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5-05-08 11:03:35发布    浏览8次    信息编号:1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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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行财政和运输部

车辆购买税用于关键运输项目

基金管理临时措施的通知

[2011]第93号

所有省份,自治区,市政当局直接在中央政府,财务部门(局),运输部门(官僚),天津市政高速公路管理局,上海城市和农村发展委员会:

为了加强对关键运输项目的特殊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并进一步促进运输的平稳发展,“用于管理特殊资金的临时措施,用于关键运输,关键运输以及中国人民共和国的预算法则”专门配制了关键运输项目的资金。现在它已打印并分发给您,请遵循它。

每个省的金融和运输当局(自治区,市政当局)可以根据实际工作共同制定特定的实施规则,并将其报告给财政部和运输部提交文件。

财政部

运输部

211年3月28日

车辆购买税用于关键运输项目

特殊资金管理的临时措施

第1章一般规定

为了加强对主要运输项目的特殊资金使用和管理车辆购买税的使用和管理(以下称为车辆购买税),并进一步促进运输的平稳发展,该措施是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的预算法”,“实施和车辆税和费用改革实施计划”(GUOFA [2000]第34号法规)和其他相关法规制定的。

第2条使用汽车购买税用于主要运输项目的特殊资金(以下简称特殊资金),请参阅中央政府从车辆购买税的收入中安排的特殊资金,并用于当地主要运输项目的支出。

第2章使用范围和预算管理方法

第3条使用特殊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运输行业计划范围中的高速公路建设(包括桥梁和隧道),高速公路乘客和货运枢纽的建设(包括物流公园),内陆水运建设以及其他由州议会和财政部批准的支出。

第4条特别资金应根据该项目进行管理,不得使用特殊财政转让付款来平衡一般的财政预算。

第5条特别基金的项目管理主要基于运输当局,基金管理主要基于财务当局。

第三章项目库管理

第6条运输部与财政部结合使用,应根据运输建筑计划的需求和运输行业的发展,定期将项目申请工作安排向省份,自治区,市政当局的运输和财务机构,在中央政府和市政府下,自动规划状态(以下机构)(自动)(以下机构)澄清项目申请的相关要求。

第7条每个省的运输当局(自治区,市政当局)应根据项目申请的相关要求组织项目申请工作。在与省级金融当局进行了协商后,应符合条件并完成基本建筑批准程序的项目应提交交通运输部。

第8条运输部应建立项目数据库,并与财政部共享。运输部将审查地方政府报告的项目,包括符合项目数据库中条件的项目,并与财政部结合,以通知相关的省级(自治区域,市政当局)运输和财务部门,以实施项目数据库的滚动管理。对于在第11个五年计划期间安排资金的项目,运输部和财政部可以直接进口项目数据库。

所有省份的运输当局(自治区和市政当局)应逐渐基于实际条件建立特殊资金的省级支出项目数据库,并实现支出项目的滚动管理,并在同一水平上与财务当局共享项目数据库。

第9条特别基金的补贴标准应原则上每五年确定一次。运输部和财政部应确定补贴标准的基本原则。特定类型项目的补贴标准应由运输部提出,并提交给财政部进行审查和准备。对于需要根据特殊情况调整补贴标准的项目,运输部和财政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

第4章发行资金

第10条根据财政部发出的车辆购买税付款规模,运输部提出了每种类型的项目的资金量表,以供财政部的年度审查和批准。

第11条运输部应根据由各种类型的特殊资金确定的支出规模从项目数据库中选择项目,并结合运输基础设施构建和项目的初步工作准备,并提出年度支出预算安排建议,并将其提交给财务部审查。

12 After the of the , the funds will be to the ( , ) in based on the tax and and with the of local , and the funds will be to the ( , ) in , and the of运输将同时复制到运输部。

第13条一旦批准了项目预算,所有相关单位都必须严格根据已发行的项目名称和预算金额实施。在预算实施期间,如果由于项目的暂停(暂停)建设需要调整项目预算,则省级运输部门和财务部应向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申请,运输部将汇总和审查并将其提交财政部批准。

第14条所有省份的金融和运输当局(自治区和市政当局)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以确保特殊资金是科学,合理,安全和有效的。特定的资金付款应根据财政财政管理系统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5章最终帐户管理

第15条使用特殊资金的部门应根据有关预算安排级别和最终帐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准备特殊资金的年度最终帐户,并将其包括在部门最终帐户中,并在同一级别提交给财务部门以供批准。

所有省份的运输当局(自治区域和市政当局)应根据运输部的要求定期向运输部提交特殊基金预算,并根据需要准备统计基金使用表。

第16条如果本年度未完成特殊资金的支出预算,则可以将其持续到明年。特殊资金盈余的特定使用方法应由每个省的金融部门(自治区,市政当局)为运输部门制定。

第17条最终结算用于基本建筑项目的特殊资金的程序应由每个省的金融部门(自治区,市政当局)确定。

第6章监督和检查

第18条的各个层面的金融和运输当局以及驻扎在所有省份(自治地区和市政当局)财政部财政部财务专员办公室应加强特殊资金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以确保特殊资金用于特殊资金。

第19条:财务,运输和其他主管部门应立即停止并纠正国家政策,政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法规以及相关法规,截距,误解等,部门,单位和个人,截距,截距,误解等,并应严格遵守“惩罚”的惩罚,是“人民的惩罚”。法案(国务院第427号命令)和其他相关法规。

第7章附件

第20条:财政部和运输部应负责解释这些措施。

第21条本法规应从其出版之日起实施。如果以前的相关法规与这些措施不一致,则该措施将占上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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