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明知是高仿包仍购买后起诉索赔遭法院驳回
2026-01-22 03:02:15发布 浏览8次 信息编号:126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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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明知是高仿包仍购买后起诉索赔遭法院驳回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杜文育 通讯员 芦萍 尚建辉
女子金某,明明知晓,某淘宝网店,所售卖的名包,乃是高仿品,然而,仍旧花费一万多元,进行购买,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倍赔偿。在6月29日当天,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之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了金某的这一诉讼请求。
在今年4月7日这一天,金某于淘宝网霍某所开设的网店内,买下了10个名牌包,总计金额为15062元,金某在交易之前向霍某询问所售是否为精仿、高仿名包,霍某给予的答复是精仿、高仿货,金某收到商品之后,觉得霍某淘宝店的网页广告存在着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以及虚假广告,几天之后,金某向淘宝网官方发起了消费者维权,淘宝网官方认定霍某出售的是假冒品牌商品,遂将货款15062元退还给了金某。随后,金某把霍某讼至法院,诉求霍某对照所购商品,赔偿含三倍价款的45186元 ,。
在诉讼里,被告霍某进行了辩称 ,她表示自己不存在欺诈行为 ,在那次交易当中 ,金某曾经多次询问商品到底是不是精仿 、高仿呢 ?她都如实进行了回答 ,声称所卖的货物是货源公司自己打板制作的 。金某是在对商品真实情况有所了解之后自愿去购买的 ,不存在她通过欺骗 、隐瞒真实情况而致使金某陷入错误认识呢 ,所以说她不存在欺诈行为 。
魏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原告所提供的,其与被告霍某的聊天记录能看出,被告明确告诉原告,其所售商品都不是正品,是精仿以及高仿产品这一事实,所以被告不存在欺诈故意,没有去实施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原告明明知道被告销售的商品都是仿制品,却做出了购买商品的意思表示。
在庭审期间,原告再度清晰表明其知晓同类商品正品的价格。所以原告展开的购买行动,是依靠正确认知而作出的意思表达,并非因发生认识偏差而作出的意思表达,不符合欺诈行为所具备的构成要件,并且淘宝官网已把15062元款项退还给原告,原告并未因此次购买行为而承受经济损失。在本案里,被告霍某尽管在其淘宝店铺宣传图片当中,存在着能引发误解的宣传举动,然而该行为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去加以规范,并非是要求对购买商品给予三倍价格赔偿的凭据。于是,原告要求被告进行赔偿,赔偿的是原告购买商品那会儿所花费价款费用的三倍,总计是45186元,这样的诉讼请求,并没有事实方面的根据,同时也缺乏法律方面的依据,所以法院并不给予支持,基于这个缘故,做出判决去驳回原告金某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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