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5个文件,含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办法
2025-07-15 03:02:17发布 浏览12次 信息编号:11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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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政府已批准《嘉兴市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运行实施办法(试行)》等五个文件,现正式向各位印发,望各位严格遵循并切实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8日
嘉兴市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运行实施办法(试行)
为简化行政审批流程、规范审批操作、提升审批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嘉兴市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特此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依照“能下放则下放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下放”的原则,市级机关需对不宜下放的项目进行详细说明,提交市审改办进行审核,待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批准后,方可决定保留。
第三条,市、县(市、区)需将下放至本级的审批事项予以公开。放权部门需针对下放审批事项,编制详尽的服务规范与标准,确保审批内容、申报资料、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费用等六个方面的标准化,并明确管理要求。
第四条 县市或区级政府需将所承接的审批事宜整合至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统一处理,以此提升审批工作的效率。
第五条 县市区的审批结论需遵照市级机关的规定,在完成审批流程后的一个月内进行上报。若县市区下放的事项超出约束性指标控制的总数,市级机关将及时采取措施,暂停审批。
第六条 规定,在将审批权限下放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权责相匹配”的原则,接受委托的单位需承担与所赋予的审批权限相匹配的责任。
第七条 规定,在行使被委托的行政审批权限时,若需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件,必须使用由委托机关统一刻制的行政审批专用章。对于需要颁发相关证照的情况,必须采用统一印刷并加盖公章的证照。
第八条规定,对于通过初审权下放方式授权的审批事项,市和县级(包括市、区)必须制定详细的执行方案。在初审过程中,应以服务为核心,实行线上审批流程,确保总的审批时间不超过承诺的审批期限。对于初审通过的项目,需正式提交上报;若初审未通过,则需向市级机关进行备案,并禁止要求申请人再次提交材料。
第九条 规定,市级机关在审批权限下放之后,需迅速对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进行指导,确保这些部门能够有效实施下放的审批任务。同时,应组织对县(市、区)接手审批业务的员工进行培训,以提升他们的审批业务能力。承接单位在使用下放的审批权限时,必须遵守规范,对于所承接的审批事项,应遵循“审批者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起后续监管的责任。
第十条 市级机关在实施审批事项下放的过程中,亦需对各县(市、区)在行政审批权方面的行使行为实施监管。此类监管涉及以下要点:,
(一)检查是否依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行使行政审批权;
(二)检查是否超越职权行使行政审批权;
(三)检查是否超过行政审批期限进行审批;
(四)检查是否放弃或不行使受委托和下放的行政审批职权;
(五)需核实审批事项是否已按照规定流程,将审批结果及时上报至市级机关进行备案。
监督检查得以实施,可通过索要书面文件、提交汇报或实地考察等手段完成。
第十一条规定,对于在审批事项下放及执行审批流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失职,应由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省级直接委托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规定,市级机关以及各县(市、区)单位需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依照本规定,对审批事项的转移与接手工作制定出详尽的实施规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嘉兴市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动实现行政审批层级的一体化改革,简化行政审批流程,规范行政审批的操作,提升行政审批的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规范。
本办法所提及的行政审批专用章,系指那些入驻市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政府部门,亦或是获得授权后入驻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下属机构,在以市级机关的身份处理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宜时所用之章。
行政审批专用章在行政审批活动中,其效力等同于行政审批机关所使用的行政印章。
第三条 规定,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运用仅限于市级及县级(含市辖区)的行政审批服务场所。在上述服务场所进行的各类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业务,均需统一采用行政审批专用章。若同一机关拥有多个行政审批专用章,则须在刻制阶段对其进行编号,并明确每个专用章的使用区域。严禁将专用章带出指定地点使用,亦不可将其用于其他用途。
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对于需要本行政机关盖章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依照既定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在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之际,需向公众进行信息发布。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需向行政审批的相关方进行告知,而各个部门则需对本系统及关联单位进行通知。
第五条 规定,当行政审批实施机关依法作出撤回、撤销或注销行政许可的决策时,必须加盖本机关的公章。
第六条 规定,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期限,均以行政章专用印章落款时间为最终确定的标准。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窗口对直接审批的事项进行办理,若经窗口负责人审核认定符合条件,则即刻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完成手续;对于需经本部门相关处室或相关部门联合审批、现场勘查、论证、公告、听证会以及提请相关会议讨论的事项,窗口将负责受理并按程序推进,在确定并签署意见后,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进行办理;若决定不予审批,将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和依据,并在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后送达。
第七条 规定,行政审批专用章需由专人负责保管。该章的管理与使用,依照部门首长责任制执行,具体工作则由入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各行政机关的窗口负责人或首席代表负责操作。
第八条规定,在运用审批专用章时,必须进行详细的用章记录,具体包括打印日期、使用原因、审批者姓名、使用次数以及经办人的签名。
第九条 规定,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正式名称应为“嘉兴市×××委(办、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其规格与各行政机关使用的行政印章一致。各行政机关在启用、调整或注销行政审批专用章时,必须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条规定,各行政机关需强化对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工作,制定并优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及使用相关制度,明确责任归属,严格执行纪律,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必须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规定,对部门政务公开及行政审批工作成效的评估,将重点关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状况。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与市监察局分别在其职能权限内,对各个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使用的专用印章进行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需依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及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嘉兴市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体制的改革进程,真正实现政府职能的优化调整,致力于提升行政工作的效率,依据《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特此出台本指导性文件。
第二条:遵循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和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导向,以打造服务型政府为宗旨,致力于实现“审批项目及层级最少化、审批集中度和效率最大化、审批流程及服务最优化”的目标。通过强化对行政审批项目的监督与管理,不断完善行政审批项目的动态清理、设定、实施与管理工作,推动行政审批工作步入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发展路径,从而实现审批方式的科学化与审批监管的严密化。
法规规章若在市县政府设立或下放审批事项,市政府相关部门需与省级对应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同时向市法制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进行备案。备案完成后,应迅速公布并执行。对于省级下放到市级的审批事项,建议一并下放到县级(市、区)层面。
上级要求取消的事项市、县应同步取消。
第四条,市级审批事项在行政审批一体化改革框架内下放到县(市、区)执行。若需对事项进行调整,相关实施机关需提交申请,并详细阐述调整原因。申请将交由市审改办进行审核,待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进行讨论,最终确定是否通过。
第五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成后,原则上将不再新增任何非行政审批项目。若确实有必要新增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相关部门必须提前组织听证会或论证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随后,需制定出设立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该方案需同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或市级机关,由市法制办进行审核,市审改办进行审查。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进行讨论。会议通过后,将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确定并对外公布。未经公布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不得予以执行。
第六条 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若已停止执行,相关执行部门需向市法制办公室和市行政审批改革办公室进行登记,并迅速发布通告。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以及市政府的各个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行政审批事项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履行自身职责,细致地组织工作,确保本地和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与规范化。对于未经市政府明确确认的各实施机关文件中涉及行政审批的部分,均应视为无效。
嘉兴市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强化行政审批的规范性,确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准确、迅速、公平、高效地执行行政审批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行政审批过错,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意或疏忽未按规定职责执行审批任务,这不仅会扰乱行政秩序和降低行政效率,还会延误行政管理进程,同时可能侵犯行政审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带来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
第三条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及相关部门需建立健全、规范化和透明化的岗位目标责任制度、限时办理制度、办事公开制度以及投诉举报制度等内部行政审批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条 规定,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有错必究,并且惩处力度应与责任相匹配,同时教育手段与惩处措施需相互结合。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嘉兴市各级政府及其下属的工作机构,以及那些依法被授权或由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审批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在行政审批的执行环节,若行政机关出现以下任一行为,均需对负责受理和许可的相关人员追究其在行政审批中的失误责任: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擅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
对那些已被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再行开展审批工作,亦不可采取任何变通手段予以隐形审批。
(三)若未按照规定将审批权限下放,或者擅自保留并使用上级政府下放的审批权限,从而进行超权限审批的行为;
(四)违反规定擅自变更或者增减行政审批条件的;
(五)若擅自对审批、审核、核准、备案等不同审批流程进行修改,尤其是将核准流程转变为审批流程,或将备案流程转变为核准流程的行为。
(六)若未遵循“统一受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等相关规定进行操作,擅自作出审批决定的;
本部门在审批完成后,若未按既定程序进行移交或故意延迟移交,这将妨碍其他部门的审批工作;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积极协调,而是采取推诿或推迟处理的态度,也会对行政审批的顺利进行造成不良影响。
八、对于满足规定要求的申请,应当予以接受并批准,不得拒绝接受或批准。
对那些因申请材料不完整而未能一次性明确指出需要补充内容的情况,亦或是在首次咨询时未能准确传达申请具体需求的情形。
(十)不予受理、许可而不告知理由的;
(十一)推诿扯皮刁难申请人的;
(十二)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对负责对审批项目进行事后监管的部门,若其未能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或者监管工作不到位,导致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审批项目,若进行打招呼或说情,此类行为将干扰行政审批的正常进行,若情节较为严重。
禁止进行违规的搭乘收费行为,不得擅自提升收费标准、拓宽收费领域,亦不得非法构建收费服务或咨询项目。
将行政审批的职能非法转交给中介机构,趁机收取费用;擅自允许中介机构及其他组织或个人从事许可代理活动;对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执行的行为未依法进行监督,或对其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和纠正,导致不良后果的产生。
在行政审批环节或后续监管阶段,若有人索要、接受申请者或相关利益方提供的礼金、礼品、宴请,以及各类有价证券,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
对于举报涉及违法行政审批事项的行为,如未按规核实或处理;另外,若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并导致不良影响及后果的产生。
第三章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七条 规定,行政审批中的过错责任可细分为:直接承担的责任、主要领导应负的责任以及重要领导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条 规定,若承办者未履行或未恰当履行其职责,导致行政错误发生,则应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
第九条 规定,若审核者或批准者未履行或未恰当履行其职责,导致行政审批出现错误,他们需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
第十条 若承办者未妥善执行或执行不当其职责,审核者与批准者本应察觉却未察觉,亦或虽察觉但未及时进行纠正,导致行政审批出现错误,则审核者需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批准者则需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若审核者未接受或调整承办者的准确观点,导致审批者出现行政审批失误,则审核者需承担直接责任,而审批者需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若审核人员未经批准人同意擅自做出决策,导致行政审批出现错误,那么审核人员需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
若批准者未接受或变更承办者、审核者提出的正确看法,导致行政错误发生,则批准者需承担直接责任。
若未经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审核人进行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策,导致出现行政错误,则批准人需承担直接责任。
若领导发布指令或进行干预导致行政错误,则该指令或干预的领导需承担直接责任。
若集体研究认定行政审批存在错误,主要负责领导需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持有错误观点的领导需承担重要领导责任,而持有正确观点的领导则无需承担责任。
本办法中提及的批准人系指行政机构的最高行政负责人以及拥有批准权限的副职领导;而审核人则是指行政机构内部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副职;至于承办人,则特指负责具体办理行政审批事宜的员工。根据内部管理职责划分的规定,或者通过行政授权,其他工作人员若被赋予行使批准权、审核权,那么这些具体行使这些权力的员工,亦应被视为批准人或审核人。
第四章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视情节的严重程度、造成的损害及影响范围,行政审批中的失误可分为三个等级:一般性失误、严重性失误以及特别严重性失误。
情节轻微,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对象所造成的损害及影响不大的,可认定为一般性过失。
情节严重,导致行政机关及其管理对象遭受重大损害,且影响范围广泛,属于重大过失。
情节极端严重,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对象造成的损害极其严重,且影响极大,这种情况应被视为特别严重的过失。
第十七条 规定,针对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人,需依照《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相关条款执行责任追究措施;同时,对于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剥夺其参加当年“五型”机关或目标责任制考核以及评优评先的资格。
第十八条 规定,若直接责任者犯有严重过错,且其行为违反了行政纪律的相关规定,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将给予其警告直至降级的处分;对于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应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下的处分。至于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则应受到警告的处分。此外,对于上述责任人,还需依照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对于犯有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人,若其行为违背了行政纪律的相关规定,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应予以撤职或行政开除的处分;对于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应给予降级及以上的处分;而对于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则应给予记大过的处分。
第二十条 规定,对于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存在过错的责任人,若其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应予以加重处罚: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行政过错行为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造成巨大损失或影响特别恶劣的。
第二十一条 规定,对于行政审批中的过错责任,需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来确定处理机构,通常由过错责任人所属的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处理;若涉及犯罪行为,则应将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和规
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嘉兴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为强化对中介服务机构的集中管理,确保中介服务人员的行为规范,旨在提升行政审批服务的水平与效能,切实维护社会公共权益及投资者、消费者和中介机构的正当利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和《嘉兴市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措施。
第一章 管理对象
本办法所指的中介服务机构系指依照法律规定成立,具备特定专业知识和技能,依照既定业务规则或流程,为委托方提供行政审批相关的前置或后续服务,并据此收取费用,同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实体或其他组织。此类机构涵盖: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检测、测绘、勘察、监理、审计、设计、咨询、考试等多种类型,以及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本规定适用于在嘉兴市所辖的市本级区域范围内,包括南湖区、秀洲区以及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从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相关经营活动的各类中介机构、其下属分支机构以及从事相关执业工作的个人。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秉持诚信与守法的基本准则。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需严谨遵循我国法律法规,恪守职业规范,依照规定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其他义务。
第四条,秉持公平竞争的原则。中介服务机构在合法范围内开展业务,其合法权益将得到国家法律的坚定保障。委托方享有自主权,可自由挑选中介服务机构来提供所需服务。同时,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对此进行干涉。
第五条 行业自律规范。中介服务类机构需加入或组建行业协会,依据行业相关法规及协会规定,共同签署自律性服务协议,确保实施自律管理、实行自我约束以及实现自我成长。
第六条 规定了归口管理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各行业的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行业协会需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本领域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策略和管理办法,并致力于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实施有效的自律监督;同时,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承担着对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协调职责。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七条要求,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出示相关证件和执照进行合法经营,同时需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开展示服务项目、服务准则、从业人员信息公示表、收费明细、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举报电话及地址等相关信息,主动接受来自企业、民众及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需遵循业务规范,所提供的信息、资料以及所编制的书面文件必须确保真实性与合法性;同时,应主动、准确地告知委托人所有应知信息,对在执业过程中了解到的商业机密和其他保密事项严格保密,并按时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中规定的各项其他任务。
第九条 中介机构在提供中介服务时(不包括即时清算和简易中介业务),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与委托方订立合同,并实施收费登记、限时办理以及服务承诺等制度。中介机构还需妥善记录执业过程,记录内容应包括委托的具体事项、委托方的具体要求、收费标准与支付方式、执行合同所需遵循的业务规范要求,以及委托事项的执行情况等。
第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严禁发生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二)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通过隐瞒事实、欺诈手段、行贿、勾结、收取回扣等非法竞争方式获取业务,从而对委托方或第三方造成利益损害。
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业务或持有同一执业资质在不同机构执业,还有超出规定业务范围的活动。
禁止雇佣不具备执业资质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同时不得聘用在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内任职的在职人员。
(六)利用执业便利违规操作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若触犯法律或法规,若违法程度较轻,则将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相应处罚;若违法情节严重,则可能面临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后果;若涉嫌犯罪,则需将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规定,必须执行市场准入制度。相关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对中介服务市场的进入实施严格的控制。首先,对于设有前置审批条件的情况,需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附上必要的材料。在获得执业许可证之后,方可进行注册登记。其次,对于设有后置审批条件的情况,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后,还需获得执业许可证才能开始营业。最后,对于那些没有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必须在获得工商营业执照之后才能进行营业。
第十三条 规定,须执行登记公告制度。新成立的中介机构需迅速前往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办理登记,该中心将定期通过媒体及网络对这些新成立的中介机构进行公告,并且每年还会举办全市中介机构的诚信评级活动。在登记过程中,需提交以下文件:
(一)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执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构从业人员的情况表;
(四)机构自律管理制度;
(五)服务承诺制度;
(六)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外地中介服务机构若未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在我市开展经营性业务之前,必须前往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并且需提交相应的备案资料。
若中介服务机构需要进行变更或注销,必须前往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规定,对中介服务项目实施目录式管理。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目录,目录经审核确认后,需统一对外公开发布。任何未公开发布的中介服务项目,均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参考依据。行业主管部门需及时对那些已清理、调整或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关联的中介服务项目进行详细梳理,并将调整后的情况报告给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经审核确认后,相关信息需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规定,实施联合检查机制。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统筹,联合工商、税务、审计、物价等相关部门,组建联合检查组。该组每年对中介机构的资质证明、业务执行、费用收取、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合规性审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进行处置。同时,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会将检查过程及处理结果详细记录并妥善存档。
第十六条 规定实施信用等级评定机制。根据《嘉兴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阐述了评价的范畴、内容、方法以及结果的运用。各行业的主管部门需研究并制定各自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评价具体实施办法,承担对中介服务机构经营活动的实时评估职责,并将评估结果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进行信息互通。每年岁末时分,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牵头并统筹安排,对本市级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定,随后将评定结果集中对外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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