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伦堡审判:国际法改革与个人责任的历史性尝试
2024-12-03 18:07:46发布 浏览114次 信息编号:10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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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伦堡审判:国际法改革与个人责任的历史性尝试
第一版序言
纽伦堡审判是在极其不完善的国际法下查明纳粹当局犯下的历史罪行的一次伟大尝试,同时也是改革和丰富国际法以控制侵略战争、确保人类持久和平、保护国际人权的一次伟大尝试。目的。
这次审判基于两个基本理念:第一,个人必须为其所犯下的严重国际罪行承担责任。纽伦堡审判赋予了个人国际法地位,这意味着作为国际法不法主体的个人应当为其严重违反国际法或国内法的行为承担责任。法庭宣称:“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由个人而不是抽象的国家所犯下的;国际法的规定只有通过惩罚犯下这些罪行的个人才能发挥效力。”1 其次,只有通过以下方式才能将被告绳之以法:公平的审判。只有个人的权利得到保护,犯罪行为的个人才能受到惩罚。主持审判的司法部长罗伯特·杰克逊表示:“我们决不能忘记,我们今天审判这些被告的记录,就是历史明天审判我们的记录。交给这些被告的毒酒(有一天) )也会玷污我们自己的嘴唇。”2个人责任和公平审判这两个基本思想是纽伦堡审判的核心。
这次审判不仅确定了纳粹头号战犯的罪行并决定是否对其进行惩罚,它还肩负着神圣的使命,那就是:在20世纪国际形势的迫切需要与当今世界的迫切需要之间形成巨大的反差。法律现实滞后。在此形势下,国际法应当进行改革和丰富,将其从一堆纯粹的愿望转变为一套规范国家行为的有效规则,依法为建立世界新秩序奠定基础,保障世界和平与稳定。实现人类和平。因此,这次审判不仅是对纳粹头号战犯的审判,也是审判设计者为法律和道德而战的圣战。
作为一个开创性、跨越式的历史事件,纽伦堡审判注定不会一帆风顺。当时的国际法极其薄弱,没有规则可依,也没有先例可循。 “法律没有跟上 20 世纪冲突的现实。机械化战争和系统性种族灭绝发明了任何法律制度都无法想象的暴力制度。” 3 残酷的现实不允许人们冷静思考,等待法律完善后再付诸实施。 ,必须立即采取行动,增强国际法权威,带头制止战争。但无论如何,与“以暴制暴”的惩罚方式相比,设立审判纳粹战犯的司法机构无疑具有更大的优势和积极意义。正如杰克逊所说:“最糟糕的法律程序比最好的暴力手段更能减少不公正。我们宁愿没有一个完美的国际法院和立法机构。即使在立法不公平的情况下,我们也不能诉诸暴力;我们不能等待在我们阻止人们使用武力解决争端之前,先完善法院。”4
在这种情况下,纽伦堡审判的法律依据必然会与当时盛行的民族主义、国家主义、法律实证主义等哲学理念发生冲突,也必然会遇到一系列具体的法律困境。例如,指控模糊性带来的困难、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冲突、国家刑事责任与国家主权论的矛盾、“你也不例外”的反指控( tu quo que)、上级基于命令的抗辩等。最突出的问题是法律溯及力(事后)问题。 5
当时,法律实证主义是西方法律思想中最负盛名的学派。该学派认为,只有实在法才是法律,所谓实在法就是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 6 基于这一观点,现行的成文法、程序和被统治者认可的习惯都是有效的法律,而一般或普遍的法律原则、概念和理论等应然层面的东西,特别是自然法思维,它不具有法律效力。实际法律效力。根据这种法律观,法律实证主义者对纽伦堡审判进行了批评,他们指出的焦点是:法庭审判的依据是什么?侵略战争是犯罪吗?个别政府领导人实施起诉书指控的行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ETC。
面对辩护律师的嘲笑和法律学者的批评和观望,纽伦堡审判和国际军事法庭的创始人试图严格依据现有的法律依据、著名的历史实践和最近的国际法协定来做出判决以避免追溯力。过去的问题使审判能够经受住时间和法律的考验。另一方面,为了进一步捍卫审判的合法性,他们诉诸自然法思维中蕴含的普遍原则。比如,法国检察官呼吁法庭做出公正判决:“为烈士讨回公道的要求必须得到满足,他们的痛苦不能对人类进步毫无用处”。法国法官还向他们的同事提出建议:“如果不将道德注入国际法,我们坐在这里还有什么意义呢?” 7 最终,他们通过扩大法律解释、寻求法律与道德的平衡,解决了审判面临的法律困境。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将基本道德原则丰富到过时的、保守的法律中,从而创新和改造了落后的国际法律体系。
至于为什么我们需要创新国际法,杰克逊解释说:“我们正处于一个非同寻常的时刻,世界的思想、习惯和结构正在被一场触及数百万人生活的战争所动摇……我们有一个巨大的挑战。”责任在我们肩上。责任,就是用我们的信念引导世界思考巩固和加强国际行为的法律,使那些掌握政府权力和人民命运的人不太可能卷入战争。”8当时,美国刑法学者谢尔登·格鲁格也指出:“鉴于世界上一些国家的出现,他们奉行刻意无视法律的政策,发明‘整体’。战争”,企图实现其奴役世界的计划。在这种情况下,现实迫使人们改变那些不再适合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原则。 ”9
纽伦堡审判成为国际法发展史上的重大转折点和重要里程碑。它开创了国际刑事审判的先河,并塑造了新的国际刑事司法体系。 10 可以说,没有这次审判所奠定的基础,就不可能有现在的国际刑事法院。 11 纽伦堡法庭成立时,有人提议建立一个常设世界法院,以惩罚那些干涉别国主权、威胁世界和平的罪行。审判后,联合国采纳了这一想法,提议设立国际刑事法庭。此后,联合国大会成立了国际刑事法院委员会,并于1951年制定了规约草案。在此后的几十年里,国际社会为建立一个综合性的国际刑事审判机构进行了不懈的努力。 2002年7月,《罗马规约》正式生效。根据《规约》,设立国际刑事法院是为了起诉和审判犯有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的个人。半个世纪后,国际刑事审判终于向前迈出了一大步,这是纽伦堡审判直接促成的结果。
纽伦堡审判及其确立的原则也对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决定性和持久的影响。在此之前,传统国际法无法阻止侵略战争,国家主权不受限制,国际人权和人类持久和平也无法得到保障。纽伦堡审判在某种意义上宣布了不受限制的国家主权的终结,通过制裁侵略战争,通过特别强调和平,通过根据国际法对国家及其领导人施加刑事责任,通过赋予弱者以强制力,国际法改变了国际法的整体结构,奠定了现代国际法的思想基础。 12 自此,侵略战争的犯罪性已被确定无疑,只有“强制措施”(核心领域。
没有法律的保障,审判就失去公正;没有道义力量,就很难开创国际法的新局面。无论从整个法律发展史来看,还是从这次审判的深远影响来看,可以说,每一次伟大的法律改革都充满了道德和理想的因素。在经历了纳粹“恶法”统治的惨痛教训后,曾经被人们抛弃的自然法思维和价值导向的法理学在西方重新兴起。这一雄辩的事实向人们证明,价值因素离不开法律。法律必须充满道德力量,必须反映人类理想。著名国际法学家赫希·劳特帕赫特(H.)13在著作中写道:“公共道德标准越高,国际法就会越发达。它的发展永远不会结束,因为一些永恒的道德……是驱动的保证。”它的发展。”14
另一位国际著名法学家埃德温·狄金森15热情地强调:“没有理想,只有改变,却没有进步。虽然我们无法亲手触摸天空中的指路星辰,但是,跟随它们,你就能到达目的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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