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解析纽伦堡审判:欧洲国际军事法庭的历史与判决
2024-12-07 07:10:35发布 浏览244次 信息编号:10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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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 纽伦堡审判是由欧洲国际军事法庭进行的。该法庭是根据1945年《起诉和惩罚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设立的。 。 。 。 。 。 。判决书中...案件事实
纽伦堡审判是由欧洲国际军事法庭进行的。该法庭是根据1945年《起诉和惩罚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设立的。 。 。 。 。 。 。
判决书称:突击队、德国内阁、总参谋部不是犯罪组织。判决书公布了以下被告人的罪名和刑罚:戈林、赫斯、里宾特洛甫·凯特尔、卡登布伦纳等13人被判有罪,判处绞刑。冯·克莱德尔被判有罪并被判处终身监禁。舒拉赫和施佩尔被判有罪并被判处 20 年监禁。 Niu 被判有罪并被判处 15 年监禁。杜尼兹被判有罪并被判处 10 年监禁。
因为上述被告人要么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犯有《宪章》规定的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要么犯有这三项罪中的一项或两项。
判决宣告沙赫特、帕彭和弗里茨无罪并释放他们。
问题:
1.什么是战犯?战争罪的性质是什么?
2、为什么说纽伦堡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
3. 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依据是什么?
4. 1946年联合国大会确立了哪七项原则?
5. 确立战争罪的概念和意义是什么?
2.诺特鲍姆案
诺特鲍姆 1881 年出生于德国汉堡。他的父母都是德国人。根据德国国籍法,诺特鲍姆在出生时就获得了德国国籍。 。 。 。 。 1953年11月18日,法院作出管辖权裁定,确认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驳回郭郭的初步管辖异议。后于1955年4月6日审理此案并作出判决:驳回各国请求,支持卫国辩护。卫国认为,卫国提出了一个很好的原则,那就是国籍是个人与国家的联系。国家实施外交保护的依据和唯一依据。不过,法院并不认为因为国家给予诺特鲍姆国籍就具有与危险国家作战的基础,法院也没有考虑诺特鲍姆国籍的有效性。
问题:
(一)实际国籍原则是什么?为什么国际法院否认列支敦士登国籍是诺特鲍姆的实际国籍?
(二)危地马拉在二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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