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消费税政策详解:纳税人及征税范围全面解析

2024-12-13 03:11:36发布    浏览134次    信息编号:102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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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消费税政策详解:纳税人及征税范围全面解析

2023年第95讲讲税收、风险和政策。今天我们就来说说消费税的纳税人及征税范围。本文围绕历年消费税政策进行整理和总结。如果内容不完整,请在文末补充。

1. 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特定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人。必须缴纳消费税。

2、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队、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

三、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农村承包经营者以及在我国的外籍个人。

4.国务院确定的特定消费品销售,是指《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范围内,国务院确定的消费品,目前包括卷烟、金银珠宝、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首饰、超豪华汽车。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消费税消费品的原产地或者生产地、委托加工地、进口地在境内。

综上所述,如果是自己生产应税消费品,就是应税行为,生产者就是纳税人;委托他人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属于应税行为,委托人为纳税人;如果进口应税消费品,则属于应税行为。对于应税活动,进口商是纳税人;从事卷烟、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饰、超豪华汽车批发、零售的属于应税活动,其经营者为纳税人。

2、征税范围概述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主要根据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状况和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人民消费水平、消费结构和消费需求、资源供给、节能环保、国家财政需要等情况确定,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和共同做法。消费税并非对所有消费品征收,而是限于《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即《消费税税法》所附《消费税税目及税率表》所列的消费品。暂行规定”。 《消费税税目及税率表》采用正数列举法,将15大类消费品列为征税对象。消费税选取的应税消费品大致分为以下4类:

1.烟、酒、鞭炮、烟花、电池、涂料等一些特殊消费品的过度消费,对人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造成危害。

2、奢侈品及非日用品,如高档手表、名贵珠宝玉石、高档化妆品、游艇、高尔夫球等。

3、高耗能消费品,如汽车、摩托车等。

4.不可再生(可替代)或需要保护的资源性消费品,如成品油、木地板、一次性筷子等。

三、15个税目具体情况

(1) 烟

凡以烟叶为原料生产的产品,无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本税目范围。

该税目下有三个小标题:香烟、雪茄和烟丝

1.香烟。是指将各种烟叶切成丝,按配方要求混合均匀,加入糖、酒、香料等辅料,用白纸、牛皮纸、铜版纸卷制而成的普通卷烟和卷烟。或机器或手工的烟草片。雪茄型香烟。卷烟分为两种:A类卷烟和B类卷烟。

(一)A类卷烟。 A类卷烟是指标准包200支、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在70元(含)以上的卷烟。

(2)B类卷烟。 B类卷烟是指标准包200支、销售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 (以上内容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草制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

2.雪茄。雪茄是以晾烟或晾烟或烤烟为原料,以烟叶或卷烟纸、烟片作为卷烟的内包装物,再以烟叶作为外包装物制成的。香烟,并通过机器或手工卷制烟草产品。根据内茄衣所用材料的不同,可分为全叶雪茄和半叶雪茄。

雪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

3.切烟丝。烟丝是指将烟叶切成丝状、颗粒状、片状、粉末状或其他形状,加入辅料,发酵、贮存,不经卷制而销售供吸用的烟草制品。

烟丝的征税范围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散装卷烟,如烟丝、漠河、烟粉、水烟、黄、红烟丝等。

(2) 酒

该税目由四个副标题组成:白酒、米酒、啤酒和其他葡萄酒。

1.酒。白酒包括粮食酒和薯类酒。粮食酒是指以高粱、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麦、小米、青稞等各种谷物为原料,经糖化、发酵,再经蒸馏酿制而成的酒。马铃薯酒是指以白薯(红薯、地瓜)、木薯、马铃薯(马铃薯)、芋头、山药等各种干鲜马铃薯为原料,经糖化、发酵,再经蒸馏酿制而成的酒。

由甜菜制成的酒与马铃薯酒一样征税。

2、米酒。米酒是指以糯米、粳米、籼米、大米、黄米、玉米、小麦、薯类等为原料,经加热、糖化、发酵、压榨酿制而成的酒。由于工艺、配料和含糖量的差异,黄酒分为干黄酒、半干黄酒、半甜黄酒、甜黄酒四类。

黄酒征税范围包括各种原料酿造的黄酒和酒精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甜酒。

3.啤酒。啤酒是指以大麦或其他谷物为原料,添加啤酒花,经糖化、发酵、过滤酿制而成的含有二氧化碳的酒精。啤酒根据灭菌方法的不同可分为熟啤酒和生啤酒或鲜啤酒。

啤酒征税范围包括各类包装啤酒和散装啤酒。无酒精啤酒按啤酒征税。

啤酒源和菠萝啤酒都属于啤酒,应与啤酒类似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306号)。

果啤酒属于啤酒,需缴纳消费税。果啤是一种低度酒精饮料,口感介于啤酒和软饮料之间。其主要成分是啤酒和果汁。 (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果啤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33号)。

餐饮、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馆)内使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征收消费税。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

4.其他酒。其他酒是指除粮食酒、薯酒、黄酒、啤酒外酒精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征税范围包括麸皮酒、其他原料酒、甜酒、仿制酒、果酒、起泡酒、药酒等。

调味酒按照国家标准归类为调味品,不属于配制酒或酿造酒。调味酒不再征收消费税。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调味料、料酒消费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号)。

配制酒(露酒)是指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基料,添加食用或药食两用辅料或食品添加剂,经配制、混合或再加工,改变了原酒而制成的酒。基式饮酒。其中,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基料的,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食品卫生或保健食品卫生许可且酒精度数低于38度(含)的,以发酵酒为基料的。酒精度在20度(含)以下的配制酒,属于本税目“其他酒”。其他配制酒按“酒”适用的税率缴纳消费税。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

(三)高档化妆品

化妆品是日常生活中使用的修饰、美化人体表面的产品。化妆品的种类有很多,它们使用的原料也不同。按其类别可分为美容和芳香两大类。

本税目征税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化妆品、高档护肤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美容及修饰化妆品是指美容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睫毛等;芳香香水、香水香精等

成套化妆品是指包装在各种用途的化妆品配套盒中的一系列产品。它们通常包装在精致的金属或塑料盒中。盒子里往往配有镜子、梳子等化妆工具,功能多样,使用方便。

高端美容、修饰化妆品、高端护肤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为10元/毫升(克)或15元/毫升(克)的美容产品。元/件(张)及以上。美容化妆品和护肤化妆品。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化妆油、卸妆油、油画颜料不属于本税目范围。

(四)贵重珠宝首饰及玉石

本税目范围包括:各类金银珠宝首饰及经开采、打磨、加工的各类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包括以金、银、铂金、宝石、珍珠、钻石、玉石、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材料制成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和镶嵌首饰(包括人造金),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银、合成金银首饰等)。

2.珠宝玉石的种类包括钻石(钻石)、珍珠、绿松石、青金石、蛋白石、橄榄石、长石、玉石(硬玉、软玉)、石英、玉髓、石榴石、锆石、尖晶石、黄玉、电气石、金绿玉、绿柱石、刚玉、琥珀、珊瑚、煤玉、龟甲、合成刚玉、合成宝石、双峰,玻璃仿品。

宝石毛坯是经过开采、抛光和初步加工的半成品宝石。因此,应按规定对宝石毛坯征收消费税。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306号)

(五)鞭炮、烟花爆竹

鞭炮又称鞭炮,是用多层纸紧紧包裹火药制成的炸药,并用导火索连接。

烟花是指烟火剂,一般是内含化学物质的包扎制品。烟花点燃后会喷出各种颜色,有的甚至会幻化成各种场景。分为地面小型烟花和空中大型烟花两类。

本税目范围包括各类鞭炮、烟花爆竹。通常分为13类,即喷雾类、旋转类、旋转类、火箭类、吐珠类、香类、小烟花类、烟雾类、造型玩具类、鞭炮类、摩擦炮类、组合烟花类、烟花弹类别。

体育用起火纸、鞭炮引信等不按本税目征税。

(6)精炼油

该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等7个细目。

1.汽油。汽油是指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低于66的各种轻质油品,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的燃料。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

汽油和汽油成分混合生产的甲醇汽油和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范围。

油气田企业在生产石油、天然气过程中,通过加热、加压、冷却、冷冻等方法回收的由戊烷及以上重烃组分组成的稳定轻烃,属于原油范畴,不包括在内。纳入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消费税征收的批复》国税函[2010]205号)。

2.柴油。柴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而成的、倾点或凝固点在-50℃至30℃之间、可用作柴油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品。柴油主要由柴油成分组成,经调合、精炼后可作为柴油机燃料。燃料用非标油。

由柴油和柴油成分混合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本税目范围。

3.石脑油。石脑油,又称化学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的、用作化工原料的轻油。

石脑油征税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油。非标汽油、重整油、顶油、戊烷原料油、轻质裂化材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质裂化材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液均属于轻质油范围石脑油税。

4.矿物油精。溶剂油是由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而成的轻质油,用于涂料、油漆、食用油、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以及机械清洗和粘合剂行业。

橡胶填充油和溶剂油原料属于溶剂油征税范围。

5、航空煤油。航空煤油又称喷气燃料,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的各种轻油,用作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的燃料。

6.润滑油。润滑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的用于内燃机和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润滑油、植物润滑油、动物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润滑油征税范围包括矿物润滑油、矿物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润滑油、动物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以植物、动物和矿物基础油(或矿物润滑油)调配而成的“混合”润滑油,无论矿物基础油(或矿物润滑油)的比例如何,均属于润滑油征税范围。

润滑脂属于润滑产品,属于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润滑油脂的生产、加工应缴纳消费税。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油脂产品消费税的批复》国税函[2009]709号)。

变压器油、导热油等绝缘油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167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产品免征消费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

7、燃油。燃料油又称重油、渣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主要用作发电厂、锅炉、加热炉、冶金等工业炉窑的燃料。蜡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真空重油、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号至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属于燃油税范围。

催化材料、焦化材料属于燃油征税范围,应征收消费税。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催化材料、焦化材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6号)。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以常温常压条件(25℃/一个标准大气压)下的原油或者其他液态原料(沥青除外)生产加工的产品,按照以下规定缴纳消费税:遵循以下原则:

(1)产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规定的,应对应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按相应规定征收。征收消费税。

(二)除上述以外的产品,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产品名称、质量标准与相应标准一致),并提供纳税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质量技术省级以上(含)先进。具有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将像石脑油一样征收消费税。

另外,纳税人以原油或者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沥青产品等产品对外销售时,必须符合沥青产品国家标准或者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名称、型号和质量标准等),与相应标准一致。 ),自取得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月份起,不再征收消费税;否则,将按燃油征收消费税。 (以上内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的管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

(7) 摩托车

本税目范围包括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

摩托车是指最高设计时速超过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超过250毫升(含)、空车质量不超过400公斤的摩托车(带驾驶室的三轮车和特种车辆的空车质量为不受此限制))两轮和三轮机动车辆。

二轮车:装有主动轮和从动轮的摩托车。包括普通轿车、微型轿车、越野车、普通赛车、迷你赛车、越野赛车和特种车辆。

边车:三轮摩托车,两轮车的一侧装有边车。包括普通侧三轮车和特种侧三轮车。

三轮车:具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和固定车架的三轮摩托车。包括普通三轮车和特种三轮车。

(8) 汽车

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车辆。该税目包括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项目。

1.乘用车。设计和技术特点上载客、载货的不超过9座(含驾驶座)的各类客车。

2、中型、轻型商用客车。载客量为10至23座(含驾驶员座位)的各类中型和轻型商用客车的设计和技术特征均属于本子目范围。

对于驾驶人数(额定载客量)在一定范围内(如8至10人;17至26人)的汽车,按该范围下限的人数确定征税范围。

采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再制造,排量在1.5升(含)以下的车辆,属于客车征税范围。改装、再制造排量大于1.5升乘用车底盘(车架)或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税范围。

购买的乘用车和完全改装生产的轻型、中型商用客车,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买改装车辆征收消费税的批复》国税函[2006]772号)。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范围。

全地形车、雪地摩托、卡丁车、高尔夫球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地形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的批复》国税函[2007]1071号)。

企业购买的商用车、卫星通信车等专用车辆或货车改装生产的专用车辆,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货车改装生产的车辆征收消费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52号)。

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座位数为10至23(含)及以下的商用客车,不纳入中轻型商用客车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

3.超豪华车。零售价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客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种中的超豪华轿车。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

(9) 高尔夫球及高尔夫球具

高尔夫球及高尔夫装备是指打高尔夫球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袋(袋)等。

高尔夫球是指重量不超过45.93克、直径不超过42.67毫米的高尔夫比赛和练习用球。

高尔夫球杆是为打高尔夫球而设计的工具,由杆头、杆身和握把组成。

高尔夫球袋(袋)是指专门用来盛装高尔夫球、球杆的袋(袋)。

本税目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袋(袋)。高尔夫球杆头、杆身和握把均属于本税目范围。

(10)高档手表

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万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本税目范围包括符合上述标准的各类手表。

(11) 游艇

游艇是指长度在8米以上90米以下的漂浮车辆。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材料制成,可在水面上移动。按动力分类,游艇分为无动力船、帆船和机动船。

本税目范围包括长度大于8米(含)、90米(含)以下、内置发动机、可在水面移动的船舶。它们一般由私人或团体购买,主要用于水上运动、休闲娱乐等非营利活动。级摩托艇。

(12)木制一次性筷子

木质一次性筷子,又称卫生筷子,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切、浸泡、旋切、刨削、干燥、筛分、磨削、倒角、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各类一次性筷子。用的是筷子。

本税目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未经抛光、倒角的木质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范围。

(13)实木地板

实木地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锯、干、刨、剪、榫、涂漆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块状或条状地面装饰材料。

根据生产工艺不同,实木地板可分为单板(块)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三大类;根据表面处理状态的不同,可分为未涂漆地板(白板、素板)和涂漆地板两种。

本税目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以及用于装饰墙壁、天花板的企口侧端实木装饰板。未喷漆的素板属于本税目范围。

(14) 电池

电池是一种将化学能、光能等直接转化为电能的装置。它一般由电极、电解质、容器、端子以及通常隔离层组成的基本功能单元组成,并由一个或多个基本功能单元组装而成。完成的电池组。范围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及其他电池。

1.原电池。原电池,也称为原电池,是设计为不可充电的电池。按电极所含活性物质分类,原电池包括锌原电池、锂原电池和其他原电池。

2.电池。电池,也称为二次电池,是设计为可充电和可重复使用的电池;包括酸性电池、碱性或其他非酸性电池、氧化还原液流电池和其他电池。

3.燃料电池。燃料电池是指通过电化学过程将连续供给的反应物和氧化剂的化学能直接转化为电能的电化学发电装置。

4.太阳能电池。太阳能电池是将太阳光能转化为电能的装置,包括晶体硅太阳能电池、薄膜太阳能电池、化合物半导体太阳能电池等,但不包括用于太阳能发电和储能的电池。

5、其他电池。除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和太阳能电池以外的电池。

(15) 油漆

涂料是一类能涂于物体表面形成具有保护性、装饰性或特殊性能的固体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的总称。

涂料由主要成膜物质、次要成膜物质等组成。根据主要成膜物质,涂料可分为油类、天然树脂、酚醛树脂、沥青、醇酸树脂、氨基树脂、硝基树脂、过滤乙烯基树脂、乙烯基树脂和丙烯酸树脂。树脂、聚酯树脂、环氧树脂、聚氨酯树脂、元素有机物、橡胶、纤维素、其他成膜物质等(以上内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范围注释的通知》)消费税收税收“ [1993]第153号”,财政部的通知以及国家对调整和改善消费税政策的税收的通知” [2006)第33号和“财政部财政部和国家政府对增加财政部的成本通知和国家对电池和涂料的消费税征税征税的税收通知的税收通知” 。消费税政策通知》财务和税收[2014]第93号)

应当指出,对消费税项和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确定。 “消费税临时法规”附带的“消费税和费率表”中列出的应税消费品的特定应税范围应由财政部和国家税收管理。

纳税人和消费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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