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复印件怎么注明用途?附临时身份证有效期说明
2026-04-04 22:08:04发布 浏览1次 信息编号:129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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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
第 78 号
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于2005年4月2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现在予以发布,从200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二五年六月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之中所规定的内容,进而制定出本办法。
第二条 身为居住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于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期间,或是换领居民身份证之时,又或者是补领居民身份证之际,若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那么能够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式样,是聚酯薄膜密封的那种单页卡式,其证件采用国际通用的标准尺寸,运用彩虹印刷,正面印着证件名称以及长城图案,背面登载着公民本人的黑白照片,还有身份项目。
第五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所登记涵盖的项目有,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签发机关。
第六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形,能够决定同时运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挑选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七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其有效期限为3个月,该有效期限,是自签发之日起开始进行计算的。
第八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
第九条 拥有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条件的公民,能够朝着常住户口所在地方的公安派出所,去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对常住户口于该地的公民,签发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十一条 公民若要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就得交验居民户口簿,还得交验本人近期1寸免冠黑白相片,并且还要在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当中加以注明。
第十二条 在公民去申请领取,或者是换领,又或是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之际,公安机关理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去办理,并且在收到申请之后的3日之内,把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第十三条 那些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去领取居民身份证之际,是应当把临时居民身份证交回去的。
第十四条 当公民去从事那些有关的活动,而这些活动是需要对身份予以证明的情况下,此公民是拥有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来证明自身身份的权利,并且就此事而言有关的单位以及其内部的工作人员是绝对不可以拒绝的。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照法律规定执行职务时,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去查验公民的临时居民身份证,而被查验的公民不准予以拒绝。
第十六条 违背此规定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章相关规定来实施处罚。
第十七条 公民若要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申请换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又或者申请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是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的。而那个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呢,是由公安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以及财政部门来核定的。
公安机关收取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 对公民交回和收缴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登记后销毁。
第十九条 自2005年10月1日起,本办法开始施行,与此同时,公安部于1989年9月15日发布的《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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