用,支持建设药材种植园和培育中心,推动紧缺药材的培育和制造。
第三十条 涉及中医药的评审或鉴定工作,必须彰显中医药的独特性,依照中医药特有的成长轨迹进行。
中医药专业资格评定,中医诊疗、教学、研究单位的考核,中医药研究项目的审批和成果评定,必须组建专门的中医药考核评定团体,或者由中医药行家参与考核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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