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nger与swissgear 瑞士威戈公司申请商标注册被驳回,法院终审维持裁定
2025-10-16 21:05:32发布 浏览171次 信息编号:119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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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ger与swissgear 瑞士威戈公司申请商标注册被驳回,法院终审维持裁定
威戈公司,即S.A.,想要把某个标志登记为商标,准备在衣服、钱包等物品上使用,结果因为有人觉得这个标志和瑞士的国名太像了,就提出了反对意见。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后面简称商评委,接着都不同意这个商标注册。威戈公司随后就到法院打起了行政官司。
最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否定了威戈公司的再次诉讼请求,商评委对于第号“”商标(简称为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最终得以保持。
据消息,该受争议的商标是威戈公司于二零零七年九月提交的注册请求,计划用于服装、鞋等第二十五类商品。二零一二年三月,此商标由商标局初步审核并对外公布。
在法定异议期间内,跨洋公司等提交异议申请,声称被异议商标同瑞士国名“SWISS”相似,违背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要求,不能当作商标来使用。
二零一三年六月,商标局裁定,称被异议商标同瑞士国名“SWISS”相似,不能作商标使用,因此未予核准注册。威戈公司对商标局的决定持有异议,于同年7月11日向商评委递交了异议复审申请。该公司提交了“ BY ”商标在瑞士获得注册的证明文件,以及公证认证材料等证据。这些材料旨在证明“”部分的注册和使用得到了瑞士政府的批准。
经核查,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异议商标里的“SWISS”与瑞士的国名相似,不能当作商标来使用。另外,威戈公司在瑞士成功注册“ BY ”商标,这并不代表瑞士政府认可威戈公司注册异议商标。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最终决定不批准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威戈企业对商评委给出的再评审决定持有异议,紧接着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法律文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异议商标与瑞士国家名称存在相似之处,威戈公司的“ BY ”商标即便在瑞士获得注册,也不能直接视为瑞士政府对其在中国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认可,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威戈公司的诉讼请求。
威戈公司对一审判决持有异议,于是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声称其已经成功在瑞士完成了第号“”商标的登记手续,并且已经获得了在瑞士注册的该商标的归属权,认为这等同于瑞士当局对中国注册“”商标表示了认可。
审理结束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那件被反对的商标,从整体上看,并没有构成一个与“SWISS”这一国家名称有显著不同的新概念,因此它是一个近似于瑞士国家名称的标志。威戈公司的“”商标在瑞士联邦成功注册,这并不能直接说明瑞士政府赞成威戈公司在中国注册那个有争议的商标,因为威戈公司没有提供瑞士政府明确同意其在中国注册该争议商标的证据,所以那个有争议的商标不能被当作商标来使用。
经过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决定撤销威戈公司的上诉请求,决定维持原有判决结果。这一裁定由王国浩负责执行。
行家点评
姚小娟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执业人员: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与外国国名、国旗、国徽、军旗等相似的标记不能用作商标,但需经该国政府许可方可。申请人需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外国政府批准,主要方式是提供相同或相似商标在该国已获注册的证据,以此视为该国政府同意。
二零一四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8273号案件作出裁决:依据瑞士联邦的注册记录,第号与第号商标所共有的特定元素,同申请商标中的核心部分完全一致,这表明瑞士联邦实际上已认可“SWISS”这一标识可以注册并应用。很明显,当时司法界的看法是,如果在某个国家注册的商标和申请商标一样或者相似,那就等于该国政府已经表示认可了。
2017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2017)京73行初5084号行政案件时明确指出:涉案商标系图文结合的类型,文字部分包含“.,LTD”,其中“KOREA”字样可理解为“韩国”,属于外国国家名称,不能用作商标注册,并且该商标整体也没有与国家名称产生显著区别的含义,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禁止情形。
此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威戈公司“”商标在瑞士联邦成功注册的事实,并不能直接表明瑞士政府认可威戈公司将“SWISS”或“”作为商标在中国申请注册。由于威戈公司未能提供瑞士政府同意被异议商标在中国作为商标注册的明确证明,因此该被异议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可以看出,法院对于“经该国政府许可”的审查标准变得更为严格,以明确许可为准则,不会因为商标在该国获得注册就认为其在中国注册已经获得该国政府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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