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消费税征收范围及税率详解
2024-12-17 19:05:54发布 浏览255次 信息编号:103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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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B类香烟——36%
B类卷烟是指每标箱(200支,下同)分配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
2.雪茄——36%
雪茄是以晾烟或晾烟或烤烟为原料,以烟叶或卷烟纸、烟片作为卷烟内包装物,再以烟叶作为外包装物制成的。香烟,并通过机器或手工卷制烟草产品。雪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
3.烟丝——30%
烟丝是指将烟叶切成丝状、颗粒状、片状、粉末状或其他形状,加入辅料,发酵、贮藏,不经卷烟而销售供吸用的烟草制品。烟丝的征税范围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未卷烟散装卷烟,如斗烟、漠河、烟粉、水烟、黄、红烟丝等。
扩展信息
消费税征收范围包括五类产品:
1、一些因过量食用可能对人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烟花爆竹等;
2、奢侈品及非日常用品,如名贵珠宝、化妆品等;
3、高耗能、高端消费品,如汽车、摩托车等;
4.不可再生和替代石油消费产品,如汽油、柴油等;
5、具有一定经济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产品等。
消费税共有14个税目,其中3个税目下设13个细目,列有25个税目。有21个国家实行比例税率,4个国家实行固定税率。税率共13级,最低为3%,最高为56%(2008年9月1日起,排量1.0升及以下(含1.0升)乘用车税率由3%至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烟草制品消费税政策进行重大调整。 A类卷烟从价消费税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为56%。此外,对卷烟批发环节征收从价税,税率为5%。新政策将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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