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固废法中涉及的六大类企业,产生危废的企业责任最多

2024-09-04 16:22:28发布    浏览146次    信息编号:8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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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固废法中涉及的六大类企业,产生危废的企业责任最多

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法》)涉及六类企业,主要包括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经营危险废物的企业(包括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生活垃圾及污水处理企业、 电子产品制造商,以及电子商务、快递和外卖企业。

其中,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是新《固废法》责任涉及最多的,第六章规定了“危险废物”,从第74条到第91条,共18条,是除第二章“监督管理”(共19条)和第八章“法律责任”(共23条)之外,条款最多的一章, 这表明,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是固体废物监管的重中之重。

在新《固体废物法》和关于保护空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中,这些企业的共同责任要求,如环境影响评价、申请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清洁生产审核等,将不再重复。本文将重点介绍企业对于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新固废法需要了解的红线问题,涵盖以下八个方面。

01

红线一: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方案最高罚款 100 万元

新固废法第78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首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其次,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所在地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内容应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减少危险废物危害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的储存、利用和处置措施。

没有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危险废物相关信息的,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依照新《固体废物法》第112条的规定处罚,即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02

红线二:不建立危废管理账户,最高罚款100万元

新《固体废物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设立危险废物管理账户,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地方申报危险废物的产生种类、数量、流向、储存、处置等相关信息。

没有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且未如实记录的,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依照新《固体废物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即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03

红线三:向无证人员提供或委托危险废物,可能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新《固体废物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提供或者委托无证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

提供或委托无证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将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罚,即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处规定处置费用3倍~5倍的罚款, 而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新《固体废物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 他们将被拘留 5~10 天。

未经危险废物许可证,从事收集、储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依照《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没有危险废物许可证,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储存、使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以共同犯罪处罚。

04

红线 4:擅自倾倒或堆放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刑期为 7 年

新《固废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保标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擅

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依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3)款的规定处罚,即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5倍的罚款,规定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新《固体废物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 他们将被拘留 5~10 天。

如果

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达到三吨(含三吨)以上,已构成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和/或罚款;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3~7 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通过隐管、渗井、渗坑、裂缝、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或者二年内因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犯错的,均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即必须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处“污染环境罪”, 并应判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和/或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3~7 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5

红线五:未按规定填写转移表的,处100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处行政拘留

新《固废法》第82条规定,危险废物转移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表并进行操作。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需要向危险废物清除地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移送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征得接收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及时批准危险废物的移交,并将审批信息通知有关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不得转让。

危险废物转移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和操作,或未经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将按照新固废法第 112 条第 (5) 款处罚,即责令改正,处 10 万~100 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根据新《固体废物法》第12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日~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10日以下拘留。

06

红线六:危险废物运输应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

新《固体废物法》第83条规定,危险废物的运输必须首先符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其次,禁止用与乘客相同的运输工具携带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运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 2019 年 11 月 10 日出台,并将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本办法不适用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中转、运环节中免予管理的危险废物,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管理。

危险废物在运输过程中被丢弃或散落在途中的,将按照新《固体废物法》第112条第(11)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即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5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低于20万元的, 按20万元计算。

用与旅客相同的运输工具运输危险废物的,依照新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处罚,即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一百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门。

07

红线七:未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最高罚款100万元

新《固体废物法》第85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地方和其他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

没有危险废物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的,依照新《固体废物法》第112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处罚,即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经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关门,并有权批准。

08

红线八:对污染负责,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负责人按年收入的50%缴纳罚款

修订后的《新固体废物法》第5条明确了“污染责任”原则,要求产生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并依法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承担责任。

新《固废法》第113条规定,危险废物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处理其产生的危险废物,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组织应当代为处理,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生产者承担;拒不承担处置费用的,处处理费用 1~3 倍的罚款。

新《固体废物法》第八十六条要求,因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污染影响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和相关部门报告调查处理。

同时,第118条明确规定,除承担赔偿责任、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外,除造成污染环境的事故外,还可以报请有权批准之人民政府报请,责令关闭。

造成一般性或大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 1~3 倍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3~5倍计算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上年度从单位取得的收入的50%以下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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