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多次修订历程及施行情况介绍

2025-08-09 17:04:00发布    浏览15次    信息编号:114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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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多次修订历程及施行情况介绍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1999年7月16日,卫生部颁布了第4号令,该令自颁布之时起正式实施。随后,依据2002年2月5日发布的《卫生部关于修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通知》(卫医发〔2002〕37号),对办法进行了首次修订。紧接着,2003年4月18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三十四条的通知》(卫医发〔2003〕95号)使得办法迎来了第二次修订。2008年6月6日,《卫生部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通知》(卫医发〔2008〕32号)又对该办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2009年7月20日,《卫生部关于明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情形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74号)对办法进行了第四次修订。最后,根据2018年6月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第三批委文件的决定》(国卫办发〔2018〕15号),第三次修订和第四次修订被废止。

第一章 总则

依据《执业医师法》第八章的具体条款,本规程得以编制。

第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旨在评估申请人是否掌握了从事医疗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条,医师资格考试涵盖了执业医师与执业助理医师两个类别。具体考试类型包括临床医学、中医(涵盖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以及公共卫生四个方面。而考试形式则区分为了实践技能测试与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

医师资格考试的具体方式和实施方案是由卫生部下属的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制定的。

第四条医师资格考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该考试每年举办一次。具体的考试日期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设定,并在考试前三个月内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卫生部设立的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承担着全国范围内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与实施任务。该委员会内部设有办公室以及若干专门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机构担任主导,组建了医师资格考试的专门小组,该小组承担着各自辖区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与实施任务。该小组的负责人,即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各考区以及考点三级机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卫生部的指导以及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下,承担医师资格考试的技术实施任务,其职责包括:

(一)组织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卷的有关具体工作;

(二)组织制订考务管理规定;

负责处理考生报名信息、制作试卷、分发试卷、回收答题卡等考试相关事务。

(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

(五)提交考试结果统计分析报告;

(六)向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考试工作;

(七)指导考区办公室和考点办公室的业务工作;

(八)承担命题专家的培训工作;

(九)其他。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区,考区主任一职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兼任。

考区的基本情况和人员组成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考区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医师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负责本地区的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

(三)指导各考点办公室的工作;

接收并传递考试报名资料、试卷、答题卡、成绩单等相关考试文件;将报名资料、答题卡等考试材料寄往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五)复核考生报名资格;

(六)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七)其他。

第九条考区需依据考生实际情况来安排考试地点,并将相关信息上报至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进行备案。考试地点需位于地级市或设区的市。每个考点需指定一名主考官,该职位由地级市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兼任。

考点设置应符合考点设置标准。

考点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负责接收考生报名申请,对考生提交的报名资料进行查验,同时审查考生是否符合报名条件。

(三)指导考生填写报名信息表,按统一要求处理考生信息;

(四)收取考试费;

(五)核发《准考证》;

(六)安排考场,组织培训监考人员;

(七)负责接收本考点的试卷、答题卡,负责考试前的机要存放;

(八)组织实施考试;

(九)考试结束后清点试卷、答题卡,寄送答题卡并销毁试卷;

(十)分发成绩单并受理成绩查询;

(十一)处理、上报考虑期间本考点发生的问题;

(十二)其他。

第十条要求,各级考试管理部门及相应机构应制定培训计划,并分阶段、逐级对考务人员进行系统培训。

第三章 报考程序

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规定的各项条件的个人,均有资格提出申请,参与执业医师的资格考试。

在1998年6月26日之前取得医士专业任职资格,并随后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若其从事医士工作的时间以及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的执业时间加起来达到五年,则具备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所认可的,包括各类高等学校在内的医学专业,其本科及以上学历水平。

符合《执业医师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者,均有资格提出申请,参与执业助理医师的资格考试。

医学专科学历,由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所认可的各类高等学府的医学专业专科教育所授予;而医学专业中专学历,则是指那些由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所认可的各类中等专业学校所提供的医学专业教育。

第十三条规定,有意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申请人,需在公告所规定的时限内,前往其户籍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进行报名,并且需提交以下所需材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毕业证书复印件;

(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证明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执业助理医师若要申报参加执业医师考试,还需提供《医师资格证书》的副本、《医师执业证书》的副本,以及其执业年限和考核通过的证明材料。

(六)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若试用机构与个人户籍登记地不在同一省份,经试用机构推荐,考生可在试用机构所在地的报名点进行考试报名。

第十四条 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由考点发放《准考证》。

第十五条 考生报名后不参加考试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第四章 实践技能考试

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指导下,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与国家中医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共同依照实践技能考试大纲,统一编制实践技能考试试题,并向各考区提供试卷、计算机化考试软件以及考生评分册等必要的考试资料。同时,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承担起实践技能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持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者,若欲报考执业医师资格,须报名参与对应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测试。

第十八条规定,经过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的批准,那些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二级及以上水平,且不属于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院的医疗机构,以及妇幼保健院和急救中心,均有责任负责组织对本机构聘请的、有意向报考临床类别的人员进行实践技能的考核。

除了上述规定的人员之外,其他相关人员需按照考点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前往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指定的地点,或者到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或相关组织参与实践技能考试。这些机构或组织应位于考生医学综合笔试考点所在区域。

第十九条 承担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三年;

具备超过一年的对医师进行培训或对医学专业学生实习进行指导的职业背景。

经过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组织的考试相关业务知识培训,考核成绩达标,且由该小组正式授予实践技能考试考官的聘任证书。

实践技能考试考官的聘用任期为二年。

第二十条规定,负责实施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团体内部设立多个考试小组。这些小组由不少于三人的奇数考官构成,其中一位担任主考官。主考官需具备副主任医师或更高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由负责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予以推荐,经报考点办公室审核通过,最终由考点主考官予以批准。

第二十一条视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考官需主动进行回避;同时,应试者亦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应试者的近亲属;

(二)与应试者有利害关系;

(三)与应试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组织考试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践技能考试的举办机构或相关组织必须对考生提供的、为期一年的实习期实践资料进行细致的审查。

第二十三条在考试小组开展评议过程中,若出现不同观点,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同时由主考官对考试结果进行确认签字。不过,对于少数人的观点,必须记录在案。而评议的记录则需由考试小组的所有考官共同签署。

第二十四条,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需强化对负责实践技能考核任务的机构或团体在检查、指导、监督及评估方面的力度。

第二十五条,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相关机构需将考生的考试成绩及相关材料提交至报考点办公室进行审核。该办公室需在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日期前15天,向考生通报其实践技能考试的结果,并且对于考试合格者,将发放由主考官签署的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书。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机构或组织需在考试落幕之后,将考生的考试成绩及相关材料提交至报考点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考点办公室负责将考试成绩通知考生。对于成绩合格的考生,将发放由主考官签署的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书。具体上报及通知考生的时间安排,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规定。

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第五章 医学综合笔试

第二十六条,通过实践技能考试的应试者需携带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书,以便参与医学综合笔试。

第二十七条医师资格考试的试卷,包括备用试卷,以及相应的标准答案,在启用之前必须确保高度保密;一旦使用完毕,这些试卷应当被妥善销毁。

第二十八条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向各考区提供医学综合笔试的试卷和答题卡,以及各考区的成绩册、考生个人的成绩单和考试数据的统计分析结果。考点在考区的领导监督之下,负责具体实施考试工作。

第二十九条规定,考试中心、考区以及考点的工作人员,还有负责出题的人员,若他们的直系亲属参加了当年的医师资格考试,必须遵守回避原则。

第三十条在医师资格考试圆满落幕之后,考区相关部门需迅速向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提交详尽的考试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医师资格考试的合格标准由卫生部设立的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制定,并且该标准将会通过公告的形式对外公布。

第三十二条,考生所获得的考试成绩证明由考试地点直接交付给考生本人。在成绩正式对外公布之前,必须对考生的成绩信息进行严格的保密处理。

第三十三条:凡考试成绩达标者,将获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的资格认证,该证书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签发,系依据卫生部统一模板印制。

《医师资格证书》充当了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凭证。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四条 若考生违反本规定,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终止考试、剥夺参加单元考试资格、撤销当年考试资格及成绩,并自下一年度起两年内禁止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处罚或行政处分;若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

(二)传抄、夹带、偷换试卷;

(三)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身份证明、学籍等;

(四)伪造有关资料,弄虚作假;

(五)其他严重舞弊行为。

考生若有人代考,将剥夺其当年的考试资格和成绩,并自次年起两年内禁止其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对于代考的执业医师,应视作考核不合格,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而对于代考的其他人员,则应移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对于通过欺诈手段获取《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撤销其证书,并从次年起禁止其在接下来的两年内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五条规定,若考试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将受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警告或被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处罚;同时,其所在单位有权对其进行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或开除等处分;若其行为构成犯罪,则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监考中不履行职责;

(二)在阅卷评分中错评、漏评、差错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泄漏阅卷评分工作情况;

(四)利用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或者谋取私利;

(五)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第三十六条如考点出现以下任一情形,且对考试产生重大影响,将剥夺其考点资格,并对考点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考点考务工作管理混乱,出现严重差错的;

(二)所属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抄袭现象的;

(三)发生试卷泄密、损毁、丢失的;

(四)其他影响考试的行为。

考场和考点出现纪律失控、团伙作弊现象,导致该区域内的考试结果无效。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若违反本规定的相关条款,在考试过程中采取虚假手段、疏于职守、越权行事或徇私舞弊,若这些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将依照法律规定受到行政制裁;若已构成犯罪,则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若有人为申请实践技能考试的考生提供虚假证明,将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法律追究。若执业医师出具虚假证明,其注册将被取消,医师执业证书将被吊销。对于出具虚假证明的机构负责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将给予降职、撤职等处分;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将要求违规的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若情节严重,将剥夺其考试资格,并规定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成为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指定机构或组织。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规定,省级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设立详细规范,同时需向上级卫生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第四十条国家及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以及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安排下,共同参与中医(涵盖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考试的相关技术性事务处理、考生资格的审查以及实践技能测试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中提及的医疗机构,系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及第三条所规定的各类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点及血液采集供应单位,需遵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二项的相关规定;而预防机构,则是指《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所界定的机构。

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人员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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