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主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印发:保障住房困难群体,促进城市和谐发展
2025-11-29 20:03:32发布 浏览2次 信息编号:122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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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主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印发:保障住房困难群体,促进城市和谐发展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邯郸市主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级市、县以及市辖区的人民政府,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委会、冀南新区管委会,与市对口的相关单位,市政府的各个有关部门:
《邯郸市主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予以同意,此刻印发给你们,务请认真去组织实施。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邯郸市主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其目的在于构建以及完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也就是下文所提及的保障性住房的供应体系,并且强化保障性住房的配售管理,是依据国务院所颁布的《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文号为国发〔2023〕14号,还有《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文号是建保〔2024〕44号,以及相关规定,再结合本市具体实际情况,从而制定出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性住房旨在通过政府新建以及收购这两种方式来进行筹集,其面向的群体为住房存在困难,并且收入水平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还有因城市发展需求而引进的人才等群体,是配售的住房。
禁止以任何违法形式,将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使其流入市场,不得擅自进行转让,不得擅自进行调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主城区,涉及保障性住房的新建,以及收购、配售、管理等方面。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着统筹指导全市保障性住房工作的职责,主城区方面,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发挥牵头作用,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本辖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工作,由其他县(市、区)政府负责,且申请家庭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配售等工作,也由其做好处理 。
第四条,开发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这一行为是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来进行的,其会依据法定程序,去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将该企业作为实施主体,并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专职承担此项工作;而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这一情况则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的。
关于保障性住房的配售呢,需要遵循公开的原则,还要遵循公平的原则,同时也要遵循公正的原则,采取依靠公开摇号的方式,去组织进行排序选房,并且要建立起项目申请家庭的轮候库,具体所采用的方式应当在所发布的项目配售公告当中明确地载明。
在保障性住房新建项目具备了开工条件之后啦,由实施主体按照本办法去拟定项目配售方案哟。
针对已建成的存量商品房,实施收购行为,将其用作保障性住房,采取以需定购的方式,在收购完成之后,能够快速地进行配售。
第二章 保障范围及申请条件
保障范围为住房存在困难,加之收入不高的那般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发展所引入的各类人才等等群体的保障性住房的第七条规定,每个申请家庭惟独能够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 。
第八条 工薪收入群体申购保障性住房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主城区有稳定收入,且正常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主城区无住房;
(三)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
倘若申请人处于单身状态,那么其应当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要是申请人属于离异情况,那么其离婚的时间必须满2年 。
第九条 城市发展引进的各类人才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经过按程序认定的D类及以上人才,或者是符合一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
(二)申请人于驻邯的单位里,有着稳定的就业状况,并且正常地缴纳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主城区无住房。
第十条,在城中村改造安置的情形之下,存在这样一种情况,那些符合第八条或者第九条所规定的家庭,能够进行保障性住房的购买行为,以此作为安置房 。
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按以下标准进行资格审核:
登记在户籍登记簿上的成员,才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这些成员涵盖申请人、其配偶、父母以及子女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成为申请人。
(二)无住房的意思是讲,申请家庭不存在以下这些房屋,有那种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这里面不包括农房,还有承租的公有住房,以及已办理网签备案的住房,另外有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却还未回迁的住房,再有就是已购买的且属于房改房性质的住房,以及已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
那些已经享受过诸如房改房之类政策性住房的家庭去申请保障性住房时,要依照规定把原来的政策性住房腾退掉。而正在享受像公租房、人才公寓或者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要是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那就需要在办理入住手续之前把原来租赁的住房腾退掉。
驻邯单位,是指那些,在我市,依法进行注册,或者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企业,其中企业包含经济和社会中介组织。
(四)稳定就业意味着,申请人同企业签订了为期1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申请人拥有组织人事部门下达的任职文件,又或者,申请人与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保障性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是结合申请家庭人数,以及人才层次等相关因素来确定的。对于城市工薪收入家庭当中,3人或者3人以上的情况,还有城市引进人才,是可以配售90平方米,或者90平方米以上户型的。
第十三条,依据“解困优先、人才优先”这个原则,若申请家庭具备以下的条件之中的任何一个,那么就能够按照所享受的配置户型标准,于相应的分组范围以内,优先进行摇号选房: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也就是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整1.0倍的那种家庭,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还有家庭成员当中有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家庭 。
存在这样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中有着遵照程序予以认定的 D 类及以上的人才,或者是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
第三章 配售管理
第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房源的配售, 其整个过程, 都被纳入到, “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平台” 的管理之中 。
第十五条,符合销售条件的保障性住房房源,应当全都公开进行配售,其配售程序如下:
(一)意向登记
发布公告,当保障性住房房源具备相应条件之后,实施主体依照配售方案,朝着社会发布公告,公示项目信息,其中涵盖项目位置以及相关基本情况,还有户型面积,房源套数及套型,预计销售均价,计划交付时间等事项,同时公布购房意向登记时间,方式以及注意事项等。
首先是申请登记,在规定时间之内,申请人要依照配售方案的要求,去填报基本信息,以此来登记申购项目的意向,而登记的结果会被纳入保障性住房项目申购意向库。
(二)房源认购
实施主体依据申购意向登记状况,结合项目施工进展以及购买房源情形,向同级部门发出配售申请,之后申请者按照公告规定,于规定时间内提出认购申请,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材料,同级部门确认后,向公众发布项目申购公告 。
搞申请保障性住房这事儿的时候,弄的是诚信申报制度。申请人呢,得对申报的信息负责,得对申请材料的那些方面,也就是真实性,还有准确性,以及合法性,都担当责任的哟。
资格核查,对于工薪收入群体,由户籍或者工作单位所属的那些区的相关部门来开展资格审核,D类以及以上的人才和符合相应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会按照既定程序予以认定,本人要去提供无房证明,公示的期限不少于7天,对于公示的时候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此申请家庭会被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纳入轮候库。
三,进行摇号来排序。市级以及区级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据项目申报的具体状况,去制定出摇号的规则,并且面向社会予以公布。
保障性住房确定选房顺序,是按照分组之后随机摇号的方式来进行的,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配置标准,结合申请家庭申报的户型实施分组,在该组里,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会被列入本组的第一批摇号范围之内。保障性住房进行摇号排序时,由公证机构在整个过程中予以公证,摇号的结果会及时地向社会进行公示。
(三)房源配售
摇号结果公示以后,选取房屋进行认购,实施主体公开提出选房的计划,明确选房相关的时间,地点,流程这类信息,组织申请人依照选房顺序号逐个选取房源,配售结果这类信息面向社会公布和展示。
经申请人现场选房后,通过系统来进行确认,此时该家庭其他项目的购房资格会自动被取消。申请人需与实施主体签订房屋认购协议,还要交纳购房定金1万元,此1万元需在房屋认购协议中予以注明。若是申请人放弃选房、不签订认购协议或者不交纳定金,那么其购房资格将被取消,并且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二,进行合同签订。当项目达成相应条件之后,实施主体能够依照法律法规,与那些已经办理了认购手续的家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随即,实施主体还要组织申请家庭,去交纳购房款等 。
项目具备交房条件以后,实施主体通知符合条件的家庭办理交房入住的相关手续,符合条件的家庭凭借购房合同、缴款凭证等去办理交房入住手续,购房人能够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进行不动产登记所得到的不动产权证书需要注明为保障性住房,并且要在这个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栏中标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划拨土地、不得上市交易。
第十六条,会有申请家庭所交纳的定金用来作为折抵购房款的情况。要是因为申请家庭自己出现的原因,导致没办法履行合同的话,这个定金是不会退的。那退出的房源能被纳入到下一批号用来进行递补选房的范围里,关于退出以及递补的结果会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申请家庭要跟实施主体,按照配售价格,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还要交纳购房款。申请家庭能够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商业贷款,也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来支付购房款。
第十八条 定价机制。
(一)配售价格,收购当作保障性住房的已建成存量商品房时,由实施主体核算明确,把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当作参考上限,此上限是由划拨土地成本与建安成本,再加上不超过5%的利润组合而成,价格需与房地产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并达成一致。其中,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由第三方机构评估后出具,评估产生的费用由实施主体承担。新建保障性住房的情况下,按照上述规定施行。
对于保障性住房,若出现长期闲置的情况,若确实需要转让,若因辞职等缘由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者企业,那么由实施主体对此保障性住房予以回购。回购价格是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住房折旧情况,再结合存款利息一道确定的。其中,住房折旧是按折旧年限来予以核减的,在回购的时候,装修费用是不予计算,并且不予补偿的;存款利息则是按交付年度商业银行1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乘以交付年限来予以核增的。
第四章 轮候及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针对项目去建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且该局要负责轮候库的日常管理工作,此项工作主要涵盖动态管理、公示公开以及实时查询等方面。而实施主体依据项目配售的具体情况,要及时去维护、更新选房配售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若轮候家庭同时申请参与两个及以上项目的轮候,那么可依据实施主体所公布的房源状况,自行选择参与项目选房。要是进入选房范围的轮候家庭在现场放弃选房,或者没有按时到达现场进行选房,其选房资格便会作废,并且不再参与该项目的轮候。
第二十一条,于轮候期间,家庭收入出现变动,人口数量产生改变,学历层次有所不同,轮候次数发生变化,此家庭申购项目的资格,分组排序等不会作出调整;在轮候这个期间,获得自有住房的家庭,会被取消选房资格,移出轮候库,并且通知申请人。
在第二十二条规定里,轮候家庭于完成选房(也就是签订认购协议书并且交纳定金之后),要是放弃签订购房合同(这里银行首次拒贷的情况除外),那么在3年之内是不可以再次去申请保障性住房的。
加强监督管理,建立保障性住房档案,对此加强规划建设购买全过程监督,禁止保障性住房建设超标准,坚决查处腐败寻租、骗取资格、多占住房、以权谋房、长期闲置方面问题,加强建设债务与资金监管,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监督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加强社区方面的管理,第二十四条有相关规定。各区政府以及管委会需要着手把保障性住房及时归入街道、社区进行管理操作,将辖区之内综合治理、安全管理等一系列相关责任落实到位。要让党建发挥引领功能作用,构建并且完善居住社区管理的相关机制。在使用管理以及实行物业服务等方面也要加强,还要建立保障性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让购房人依照要求去缴存费用。
第二十五条,申请家庭于申请进程里,存有弄虚作假现象,违背承诺之举,骗取资格行为,以及其他违规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当依照规定,被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且按照以下情形予以处理:
(一)已取得购房资格的,予以取消;
对于那种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然而却没有正当理由,就拒不接收房屋的情况,将会由实施主体去就此与对方解除购房协议,并且按照合同来追究违约责任 。
(三)已办理交房的责令限期腾退住房,并按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四)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保障性住房申请范围以及条件会实行动态管理,此管理会结合需求,还有房源供给能力,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研究并且适时调整。
针对本办法所未涉及的相关事宜,以及在实施进程当中所出现的全新情况,能够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来挑头制定处理方案,再将此方案提交给市政府去展开研究以此做出最终决定。
有第二十八条,按照此办法新建的房源,作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时,适用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并且,收购的房源,作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时,也适用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
非主城区范围的县,再者是县级市,以及还有下辖的区,能够依据本地实际情形,进而比照本办法出自行制定相关政策。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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