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中古店兴起,网购假奢侈品包索赔难?上海法院审结一案
2025-10-17 14:06:48发布 浏览2次 信息编号:119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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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中古店兴起,网购假奢侈品包索赔难?上海法院审结一案
近些年,由于网上购物渠道的兴盛,众多偏爱高级品牌物品的人群倾向于从线上购买经手的名牌手袋,以此促成网络“古董店”的快速增多。高级手袋的价值很高,不过二手商品真假难以分辨,要是购买到仿冒品,投诉对象该指向哪里?要求“退回一件并追加三倍赔偿”的诉求,其合法性是否会被认可?
最近,上海市奉贤区的人民法庭处理了一桩网购到假冒“香奈儿”手袋的事件。
案情简介
上海的李女士向来会在一家专门售卖二手奢侈皮具的网上商店挑选高级手袋。二零二二年四月,她再度光顾该店铺,在线购置了两只不再使用的名牌手袋,当中一只价值四万三千五百元人民币的“香奈儿”金色球体款手袋。
中古包网店与李女士的聊天记录
二零二二年五月,李女士收到了一个梦寐以求的“香奈儿”手袋的包裹。不过,李女士在拆开包装时,发现这个手袋的拆膜处有残留的胶水,于是她把买来的手袋送到一个专业的检测机构进行评估。检测的结果表明:这个手袋不符合该品牌的正规工艺标准。李女士随后把这家网店的管理者告到了奉贤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货并且获得三倍赔偿。
庭审上,被告辩解称,被告只是应李女士请求帮忙寻找手袋,双方属于委托服务关系,并非商品交易关系。被告是以四万二千四百元通过网络从其他地方买来,这只手袋由第三方卖家直接寄送给李女士,自己并未亲自接触过该手袋。寄送之前,被告也找过经验丰富的评估师进行过鉴定,因此,被告在主观上没有欺诈的意图。李女士私下委托的评估并非法庭委托的权威评估,被告对此并不接受,因此,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要求。
人民法院裁判
审判期间,应被告请求,奉贤区人民法院委托专业机构,重新检测了相关手袋的真假,检测结果指出其不符合该品牌标准工艺,确认该手袋为假货。
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原告从被告的网店购得涉案包,并支付了相应款项,被告也交付了该包,双方因此建立了买卖关系。被告主张双方是委托关系,但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双方有建立委托关系的共同意愿。根据双方微信上的对话内容分析,原告想要了解商品详情时,被告没有透露卖家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原告反映包包有问题后,被告同样没有提供任何卖家信息,被告还承诺商品是正品。整个交易过程中,可以确认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鉴定结果显示,该包包是假的,原告因为相信被告而做出了错误的决定,这属于欺诈行为。
最后,奉贤区人民法院裁定:取消原先被告签署的买卖协议,办理退货并退还货款;此外,被告需向原告支付三倍于损失的补偿金。裁定公布后,被告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申诉,确认维持原裁定结果。现在该案件已经正式生效。
法官说法
方 煜
奉贤区人民法院
审委会委员
民事审判庭庭长
四级高级法官
经营者销售存在欺骗性质的商品或服务时,消费者的正当权利会遭到破坏,此时有权向经营者索取“退一赔三”。“退一赔三”意味着,经营者必须全额退还消费者的支出,并且依据消费者购买物品的金额或者享受服务的成本,给予三倍的补偿。倘若补偿总额低于五百元,则应按照五百元来执行赔偿。
主张“退一赔三”,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购买者应符合消费者身份
个人为了日常开销购买高级皮包,这种购买行为属于生活消费范畴,受到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关照。李女士此次购买奢侈品包的行为,完全符合消费者身份的界定标准,这也是本案可以援引“退一赔三”规则的前提条件。
审判官在此告诫,购物者在选购高档物品时,应当参照个人经济承受能力,经由合法途径审慎购买。倘若购得仿冒品,务必妥善保存与销售方建立契约关系的材料以及所购商品的有关凭证,尤其是销售方对商品的说明、保证等内容,以便日后维护自身权益。
二、出卖者应符合经营者身份
商家向顾客售卖自制或经手的物品,或是给予相应的劳务支持。此案里,被告在淘宝平台开设店铺,以售卖高级皮包作为核心经营方向,符合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规中关于“商家”的界定。
法官在此提出,诚实是社会契约的基础,品德是商业发展的根基。企业需要坚守商业品德,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严格检查所售商品的品质,这是其必须承担的责任。二手奢侈品商家要遵循诚信经营理念,杜绝仿冒、售卖仿冒品,创造一个健康、正规、有序的市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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