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电子产品拆封后退货遇难题,七天无理由退换咋判定?

2025-07-30 15:03:19发布    浏览26次    信息编号:11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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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电子产品拆封后退货遇难题,七天无理由退换咋判定?

消费者在购买电子产品后,若拆封试用并感到产品不合心意,试图根据“七天无理由退货”政策退换商品,却遭遇商家以商品已拆封为由的拒绝。那么,那些已经拆封的电子产品,是否还能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益呢?当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遇到退货难题时,又该如何应对呢?

顾女士在某电商平台上选购了一台投影仪,试用体验不佳,发现遥控器操作不畅,画面播放不顺畅,随即在平台上提出了退货申请。但商家却以按键反应迟钝不属于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了她的退货请求。随后,顾女士再次提出了“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要求,并将商品寄回给了商家。

商家在收到投影仪后注意到,商品页面上明确指出包装已破损,不满足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条件;“购前须知”中也提到,一旦激活,商品价值会大幅下降,若防伪标识或密封条受损,同样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政策。顾女士寄回的商品塑封已被拆封,不符合退货条件,因此商家拒绝了退款请求,并将商品退回。

顾女士提到,商家在将商品寄回时并未事先告知,而且她本人也没有收到商品。在无法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问题的情况下,顾女士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的是要求退货并退还货款。

“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 图

法院审理后认定,商品页面上的详细信息以及购买前须知的内容并未在醒目位置进行明确提示;顾女士在收到货物后,对投影仪的显示效果和系统运行流畅度等播放功能进行了检查,并以遥控器操作不便及画面出现卡顿为由进行退货,这一行为符合一般消费者的正常操作和判断标准;同时,商家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第二次寄送给顾女士的商品确实是由她本人签收。

因此,法院判定商家拒绝退款缺乏合法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所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条款,判决商家需退还顾女士货款1648元。商家对此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依然维持了原判。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副庭长邵莉星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十分明确。具体来说,若商家通过网络、电视、电话或邮购等渠道销售商品,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的七天内,有权要求退货,无需提供任何理由。然而,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商品自身特性导致无法退货的情况,或者双方已确认不适用此退货规则的情形。本规定旨在确保网络购物用户能够获得与实体店购物相等的商品检查和试用权利,以此全面维护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益。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明确要求,商家在运用格式条款进行经营活动时,必须以醒目方式提醒消费者关注商品或服务的数量与品质、价格与费用,以及售后服务等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并且需根据消费者的需求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解释。商家在销售页面应明显标示消费者需关注的事项,确保消费者能够全面掌握所购买商品的相关退换货规定。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对于消费者在购买时已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即便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条款,商家也需秉持诚信原则,对商品是否确实符合不宜二次销售的规定进行合理判断,防止对制度设计进行滥用,避免无端扩大商品退货范围,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的副教授、华政金融法研究中心的负责人何颖指出,“七天无理由退货”这一制度,也被称作冷静期规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给消费者提供“反悔”的机会,以此来弥补买卖双方在信息获取上的不平等,从而减少因冲动而进行的消费。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的七天内,可以无需任何理由地退货。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对以下四类商品不适用:定制的商品、容易腐烂变质的鲜活商品、数字化商品以及报纸和期刊。在本案中,投影仪作为一种常见的电子产品,显然不在法律规定的例外商品之列。商家以“包装已被拆封”为理由,拒绝执行冷静期退货规则,这种做法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同时,商家在商品详情页明确指出“若包装损坏则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关于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商家所提供的免责或责任限制条款必须公平公正,并以醒目的方式予以公示。若未做到这一点,相关条款将视为无效。此外,消费者对商品进行的合理检查行为,不能成为商家拒绝退货的合法依据。在本案中,尽管商家已提供物流跟踪号码,却无法证实退货商品已真正到达顾女士手中,亦未提前履行寄回通知的职责,因此理应承担因举证不足所带来的不利后果。此案的判决结果为处理类似争议案件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导,同时也警示商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切实履行其作为经营者应尽的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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