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醒:寺库取消订单或涉嫌欺诈,消费者需警惕
2024-10-01 16:04:31发布 浏览161次 信息编号:9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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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醒:寺库取消订单或涉嫌欺诈,消费者需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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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库四月优惠券 寺库公司取消订单引发纠纷,法院认定可能涉及欺诈
观点看法
法院认为:
寺库利用涉案促销手段吸引流量,随后取消订单。可能有两种行为:一是寺库根本没有涉案产品,只是虚拟上架吸引流量;二是寺库根本没有涉案产品,只是虚拟上架吸引流量。其次,寺库发现同一客户购买了多件商品,并取消了订单。订单是“止损”。无论哪种情况,从消费者需求方最“恶意”的角度来看,都可以理解为欺诈。作为供应方企业,寺库也应该能够预见到被主管部门认定为欺诈行为的可能性。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
(2021)北京0491分21463
原告:赵强
被告:
在原告赵强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信息网络销售合同纠纷案中,2021年6月4日立案后,法院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信息网络销售合同纠纷案件中进行试点改革。部分地区民事诉讼繁简分置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决定》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由法官一人审理。原告赵强通过本院电子诉讼平台在线参与诉讼。被告人被本院依法传唤,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参加诉讼。目前,该案已结案。
原告赵强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货物5元,并支付货物差价18295元。
事实及理由:2021年5月1日,赵强在其经营的“寺库网”购物平台上以促销价购买了5件玛丽莲品牌服装。提交订单后,显示订单需要平台审核通过后才能付款。 5月2日,赵强收到“寺库网”发来的短信,通知他订单已获批准,并付款。正当赵强等待收货时,他被单方面告知货物价格异常,货物无法发货,订单被取消。赵强认为,取消订单构成违约,应赔偿因取消订单造成的价差损失。
没有进行任何辩护。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为了证明交易事实,赵强提交了交易界面截图。截图显示,赵强于2021年5月1日在其经营的店铺购买了一款名为“/玛丽莲2021夏季无袖白衬衫休闲宽松A字”的商品。纯棉女式短袖衬衫颜色:白色服装尺码:L” ,单价1元,数量5件,总价5元,订单号为080,2021年5月2日的订单详情显示您的订单已确认,仓库已于2021年5月2日发货。通过支付宝购买该产品总计5元。
为了证明订单被无故取消的事实,赵强提交了一份与该店客服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寺库客服:您好,非常抱歉,您购买的玛丽莲品牌产品价格为异常,订单无法发送。为了不占用您的资金,我们已为您取消订单,并按照您原来的付款方式退还货款。同时,作为歉意,我们将直接向您的账户发放300元品牌优惠券。感谢您的理解。取消订单后,产品单价显示为3660元。
赵强提交了店内涉案产品的截图,证明涉案产品目前单价为3660元,取消订单给他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8295元。
赵强提交了购买涉案商品时的店铺页面截图,证明其购买涉案商品时,在销售页面上以红色字体标注了1元的“促销价”。
赵强提交了类似案件的判决书,证明卖方定价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或明显不公平。即使无正当理由取消订单,卖家仍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或赔偿买家差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辩护和质证。经传票传唤后未参加诉讼的,视为放弃出庭辩护、质证的权利,依法应当缺席审理。
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或者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人民法院审查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根据有关事实,认为所要证明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当事人在判决前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报价条件,用户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并成功提交订单的,双方另有约定的,本合同成立。“在此情况下,《寺库注册协议》第6.2条规定:“......您在本网站提交订单并全额付款后,即视为您与寺库(在合同成立前,您与寺库(或卖家)已就您已付款的商品达成一致,有权取消相关商品的订单。先付款后发货的方式 用户及时、足额、合法地支付所需货款是合同成立的条件,也是寺库(或卖方)发货的前提。商品给用户。如果您未能以合理方式或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付款,则视为合同不成立,寺库享有权利。取消订单。”根据案件证据,赵强于2021年5月2日支付了货款,并已履行了销售合同的主要义务。因此,赵强购买涉案货物时,两人双方订立的信息网络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主要交付义务。
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现赵强被要求支付商品活动价差18295元,属于违约责任,并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对于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本院分析如下:赵强主张应为合同总价减去涉案货物折扣前价格的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同等数额的损失。”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所能获得的利润;但是,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可能损失。 ”诉讼中,赵强表示,涉案服装是自己购买或作为赠予他人的,因此,本案中赵强并未从其他地方购买此类商品或类似商品,因此不存在预期的转售收入损失。可见,赵强要求赔偿合同总价的差额。涉案商品及折扣前价格缺乏事实依据;寺库公司确实利用涉案促销手段吸引流量,在后“流量”时代,这种促销策略确实可以转化部分“流量”。 “公域流量”转化为“私域流量”,但这种“流量”转化能否有效实现,取决于商家后续的经营策略。而“流量”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收入增长。如此大的差价索赔不属于违约期间的可预见损失。仅根据涉案货物合同总价与折扣前价格的差额来确定违约损失,也违反了公平原则。
纵观整个案件,寺库利用涉案促销手段吸引流量进而取消订单的行为有两种可能:一是寺库根本没有涉案产品,只是虚拟上架。吸引流量;其次,寺库发现同一客户购买了多件产品。下单后,通过取消订单来“止损”。无论哪种情况,从消费者需求方最“恶意”的角度来看,都可以理解为欺诈。作为供应商,寺库也应该能够预见到被主管部门认定为欺诈行为的可能性。综合上述分析,寺库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应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范围内。即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对消费者遭受的损失请求增加赔偿的,增加的赔偿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补偿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由于涉案订单金额为5元,本院认定寺库因违约给赵强造成的损失为500元。
至于赵强提出的返还货款的请求,从本案证据可以看出,货款确实已被返还,故本院对赵强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案)》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缺席判决的解释》第九十条如下:
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赵强损失费五百元;
2、驳回赵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办理费258元由申请人承担。
如果您对本判决不服,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刘庚超法官
2022 年 1 月 4 日
助理法官杨赛
李旭清书记
结束
消费者研究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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