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管理办法印发,含编制审批等相关规定

2026-05-17 13:14:27发布    浏览2次    信息编号:13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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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管理办法印发,含编制审批等相关规定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管理办法形成的办法文本》已被省政府予以同意,当下即将印发给你们,你们届时要认真地展开贯彻执行的相关行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16日

陕西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鉴于要强化对本省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鉴于需构建健全违反城乡规划问题的快速反馈以及处置机制,鉴于要保障城乡规划依法有效施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从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讲的城乡规划督察,指的是省政府针对全省范围内各市、县(市、区)政府以及其相关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方面、审批城乡规划方面、修改城乡规划方面、实施城乡规划方面所进行的行政督察,以及层级监督。

被本办法称作城乡规划督察员的人员(以下简称为督察员),乃是被省人民政府派遣到城市去执行城乡规划督察任务的工作者。而被称作城乡规划督察组的组织(之下简称为督察组),指的是由若干督察员组合而成的工作小组。

第三条  全省城乡规划督察日常工作由其负责,对督察员开展指导以及管理,并且负责国家派驻陕西城乡规划督察员的联络工作,还有协调工作。

第四条  展开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参照经过批准的规划、国家强制性标准,针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进行监督,针对城乡规划的审批工作,进行监督,针对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时找出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督察意见建议,以此促进城乡规划得以实施,促进有关法律法规得以实施。

第五条  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要将事实当作依据,把法律法规以及法定规划作为准绳,不可以对当地政府以及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造成妨碍,更不能予以替代。

第六条  鼓励运用像是遥感监测这类的信息化技术,以此来支撑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进而提高城乡规划督察的效能,并且强化规划管控。

第二章  工作内容与流程

第七条  城乡规划督察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督察:

(一)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的编制与调整,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跟调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以及调整,是否契合法定权限与程序,是否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有关区域性规划。

(二)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实施情况,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实施情况,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实施情况,各类专业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实施情况,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是否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定和要求,是否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规定和要求。

(三)重大基础设施的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重点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公共财政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否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四)《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执行情况,《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城乡蓝线管理办法》等的执行情况。

(五)风景名胜区的建设活动,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建设活动,再加上其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活动,是否执行相关法定城乡规划呢?

(六)各类开发区是否纳入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集中统一规划管理;

(七)违法违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查处或解决;

(八)省人民政府认为其他需要督察的情况。

第八条  城乡规划督察能够采取专项督察、专案督察、巡查以及督察员驻点督察等形式予以施行,对于督察员而言,务必要组建起2人以上的督察组,依照法律规定来开展督察工作。

在工作需要的情况下,能够针对相关市,以及县(市、区)的城乡规划工作,去组织专门的专案督察,还要开展专家评议。

第九条  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列席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列席城市人民政府召开的涉及督察事项的会议,列席规划主管部门召开的涉及督察事项的会议。

(二)调阅或复制涉及督察事项的文件和资料;

(三)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督察事项的说明;

(四)踏勘涉及督察事项的现场了解情况;

(五)利用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信息系统搜集督察信息;

(六)利用遥感监测发现督察线索;

(七)通过媒体报道发现督察线索;

(八)发出督察工作文书,针对所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对于其他那些需要跟有关方面进行书面沟通的事宜,能够采用信函这种交流方式。

(九)跟踪落实督察意见建议;

(十)其他必要的督察措施。

第十条  开展督察工作所涉及的文书类型,其中包含了《陕西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督察建议书》可简称为《督察建议书》,还涵盖《陕西省城乡规划督察组督察意见书》可简称为《督察意见书》。

(一)督察工作文书要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经过批准的规划,还有国家强制性标准,去说明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阐述其性质,讲明其危害,并且提出整改的意见建议。

(二)督察工作文书里,要规定被督察对象,在2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整改措施呐。

(三)督察工作文书由统一编号。

第十一条  针对城乡规划督察工作里察觉到的,违背城乡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那些问题,依照下面的程序去办理:

(一)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对于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小的问题,督察员要起草《督察建议书》,去征求督察组组长的意见,之后报审核,接着由督察员盖章签字,然后向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发出,并且还要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

(二)针对情节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是对规划实施造成较大影响的问题,督察组要集体展开研究,起草《督察意见书》,之后进行报审,在由督察组组长盖章签字以后,向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发出,同时抄送给同级人大常委会。

(三)对于特别重大的城乡规划违法违规问题,督察组要提请会同省监察部门,依据国家监察部、《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在必要的时候,应当向省政府提交专题报告,由省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意见建议的跟踪落实

(一)提出督察意见建议,是借助《督察意见书》与《督察建议书》来达成的,之后,督察员需要去督促地方把整改措施反馈回来。

(二)督察员对于地方所反馈回来的整改措施,要进行跟踪并落实,之后还要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去报告进展的情况。

(三)未按照督察意见建议去进行整改的情况,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来进行督办的。

第十三条  接受督察的单位以及人员应当对于依照法律开展的督察工作给予配合,不可以进行妨碍以及阻挠行动。关涉督察工作的文件、资料以及情况,应当及时且如实予以提供,不被允许推诿、拒绝、隐匿以及伪造。

首先,被督察的单位以及部门,应当在接到督察意见建议的那一日开始计算。而且要在20个工作日的时间范围之内,朝着督察员反馈意见。其次,要是在特殊情况之下。并且要提前做到经过同意。才可以适当的延迟反馈意见。不过延长的时间不可以超越15个工作日。

有异议的被督察单位以及部门,对于督察意见建议而言,若存在此种情况,那么在收到督察建议书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期间范围内,是能够向相关方面申请复核的。当收到复核申请之后,相关方面应当在1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书面答复,这是相应的要求。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督察工作里,发现了那些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这些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或者转交给有行政处罚权的相关部门,让其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对于那些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且造成了重大损失以及负面影响的责任人,应当会同省监察部门,依据国家监察部、《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来进行处理。

第三章  督察员遴选与管理

第十六条  督察员是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工作者里进行遴选的,同时也是从城乡规划科研单位的规划工作者中进行遴选的,并且还是从城乡规划设计单位的规划工作者中进行遴选的。

第十七条  督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

(二)知晓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方针政策,清楚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规定与实施要求,拥有相应的城乡规划专业水准以及行政管理经验。

(三)有过担任规划管理岗位职务经历,且在这样的岗位上担任科级以上职务超过5年,或者拥有国家注册规划师资格以及其他相关技术资格(职称)。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督察员实施异地派遣,其所依据的原则限制为,通常情况下不会被派往原工作单位所在的城市,或者原工作单位所属的城市,然而,对于原工作单位属于中央或者省属单位的督察员来说,他们可不受到此项限制,是这样的情况。

第十九条  督察员在日常工作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督察,廉洁自律;

(二)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对派驻地,存在违反权限以及程序批准、调整城乡规划的情况,在城市道路红线、绿地绿线、水体蓝线、历史文化保护紫线、基础设施黄线以及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从事重大违法建设活动的,督察员发现之后,应及时报告所在督察组,并且还要上报省督察办。

(四)不得干预或妨碍地方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正常工作;

(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泄漏涉密信息;

(六)自身或者他人借助职务便利谋取利益这种情况是不被允许的,督察对象所给予的馈赠、报酬等是不可以接受的,督察对象的任何费用报销行为是不被准许的。

对于那些违反了以上所提及工作纪律的督察员,会对其予以批评性质的教育,要是情节处于严重的状况,那么会按照相应程序解除聘任,并且依法依规去追究相关的责任。

第二十条  督察员,每届聘期为2年,聘任期满之后,经过考核,若称职便可以续聘,续聘通常是异地派驻。督察员,在同一地区连续派驻,不可以超过2届。

第二十一条  督察员应接受任前培训,任职期内应接受不定期的相关业务培训。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每年都要向省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报告一回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情况,与此同时还要抄送给省人大常委会,并且接受省人民政府所进行的评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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