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本多次维修仍有问题,退货要折旧吗?看完案例就懂了

2026-01-06 19:06:18发布    浏览22次    信息编号:125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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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本多次维修仍有问题,退货要折旧吗?看完案例就懂了

存在这样一种情况,那些电子产品在被使用了一阵子之后,出现了故障,当经过不断多次维修,可问题依旧没能得到解决时,商家到底是应该给消费者进行换货处理,还是应该进行退货处理呢?要是退货的话,消费者需不需要为之前使用该电子产品支付费用呢?好多电子产品消费者在碰到多次维修均失败的状况后,是会产生这样的疑问的。

近日,有一起涉网购电脑维权案件,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被审结,买家小安,于某网店下单了一部笔记本电脑,在使用该电脑的过程之中,电脑出现了多项异常情况,经过五次将其返厂维修,但是不但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而且还彻底无法开机了,小安把商家诉至法院,最终,四中院判决商家为小安换货。

案情简介

在某网店,小安花费了16794元下单买了一部15.6英寸的笔记本电脑,其商品售后服务是两年全国联保。一年后,这部电脑出现了主板网口没反应,屏幕有亮条,按键键帽脱落等异常状况。之后小安联系客服进行协商,客服称会安排返厂维修。四个多月后,这部涉案电脑又接连出现了按键偏色,网口不能识别,屏幕不亮,主板故障等问题,在短短两个月内又历经了四次返厂维修。小安最后一次拿到电脑后,仅仅用了几个小时就再也开不了机了 。小安和客服联系,提出退换货要求,结果没有成功,之后小安很气愤,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商家把货物退掉,并把款项退还给自己。

审理裁判

一审法院持有这样的观点,按照法律所给出的规定,由于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相应要求,又从而导致没办法达成合同目的的情况,那么买受人能够拒绝去接受标的物,或者是解除合同。商品处于保修期内,网络接口、主板等多处出现问题,经小安五次要求返厂维修,不但没修好,还导致商品无法正常开机,商家一直没对所售商品质量问题给出合理解释,在产品质保期内也没兑现对消费者的有效保证,致使小安买涉案商品、订立买卖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所以小安要求解除合同、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给予支持。

商家心中不服气,朝着北京四中院提起了上诉。小安在二审的时候,也增添了要求商家进行换货的诉讼请求。

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确定了争议焦点,即“在三包有效期内,涉案电脑经维修无法继续投入使用的状况下,该如何去明确商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小安正常使用涉案电脑的时长超过一年,并且没能提交证据用以证实涉案电脑在购买之际便已然不符合质量要求,所以此案件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小安提出的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可由于涉案电脑处于三包有效期内,经过历经多次维修之后依旧无法正常使用,消费者有权利要求销售者免费调换同款同规格的商品句号。终于,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作出改判,要求商家在七天之内为小安更换相同型号以及相同规格的商品。

法官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对经营者三包责任予以规定,那就是,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若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能够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进行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要是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可退货;七日后若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消费者能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话,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依据《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微型计算机主机以及外设商品若出现了该规定中《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出的性能故障,经过两次修理之后,依旧无法正常使用,凭借修理者所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要是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停产了,那就应当调换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当销售者既没有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又没有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时,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在本案里面,涉案的电脑,经过商家进行了多次维修之后,依旧没办法正常开机,所以依据上述提到的《规定》,商家应该免费给小安去调换同型号且同规格的商品,而不是退货。只有当消费者不同意更换成为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的时候,依据上述的《规定》,销售者才应该予以退货,并且要按照《规定》里《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中所载明的折旧率去收取折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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