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产品保修政策
2026-02-12 04:04:27发布 浏览1次 信息编号:127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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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产品保修政策
知识点分析:
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于2001年9月17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5日起实行。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以及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与义务,此责任义务下称“三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这个规定。
第二条
以下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销售的,由无线接入的移动电话机商品,这类商品包含手持式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台站电话机以及其附件,具体可见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
第三条
移动电话机商品遵循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订立的合同,不会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销售者与修理者订立的合同,也不会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订立的合同,同样不会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这个规定,是用来去依照执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成为了最基本的要求。国家是鼓励销售者以及生产者,去做出针对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方面具备更有良好维护作用地、比这个规定的条件更加较为苛刻的三包来进行承诺。承诺一旦作为明示担保内容来看待,这是应当依据法律去进行履行的,如果不然的话就必然应当依据法律去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承挺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
(二)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的质量;
(四)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开箱检验,正确调试,当面向消费者交验移动电话机商品;
核对,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和进网标志,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和型号。
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阐述使用方法,说明维护方法,讲解保养方法,告知三包方式,表明修理者。
提供三包凭证,它要准确完整填写,还要加盖销售者印章,提供有效发货票,其应注明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附件出品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等内容,也要有销售者印章、金额。
不可以售卖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可以售卖不符合说明书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可以售卖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可以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电池。
在三包的有效期限之内,移动电话机这个商品出现了故障,销售者理所应当依据本规定来承担三包责任,绝对不可以故意拖延,也不能无理拒绝。
(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销售者应当承挺以下责任和义务:
修理者,应具备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维修资质审批机构所颁发的证书,维修人员,需经过培训考核,持有证书方可上岗。
(二)负责承担处于三包有效期以内的免费修理事务,以及承担处于三包有效期以外的收费修理事务。
对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予以维护,应当采用跟产品技术要求以及质量标准要求相契合的全新零配件;要仔细记录修理之前故障的情形、故障处理的情况以及修理之后的质量情形。
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所约定的那样,确保修理费用以及修理配件,全都专门用于修理工作,接受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监督,接受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检查。
第一,要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储备量,第二,以此来确保维修工作能够正常开展推进,第三,避免发生因零配件缺少从而耽搁延误维修时间的情况发生。
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修理好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如实完整地在三包凭证上乘上填写修理者称号,在三包凭证上填写地址,在三包凭证上填写邮政编码,在三包凭证上如实填写电话了,还要在三包凭证上如实填写维修记录。
(七)承担因自身修理过错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第八,要将消费者投诉妥善处置,接纳消费者相关商品修理质量方面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具备信息产业部所颁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书,其中,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上面贴有进网许可标志,并且随机携带该机型相应的产品使用说明书,此外还带有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产品说明书需要按照国家标准!1《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规定的要求来编写,它应当明确阐述产品的功能特点、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维护与保养方法、注意事项以及警示事项、常规故障判断等,三包凭证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二)要让移动电话机商品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符合产品说明书等所明示的性能以及功能,确保产品质量合格。应当明示待机时间,将生产日期清晰地标注在电池的显著位置。
(三)应当自行去设置,或者指定那种跟销售规模相对应的,有着维修资质证书的修理者来负责三包有效期里面的修理,并且要提供修理者的名称,提供修理者的地址,提供修理者的邮政编码,提供修理者的联系电话等;修理者名称出现撤销情况。修理者地址产生变更的时侯。应当及时去进行公告。
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协议约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内产生的维修费用,维修费用于产品流通各环节不得截留,应最终全支付给修理者。
依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协议之约定而备足相应合格零配件,达能够于生产结束超二年内还可以再供应契合技术需求之零部仵之情形。
依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给定的约定,给予必要而且必需的维修技术软件,此外供应相关的技术资料,在此基础上开展技术培训等相应的技术支撑。
(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查询,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移动电话机主机的三包有效期是为期一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要查看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三包有效期依照开具发货票那一天开始计算,将因修理占用以及无零配件待修而延误的时间扣除在外。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日要是法定休假日,就把休假日的次日当作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日。
第九条
于三包有效期当中,消费者依据本规定去享有修理、更换以及退货的权利,对此,修理、换货还有退货应当凭借发货票以及三包凭证予以办理。
消费者遗失了发货票与三包凭证,然而能够给出发货票底联或者是发货票(底联)的复印件之类的有效证据,以此来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处于三包有效期之内,这种情况下,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理应依据本规定承担免费修理、更换之责任的。
有消费者,丢失了发货票以及三包凭证,还无法提供发货票底联,又不能提供发货票(底联)复印件这类有效证据,然而依照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显示的出厂日期往后推算,仍处于三包有效期之内,这种情况下,应当把出厂日期后的第90日作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都应当依照本规定负责免费修理。
第十条
在三包有效期限那期间之内,移动电话机的主机要是出现了存在质量方面问题困难的情况,那么是来由修理者通过免费的方式给出进行修理的行为动作。修理的人应当要给予保证确保修理之后的移动电话机这个商品能够在正常的状态之下实现使用的状态达到30日以上这样的时长。
第十一条
从售出日期开始计算,在7日之内。要是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了附录2里的《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出的性能方面的故障。那么消费者能够选择退货,或者换货,又或者是修理。当消费者提出需要换货的时候。销售者必须免费给消费者更换相同型号、相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当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时。销售者应当承担起免费为消费者退货的责任。并且要按照发货票的价格一次性全部退清货款。
第十二条
在自售出之日开始计算的第8日直至第15日内,要是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了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出的性能故障,那么消费者能够选择换货或者修理这样的处理方式。当消费者提出要求换货的时候,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去更换相同型号以及相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三条
首先,在三包有效期这个时间段内,移动电话机主机情况是,出现了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举的那些性能故障。之后呢,又经历了两次进行维修的过程,然而,这部移动电话机主机依旧不能够正常使用。此时,凭借三包凭证里面修理者所提供的修理记录,最终,由销售者承担起责任,要为消费者免费去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四条
当在三包有效期之内,电池、充电器、移动终端卡、外接有线耳机、数据接口卡等移动电话机附件,出现了本规定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里所列出的性能故障时,销售者需要为消费者免费去更换同一个品牌、相同型号以及一样规格的附件。要是更换两次之后仍然难以正常使用,销售者就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进行退货,若是单独销售的,那么按照发货票价格一次性退还货款;要是与主机一起销售的,按照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性退还货款。
第十五条
7日内,送修的移动电话机主机若不能修好,修理者要免费给消费者提供备用机,等原机修好之后,再收回备用机。
第十六条
由于生产者未依照合同或者协议去提供零配件,导致维修者延误了维修时间,并且从自送修之日开始起算超过60日仍未修好,凭借发货票以及从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所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帮消费者更换为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七条
要是由于修理者自身方面的缘由来着,以至于修理的用时超过了30日还没有修好,靠着发货票以及三包凭证里修理者给出的修理经历,由销售者承担责任,来免费给消费者拿去更换具备同型号且搭配了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八条
情况是符合换货条件,且销售者不存在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消费者又不愿意去调换其他型号规格的商品,而是要求退货,这种情形下,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给消费者退货,并且要按照发货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九条
符合换货条件,销售者那儿有同型号同规格移动电话机商品,消费者却不愿意去调换而是提出退货,处于这种情况之下,销售者需要做出负责退货的行为,然而对于已经使用过的商品此时应当按照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所规定的折旧率来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日期,是从开具发货票那一日开始起算,一直到退货之日截止,在此期间,是应当把修理占用的时间以及待修的时间扣除掉的。
第二十条
换货时,应当提供新的商品。
第二十一条
若进行换货了之后,商品之三包有效期会自换货的那一日开始重新对其进行计算之事。将会由销售者在销售货物发票背面位置加盖印章,还会注明更换这个日期,同时又会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依照本规定给消费者退货、换货后,若属于生产者、供货者的责任,便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供 货者进行追偿,或者依照购销合同来办理;若属于修理者的责任,于是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桉照代理维 修合同或者协诃办理。生产者、供货者按上述规定进行赔偿后,要是属于修理者的责任,就依法向修理老追 偿,或者按照代理修理含阿我守议办理。
第二十三条
在经营活动里,有被赠送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出现情况后,就得按照这个规定,去承担三包责任。
第二十四条
移动电话机商品,若属于下列情况当中的任何一种,那么并不实行三包,不过却能够实行合理的、在收费方面进行修理的措施以及行为:
(一)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二)没有三包凭证以及有效发货票的,然而能够证实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处于三包有效期以内的情况除外。
(三)三包凭证上的内容与商品实物标识不符或者涂改的;
(四)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保养而造成损坏的;
(五)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当消费者在商品三包问题方面,与销售者产生纠纷的时候,与修理者产生纠纷的时候,与生产者产生纠纷的时候,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向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并且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去受理。
第二十七条
若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依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那么消费者能够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诉机构进行申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申诉,并且将会经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将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责令其改正此举的要求。
对消费者所提修理、更换、退货要求,销售者故意拖延,修理者故意拖延,生产者故意拖延,或者销售者无理拒绝,修理者无理拒绝,生产者无理拒绝的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信息产业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还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若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依本规定承担起三包责任的话,消费者能够按照《仲裁法》准则与销售者、修理者或者生产者达成对应的仲裁协议,继而朝着国家所设立的仲裁机构去申请裁决,与此同时,也能够径直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若存在需要开展商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的情形啊,则能够委托经由依法考核合格以及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去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委托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来进行产品质量鉴定,是这样的情况呢。
第三十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本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本规定,信息产业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本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从2001年11月15日起实行。
附录1 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
请注意,此保修卡当中所提及的配件,乃是表明我们自身具有选择性的配件类型其保修的范围以及相应的时间,而并非意味着是厂家所承诺的标准配件。
附录2 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
注:网络因素造成的故障除外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奢侈品修复培训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