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修订通过的消费税条例详解
2024-12-16 21:07:29发布 浏览244次 信息编号:10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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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修订通过的消费税条例详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现予施行。现予公布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温家宝总理
2008 年 11 月 1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发布)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消费税纳税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按照本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和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经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销售额和销售数量不分开计算,或者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税率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纳税人销售时即征税。纳税人生产的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予征税;用于其他用途的,转让使用时应当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人为个人外,受托人在交付委托人时即行征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使用其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按照规定扣除所缴纳的税款。
进口应税消费品在进口申报时征税。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税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税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从价税率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固定税率
复合计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额×固定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 纳税人生产的自用应税消费品,按照该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征税;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该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同类消费品没有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部分的计税价格计税。
从价法计税组成部分的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构成税价=(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采用复合计税法计税组成部分的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固定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人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征税;同类消费品没有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部分的计税价格计税。
从价法计税组成部分的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成分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采用复合计税法计税组成部分的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固定税率)÷(1-比例税率)
第九条 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其组成部分的计税价格征税。
从价法计税组成部分的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构成计税价格=(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采用复合计税法计税组成部分的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构成计税价格=(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固定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十条 纳税人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 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二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征收。
个人携带、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与关税一并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用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或者住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务院税务机关。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人为个人外,受托人应当向组织机构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必须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确定;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纳税的,可以一次性缴纳税款。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限的,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个纳税期限的,自有效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应纳税款上个月。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开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税率
1. 抽烟
1. 香烟
(一)A类卷烟45%加0.003元/支
(二)B类卷烟30%加0.003元/支
2.雪茄烟25%
3.烟丝30%
2. 葡萄酒和酒精
1、20%白酒中添加0.5元/500克(或500毫升)
2、黄酒240元/吨
3.啤酒
(一)A级啤酒250元/吨
(二)B级啤酒220元/吨
4.其他葡萄酒10%
5.酒精5%
3.化妆品30%
4、贵重珠宝玉石首饰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饰5%
2.其他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0%
5、鞭炮、烟花爆竹15%
6、精炼油
1.汽油
(一)含铅汽油0.28元/升
(二)无铅汽油0.20元/升
2、柴油0.10元/升
3、航空煤油0.10元/升
4、石脑油0.20元/升
5、溶剂油0.20元/升
6、润滑油0.20元/升
7、燃油0.10元/升
7、汽车轮胎 3%
8. 摩托车
1、250毫升以下(含250毫升)的气缸容量(排量,下同)的3%
2、250ml以上钢瓶容量的10%
9. 汽车
1.乘用车
(一)1.0升以下(含1.0升)气缸容量(排量,下同)的1%
(2)气瓶容量在1.0升以上且1.5升的3%(含)
(3)气瓶容量1.5升以上且2.0升5%(含)
(4)气瓶容量2.0升以上且2.5升9%(含)
(5)气缸容量为2.5升至3.0升的12%(含3.0升)
(6) 气缸容量为3.0升至4.0升的25%(含4.0升)
(7) 40%的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
2、中轻型商用客车 5%
10. 高尔夫球及高尔夫球具 10%
11、高档手表20%
12.游艇 10%
13、木质一次性筷子 5%
14、实木地板5%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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