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解析中国消费税法律制度:纳税人、征税范围及应税消费品详解

2024-12-03 04:04:29发布    浏览205次    信息编号:101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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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解析中国消费税法律制度:纳税人、征税范围及应税消费品详解

第三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1.消费税纳税人

在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2.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消费税征收范围包括: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批发。

(一)应税消费品生产情况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销售时征税。

(二)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

(一)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材料、主要材料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仅收取加工费和预付部分辅助材料。

【悦悦建议】对于①受托人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②受托人先向委托人销售原材料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③受托人以受托人名义购买的应税消费品委托人用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无论财务上是否属于销售,均不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处理,但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人为个人外,受托人向委托人交付货物时应当代征消费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人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3.委托方利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按照规定扣除已纳税款。

四、委托方销售追缴的应税消费品:

(一)以不高于受托人含税价格销售的,属于直接销售,不缴纳消费税;

(二)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应税价格销售的,不属于直接销售,必须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受托人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委托加工概要: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一、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必须在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2.进口阶段的消费税由海关征收。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

1.商业零售金银珠宝

金银首饰包括:黄金;银;金基、银基合金首饰;金、银及金、银合金镶嵌首饰;钻石和钻石首饰;铂金首饰

【悦悦温馨提示】金银首饰不包括镀金首饰和包金首饰。

【注意事项】根据情况:

(一)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加工包括带材加工、翻新改造、以旧换新等服务,不包括修理和清洗。

(二)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礼品、赞助、募捐、广告样品、员工福利、奖励等。

(三)从事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向经营单位销售金银首饰的。

2. 超豪华汽车零售额——一步步征税的例外情况

自2016年12月1日起,超豪华汽车在生产(进口)阶段除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外,在零售阶段加征消费税。

【悦悦建议】金银首饰仅在零售阶段征收;超豪华车在零售阶段征税,也在生产阶段征税。

(5) 卷烟批发: - 一次性纳税的例外情况

烟草批发企业向“零售单位”销售卷烟,须加征消费税。自2015年5月10日起,卷烟批发从价税率由5%提高至11%,并加征0.005元/支的从量税。

【注1】烟草批发企业向其他烟草批发企业销售卷烟的,不缴纳消费税。

[注2]纳税人同时从事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单独核算的,按销售总额和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批发环节”消费税。

[注3]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生产过程中包含的消费税。

3、消费税税目

消费税共有15个税目。

具体包括: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珠宝玉石、鞭炮、成品油、摩托车、汽车(含超豪华轿车)、高尔夫球及高尔夫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用品筷子、固体木地板、电池和油漆。

消费税税目-悦悦秘密

高富帅(外观):高档手表、汽车;

派对:香烟、酒类、木制一次性筷子、高尔夫球及高尔夫球具;

故障:电池;

善良的姑娘(出现):精炼油、油漆、摩托车;

疯狂追求:高档化妆品、名贵珠宝玉石、实木地板、游艇;

幸福生活:鞭炮烟花;

(1) 烟

三个小标题:香烟、雪茄和烟丝。

1、卷烟:包括A类卷烟和B类卷烟(综合征税:生产环节+批发环节)

【悦悦建议】批发层面仅对卷烟征收消费税。

2.雪茄(从价税率:36%)

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

3.烟丝(从价税率:30%)

包括以烟叶为原料生产的散装卷烟。

(2) 酒

1、白酒(包括粮食酒、薯类酒)

2、米酒

3.啤酒

4、其他酒(果酒、药酒、葡萄酒等)

[注1] 目前,“酒类”不征收消费税。

[注2]调味酒不征收消费税。

【注3】餐饮、商业、娱乐等行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屋)内使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征收消费税。

(三)高档化妆品

包括高端美容、修饰化妆品、高端护肤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高档美容、修饰化妆品、高档护肤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的销售(完税)价格

(不含增值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片)及以上的美容、修饰化妆品、护肤化妆品。

税率:15%

【注1】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化妆油、卸妆油、油画颜料不属于本税目范围。

【注2】普通护肤品、护发品不征收消费税。

(四)贵重珠宝首饰及玉石

包括各种金银首饰及经开采、抛光、加工的各类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及钻石、钻石首饰。 (零售税,5%)

2.其他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0%

宝石毛坯是经过开采、抛光和初步加工的半成品宝石。宝石毛坯必须按照规定征收消费税。

(5) 汽车

包括: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超豪华轿车(零售层面加征)。

【悦悦温馨提示】以下物品不需缴纳消​​费税:

1.电动车、全地形车、雪地摩托、卡丁车、高尔夫球车。

2、企业采购货车或商用车、卫星通信车等由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特种车辆。

(六)其他税目汇总

【注1】鞭炮烟花税目不包括:体育运动用的起火纸、鞭炮粉。

【注2】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注3】必须是木质一次性筷子,不能少的话。

[注4]现行消费税税目不包括汽车轮胎、酒类、气缸容量250cc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

4.消费税税率

5、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从价计价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悦悦温馨提示】销售量: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按数量计算征费

1、消费品:啤酒、黄酒、成品油

2、应纳税额=销售额×固定税率

【悦悦温馨提示】销量定义:

① 应税消费品销售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②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③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准的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数量。

④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调拨使用的应税消费品数量为

(3) 复合税计算

1.综合应税消费品:烟、酒

2、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额×固定税率

暗示:

特殊情况——换取投资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股份、清偿债务等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征。

【悦悦转盘】以最高销售价兑换、兑换、投资。

暗示:

特殊情况-金银首饰

一、纳税人以旧换新(含翻新、改造)销售金银首饰的,按实际征收的不含增值税的全价征收消费税。

2.同时销售金银首饰和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区分两类商品,分别计算销售额。

划分不明确或者不能单独核算并在生产过程中销售的,按照较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零售层面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能分就分,分不了就分高的)

3、金银珠宝等产品作为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当全额征收消费税。

4、金银首饰与包装物一起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核算时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计算消费税。

5、对原料加工的金银首饰,按照受托人销售的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同类金银首饰无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部分计税价格计税。

(四)构成计税价格——自产自用

1.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同类消费品没有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税价计税。

(一)一般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二)综合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固定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悦悦温馨提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也涉及缴纳增值税,其计税价格与消费税相同。

应税价格

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固定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固定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部分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五)计税价格的构成——委托加工

1、按照受托人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

2、同类消费品没有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税价计税。

(一)一般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成分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二)复合应税消费品组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固定税率)/(1-比例税率)

【悦悦建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不涉及缴纳增值税。

应税价格

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固定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固定税率

(6) 导入链接

税金是根据组成部分的应税价格计算的。

1.一般应税消费品类别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构成计税价格=(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2、复合应税消费品类别计税价格计算公式:(考试一般不涉及)

构成计税价格=(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固定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悦悦温馨提示】进口应税消费品还涉及缴纳进口增值税,计税价格与消费税相同。

六、消费税征管

(一)消费税负债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与增值税同时发生。建议合并记忆。

2.纳税人生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其转移日期为转移使用之日。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之日。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进口报关日。

(二)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用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或者住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务院主管部门。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一)受托人为单位:受托人向机构所在地、住所地税务机关缴存;

(二)受托方为个人: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四、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必须向县(市)申报纳税。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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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真棒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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