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伦堡审判新博物馆:二战战犯追诉与法庭合法性争论的持续探讨

2024-12-03 18:06:14发布    浏览163次    信息编号:10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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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伦堡审判新博物馆:二战战犯追诉与法庭合法性争论的持续探讨

纽伦堡审判中使用的码头,位于德国纽伦堡新博物馆

由于德国仍在追求对纳粹战犯的起诉,今天法院的主审法官仍然要面临与当时类似的问题,例如“作为上级命令的执行者和国家法律的执行者,我是不是?”有罪的?” ?”

《环球》杂志记者/胡艳芬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纽伦堡审判引发了至今仍在继续的问题和讨论。围绕法院的合法性、程序的公正性以及不良法律是否是法律等关键问题的争论已经从纽伦堡延伸到世界其他地方,并持续了70多年。对战争的态度、罪罚的认定日益清晰。

1961年上映的电影《纽伦堡的审判》堪称经典代表作。它用一场激烈的法庭辩护引发了人们的进一步思考。由于德国仍在追求对纳粹战犯的起诉,今天法院的主审法官仍然要面临与当时类似的问题,例如“作为上级命令的执行者和国家法律的执行者,我是不是?”有罪的?” ?”

为什么选择审判而不是直接执行?

“纯粹的暴力可能带来武力的征服,但无法带来秩序的扩张。只有法律才能带来秩序的扩张。”外交学院世界政治研究中心主任石展的这番话回答了一个问题,即战胜国为何不直接处决纳粹战犯,而是将他们告上国际法庭?

二战后,人们从一战如何为二战埋下隐患的问题中获得了对国际秩序法治重建的一些启示。

对于一战战败国来说,他们认为自己在巴黎和会上没有得到平等的待遇。 “民族自决”等原则并不适用于战败国人民。巴黎和会成为战胜国掠夺战败国的盛宴。战败国一直想挑战一战后的新秩序,凡尔赛体系带来的和平只是暂时的,二战的爆发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直接杀死纳粹战犯确实会满足复仇的快感,但这只会将德国残酷地践踏在脚下,却无法将其纳入新的国际规则体系,并将继续为德国埋下隐患。”只有通过审判,才能将德国绳之以法,只有在法律规则上明确德国的责任,才能明确德国在什么意义上需要受到惩罚,在什么意义上可以重建,从而将德国绳之以法。融入国际新秩序,给德国真正的新生命,让世界创造新的秩序。”施展说。

试用方式是当时最好的选择吗?

回到电影中的场景:审判即将开始。德国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由三名战胜国法官组成的审判小组坐在审判席上。主审法官是来自美国的丹·海伍德(Dan );随后四名被告人陆续入座。他们是德国纳粹政权下的法官和检察官,涉嫌参与纳粹暴行。

一些法律爱好者仍在询问。影片接近尾声时,四名被告全部被判处无期徒刑,但具体罪名并未明确。他们认为,如果这四人涉嫌谋杀,战胜国对他们进行审判是不合理的,因为这四人正在德国主持审判。即使他们涉嫌协助谋杀,他们也是针对本国国民的,所以外国人组成的法庭没有管辖权。正确的。这种观点进一步认为,四名被告应由德国重组政府后新政府设立的法院审判。而且,战胜国对战败国的审判是强弱之间的审判,很难保证公平。

这种观点可以分析如下:

首先,排除影片艺术处理上的缺陷,再与历史上的纽伦堡审判结合起来,可以看出,这些人的真正定罪应该是“反人类罪”而不是“谋杀罪”。事实上,审判程序所需的国际法律依据已于审判前一年在伦敦准备就绪。 1945年8月8日,经过六周的谈判,美、苏、英、法四个战胜国在方桌上共同签署了《伦敦宪章》,从而为以后的纽伦堡审判奠定了法律基础。其中,“反人类罪”首次写入法律。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设立和对战犯的审判,是人类历史上首次大规模审判国际战犯,对国际战争的发展具有重大历史意义。法律和维护世界和平。”中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文起这样评价。

其次,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等待德国组建新政府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很难找到独立于战胜国和战败国的第三方来审判纳粹战犯;此外,全世界都需要正式审判。从心理上结束二战,清算犯罪,重建战后秩序。因此,由四个战胜国的法官组成联合法庭,向全世界进行公开审判,是当时最好的选择。

执行恶法有罪吗?

影片中的审判主要围绕两个具体案件:“智障人强制绝育案”和“八卦死刑案”,而这两起案件都发生在“种族净化法”实施的背景下。在纳粹德国。

法庭上,协约国检察官劳森上校担任公诉人,指控以恩斯特·詹宁为首的四名前纳粹德国法官和检察官,按照《种族净化法》对一名智障人士判刑。人。受害人被绝育,与一名女孩有染的犹太男子费尔登斯坦被判处死刑。检察官指控四人是纳粹迫害无辜人民的帮凶,应对纳粹所犯下的罪行负责。

而这四人对于起诉的态度又如何呢?以詹宁为首的被告辩称自己无罪,或以保持沉默抗拒法庭审判,试图以被迫服从国家指示为由减轻自己的责任。

然而,沉默的詹宁也开始动摇了。当法庭开始播放在集中营拍摄的纪录片时,他对有组织的、残酷的杀戮感到震惊。当詹宁的辩护律师以维护“国家利益”为由,再次大声、反复询问“丑闻死亡案”中受冤屈的女子艾琳·霍夫曼“是否与犹太男子发生过关系”时,对方爆发了眼泪。当他无法为自己辩护时,詹宁最终承认,在“丑闻死刑案”中,他在审判前决定判处费尔登斯坦死刑,并承认没有证据证明费尔登斯坦有罪。詹宁最终不得不面对以“国家利益”名义损害个人权利的合法性问题。

在纳粹统治期间,因种族相关法律而受到迫害、羞辱和判处死刑的人当然不是这两起案件中唯一的人。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恶法是法律吗?我们应该因执行不良法律而受到惩罚吗?

最终,同盟国法官达成了共识:法律应该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尊严,但纳粹法律却邪恶地践踏了人民的权利和尊严。因此,即使纳粹官员在执行命令,他们仍然犯下了反人类罪。

在纽伦堡法庭上,实际上存在着两种观念的激烈对抗,具体表现在法律上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范式。

“第一个范式认为,法律本身的好坏并不是那些遵守法律、执行命令的人所考虑的。它在法律上被称为实在法范式,纳粹官员用这种范式为自己辩护;另一种范式 这种范式认为,法律本身必须服从一种超越法律的善恶标准。违反标准的就是恶法,我们不应该遵守。相反,我们应该听从内心的声音,勇敢地抵制恶法。在法律上,它被称为自然法范式。”施展说。

当然,这种对比并不意味着实在法范式为纳粹提供了保护伞,因此是不好的。在法律体系的早期阶段,人们普遍采用自然法范式,因为它更符合“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人类朴素情感。然而,实在法范式的出现也是自然法范式遇到困难的必然。

困境是什么?石湛解释道:“所谓自然法范式,就是人们认识到存在一种超越一切具体法律的正义标准。自然法的基础在于人们的道德观念甚至宗教信仰。现在麻烦就来了。”不同群体之间的道德观念和宗教信仰很可能不同,在自然法的标准上无法达成共识,因此,从实证法的角度来看,人们无法达成共识。以自然法为标准,我们根本不从这个角度来考虑问题,某项法律和具体规定是否合法,只取决于它与其他法律能否相互解释,形成一个完整的逻辑和自洽的体系。符合这个标准,它就是合法的法律。”

实在法范式的优点是法律的逻辑不会受到法律以外的考虑因素的干扰。然而,当实在法范式被推向极端时,就会让人觉得严格遵守法律可能会损害正义,就像纳粹战犯一样。诡辩将会出现,需要自然法范式来对抗它。

第二次世界大战是实在法学派兴盛、自然法学派衰落的时期。但纽伦堡审判再次确认了良心的重要性,推动了自然法学派的复兴。

可以预见的是,围绕纽伦堡审判的法律纠纷还将持续,历史仍需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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