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下:含原文、解读及申请途径
2025-10-15 18:04:39发布 浏览5次 信息编号:119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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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下:含原文、解读及申请途径
最后附上原文、政策解读和申请途径:
佛山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试行)
下:
第一章 总 则
首要任务是执行国家在建设保障性住房方面的政策安排,增加保障性住房的建造和供应量,建立房地产发展的新体系,推动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并提升人民生活水平,依据佛山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针对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涵盖其建设规划、资金筹措与供应分配,涉及配售过程监管、封闭式管理以及全面监督等事务。
这种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由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建造的,通过市场机制进行经营,提供给符合资格条件的家庭,按照不赚钱只赚一点的原则来设定价格并分配,实行封闭式管理的住房。
市政府统筹全市保障性住房的规划与建设。区政府负责本区保障性住房的规划与建设,健全和完善本区协调推进机制,确保土地供应到位,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选址,推进配套设施建设,提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供应量,强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在建设、配售、封闭管理等方面的监管力度。
第四条承担统筹安排本市建设保障性住房的任务,强化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监管,主导拟定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地方配套政策性文件,负责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发展蓝图及年度建设储备方案。
需认真处理具体部署与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对接执行事宜;确保土地供应到位,对项目的建筑体量等规划参数给予扶持、改进;联合市级相关单位拟定年度经济适用房用地供应安排,指导各区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经济适用房土地供应工作,清晰界定经济适用房项目划拨土地的费用。
承担引领各区以及各个相关机构进行保障性住房中央预算投资计划的申请工作,并且负责推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申请流程。
承担当前财政资金来源促进保障性住房的构建工作,对保障性住房计划进行申报引导,同时管理财政专门款项的分配与运用。
承担协调推行人才住房分配工作,对相关人员的资格标准实施核实。
负责监管市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分行承担组织落实金融支持住房建设任务,保障性住房项目需要银行机构提供开发贷款,个人购房贷款业务也由其进行指导。
负责落实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税费优惠政策。
承担协调市直属机关及事业单位处理闲置土地和房产的再利用工作,目的是建造公共租赁住房。
承担发掘住房公积金用于支持职工购买公共住房功能,发放专项个人住房贷款。
市教育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自身职责划分,分别承担与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关联的道路建设任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第五条市、区两级政府各自确定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运营机构,该机构具体承担住房建设与资金筹措、房源分配、收购处置以及日常维护管理等相关事务。
第六条城市需要设立保障性住房配售轮候名单,完善住房及对象信息记录,同时强化信息更新维护。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房源筹集
第七条负责制定全市保障性住房的长期建设蓝图和每年的建设与筹集安排,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的需求量与规模。负责拟定每年的土地使用分配方案,确保优先安排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用地需求。
自然资源管理机构在具体规划里明确各项建设项目的占地面积、建筑密度等指标,同时也要安排配套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还要跟其他专门规划相互协调。分配保障性住房时,应优先考虑靠近商业区、火车站、工厂区、大学校等地方,要顾及到住户对出行、工作、上学、看病等方面的要求,要防止因为住处太偏、交通差、公共设施缺乏,导致房子长时间没人住。
第八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分为新建类项目、筹集类项目。
这类项目指的是全新动工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程,其建设方式主要有几个方面,例如通过拨付的用地来兴建,或者将闲置的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地块改变用途后建造,也可以使用依法收回的未建成土地、房地产企业清算的土地,此外还包括对老旧小区、废弃工厂、过时街区以及城中村进行开发改造。
这类融资项目指的是已经完成竣工检验或正在建设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其主要的资金筹措方式有,购买现存的商品房,重新利用符合规定的公司自有的房产,处理房地产公司清算中的商品住房,改变用途闲置的或者已经空出的经济适用房、人才公寓、共有产权房、直管公房等政策性住房。
第九条新增项目若以划拨形式获取土地,则需按“净地”标准供应,土地划拨程序启动前,必须确保供水、排水、供电、通路、通讯、供气等基础设施接入到位,同时完成场地平整等基础准备工作。
如果要使用已经转让出去的国有土地进行建设,就必须由具备审批权限的政府部门,依照相关法规先收回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接着再以划拨的形式重新分配土地,或者按照规定把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成划拨。
第十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包含市级与区级项目,其建设筹集、配售等方案需分别由市、区级部门审核,并归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清单实施管理。区级项目经审核通过后,须向相关部门报备。
第十一条新设项目遵循需求导向原则。项目启动前,负责运营的单位需调研民众购房意向。具体流程如下:
制定项目执行计划,由负责企业拟定,并提交给住建行政部门审核。该计划需载明项目具体地点,附有整体规划平面布局图,明确规划相关数据,注明总套房屋数量,说明预设户型类型,确定施工时间表,标明预定销售时段,并公布计划销售价位。
发布征集意向的通知。方案审查通过后,负责单位在政府网站等平台公布信息,寻求公众购房意向。通知需载明项目地点、房屋总数、计划户型、预估销售价位以及申请所需文件等要素。收集意向的时间不少于三十天,但不超过一百八十天。
申请购买该项目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者,需向项目所在地提供个人资料,并表明购房意向,办理意向预登记手续。相关部门联合其他机构,审查申请人的购房条件。符合购房条件的申请人,要被录入候补名单。
(四)当候选名单中申请者人数与可配售房源数量比例超过100%时,住房城乡建委会将该项目纳入配售型公租房项目名单。未收录在名单中的项目禁止动工建设。
项目启动之后,住建部门要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信息网等官方平台公布清单内的项目详情,包括项目名称,还有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新项目必须依照法规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程序。项目需满足现行住宅的设计、消防等标准规范,以“优质住宅”为目标,融合“安全、舒适、环保、智能”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建设。房源单套面积在50至100平方米之间,以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户型为主打。鼓励实施装配式建筑、应用智能建造,积极推广绿色建材。
选择信誉良好且注重社会效益的单位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施工较为适宜。项目所有参与方需遵循相关规范和标准开展建设工作,确保项目顺利按期完成。对于新建项目,必须依照规定实施竣工联合检查;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第十三条 经营管理单位需要制定项目执行方案,标明具体时限,确保项目按期开展。凡是进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名单两年以上却仍未启动建设的新建项目,必须从名单中剔除,同时依照规定收回土地资源。
建设管理单位需严格监督工程实施过程,密切跟踪各阶段进展,全面负责资金筹措、规划审批、土地征用、申报核准及施工组织等环节,推动相关方落实质量与安全责任,确保重要环节按期达标,保质保量达成目标。
第十四条区行政单位负责整体规划本区域新建项目周边的道路交通、公共事业、能源供应、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以及学校、医院、商业网点、养老院、幼儿园、文体场所等公共性服务设施,要保证这些设施与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完成,严格把控工程品质,这些设施的建设费用不计入保障性住房的销售价格。
运营管理机构承担新建项目用地范围内道路铺设、园林景观营造、电梯安装、电力供应、水资源调配、污水排放、天然气接入、网络布设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任务,同时负责垃圾处理设施、设备管理空间、物业管理场所、信息公告设施的建设,此外还需完成消防系统、防雷装置、安全监控设备、智能化管理系统、主入口、值守空间、围护结构等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保证配售型保障房项目配套设施齐全,各项功能完备,所有建筑安装费用将纳入保障性住房的配售价格之中。
新建类别项目建筑控制线范围里的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需要依照规定开展建设、办理移交手续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筹措类工程遵循按需配置原则,房源数量需依据区域需求进行调配和投放。项目产权必须明晰,须满足设计、消防等现行有关居住建筑的标准和规范。每套房屋建筑面积一般应在五十平方米以上且不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九十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户型为主力。
第十七条闲置又或者已经空置的经济适用房、人才房、共有产权房、直管公房这类政策性住房,若要转变为配售型保障房,需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上报同级政府进行批准。
第三章 保障对象
第十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面向生活窘迫的本地居民和优秀人才等群体开放。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人,如果同时满足本地居民和优秀人才的认购资格,可以自行决定选择归属于哪一类进行申请。
第十九条以家庭为单位,保障对象只能购置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涵盖申请人本人、其配偶以及直接抚养的未成年子女,这些人员共同构成一个家庭单位。
第二十条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居民,如果是住房困难户,需要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户籍属于特定类别,申请时需具备相应资格,并且要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一)申请人具有项目所在区的户籍。
(二)申请者在本区域总共缴纳了基础养老保障金或住房公积金达一年,并且目前仍在持续缴纳,但审核合格的公租房及租房补助保障家庭和排队等候的家庭不在此列。
(三)家里的人在本市没有自己的房子,或者在本市虽然有自己的房子,但是每户人平均住的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在申购前两年内无本市住房交易记录。
第二十一条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人才,需满足以下各项要求:类别明确,条件具备,缺一不可。
(一)申请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项目所在区工作。
(二)申请人符合下列人才认定情形之一:
1.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持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持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5.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才认定情形。
(三)申请人须在本区域已持续缴纳基础养老保障金或住房公积金达一年以上,且当前仍为缴费状态,但已获得批准的公共租赁住宅或租房补助,以及正在等待分配的申请家庭不在此限。
(四)家里的人在本市没有自己的房子住,或者在本市虽然有自己的房子,但每户人平均住的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五)家庭成员在申购前两年内无本市住房交易记录。
第四章 配售管理
第二十二条此类保障性住房一般售卖即房,特殊情况按别规定处理。售卖环节,参照商品房相关规范操作。
第二十三条首次配售保障性住房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实施配售计划,符合资格的经营主体制定发售方案,提交给住建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审查配售方案后,如果方案获得批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向经营管理单位发放书面许可,同时将这一信息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信息网等官方信息平台上公布。如果经营管理单位没有得到书面许可,那么他们就不允许进行配售。
(三)实施分配方案,管理主体需遵循已批准的分配计划,依托市住房保障与房产信息网络等官方渠道公布分配消息,确保分配过程公开透明。
第四项是资格核实。申请者需向项目所在机构提供个人信息的核实或补充,与有关组织共同审查申请者的购房条件。审核的结论会在市住房安全与房产信息网站等官方信息平台上发布,发布时间至少持续七天。
(五)先通过抽签来决定选房次序。若资格审核结果公示后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被撤销,由负责管理的机构安排公开抽签活动,并聘请具备资格的公证组织进行现场公证,在优先满足已享受公租房或租赁补贴政策家庭的住房要求的前提下,据此明确申请者的选房次序,次序靠前的申请者能够优先选房。
第六部分进行现场分配与公布。负责机构安排实地分配。在楼盘所在区域以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信息网等官方信息平台公布分配情况,公开时间持续七天以上;若无异议或异议核实后不成立,经过再次确认,正式宣布分配结果。
完成选房之后,负责经营的机构需要跟意向购买者签署不动产购置协议,接着办理好所有交易手续。
第二十四条初次配给的剩余房产,依照以下步骤实施常规售卖。
实施公开售卖,管理运营机构依据审核合格的分配计划,于市住房安全与房产信息网站等官方信息平台公布剩余分配房产消息。
第二项是资格验证。申请人需将所需文件递交给项目实施机构,由合作部门对购房条件进行核实。审核情况将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信息网等官方信息渠道进行公布,公开时间至少持续七天。
(三)申请人确定房屋选择,当资格审核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时,申请人可以挑选想要购买的房产。如果同一天有多人选择房屋,负责管理的机构需要按照最初分配的规则,通过抽签来决定最终的选择结果。
公布选房结果,需要在项目所在地以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信息网等官方信息平台进行展示,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七天。如果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就经过复核之后,正式公布选房结果。
五要签署契约,依照选房情形,运营主体与申请人缔结房产购置文书,接着实现成交。
第二十五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售卖价格,依照“不亏本略有收益”的方针来制定。对于新建项目,售卖价格大体上能够覆盖拨用的土地费用和建筑安装费用,并且把管理开销、促销开销、资金利息、销售相关税费等所有必须的开销都计算在内。筹集类项目的售卖价格,则参照新建项目的标准来设定。
第二十六条购买型保障性住宅的启用,可参照本地区商品房启用时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七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在完成销售之后,从自住房交付给购房人开始计算,九十天内,负责运营的单位必须告知购房人去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同时要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相关的文件资料。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的附注部分需要写明“这处房产属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允许当作商品住房进行买卖”这类信息,并且把房屋的属性登记为“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八条首次配售结束后,若超过六个月无人申请购买库存房源,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制定房源重新利用计划,并向住建部门申请将这些房源改作其他保障性住房使用。房源改用后,其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属性保持不变。如果国家和省级另有相关政策,则按照那些政策执行。
第五章 封闭流转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进行封闭式流转,封闭期限从签订购房协议开始计算,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未满五年封闭期限的,房产持有人一般不能变卖其名下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除非全家户籍都迁离了项目区域,或者所有家庭成员都在项目所在区以外工作,又或者家庭成员身患医疗规范里规定的重大疾病需要筹集治疗费用,同时还包括房产被法院强制处理,或者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又或是作为遗产依照法律被继承或赠与的情况,这时房产持有人可以向管理部门申请回购。
(二)若已满五年封闭期,房产拥有者便可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易平台上发布出售信息。购买者需满足相关保障资格,售价不能超过最初分配的价格。若发布出售信息满一年仍无人问津,房产拥有者可以向负责管理的企业申请由其回购。
符合回购标准的,运营管理机构须依照契约规定实施回购,房产归属权转移后,其配套销售型公租房属性维持不变。
第三十条符合回购标准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其回购价格要这样计算,在原本的配售价位上,减去总的损耗金额,才能得出最终售价。
回购的价位等于初始配售的价钱乘以减去总的损耗比,这个损耗比是初始配售的价钱乘以减去百分之一再乘以房子交付使用经过的年数
该项从房产交付的下个月开始,每年提取一次折旧,每年的折旧比例是百分之一;如果购买后使用时间在半年以上但不足一年,则按一年的标准提取折旧;如果使用时间不足半年,则不提取折旧。房产所有者自行进行的装修部分,不会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经营管理单位购回的房产,能够依据本规定再次售卖,或者改造成其他样式的保障性住房。若要转售,需依据回购成本,依照“只赚成本微利”的准则来制定售卖价格。
第三十二条房屋的所有权者,在自住期间,不能将除了购买这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之外的其它目的,用来建立抵押权。
第三十三条购买保障性住房并持有相应产权的人,有权依法将自己的部分产权,转让给其他共有人。
经营管理单位不得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共有人。
第三十四条无端放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已满两年,且经管理方查证,该市可以判定此房为长期空置。
第三十五条,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业主,若采用伪造文件等欺诈手段获得,或者长期空置该住房的,管理机构必须强制收回该住房的所有权,具体执行步骤如下:
经营管理部门需将强制回购的阐释文件与配套资料,递交给项目实施地点的相关机构。
(二)部门接到强制回购说明和配套文件,须迅速核查相关情形。
实施强制回购时,需经过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然后应制作正式的书面文件予以证明。相关管理部门持此证明文件,依照保障性住房销售协议的条款执行回购操作。
第三十六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若被划入同一物业管理范围,则需实施一体化管理,双方应获得均等化服务,履行对等化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在这两类住房间设置实体性隔离设施,亦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差别化对待手段。相关保障性住房的业主组织、物业维护服务以及房屋修缮维护等事务,依照国家层面、省级层面和市级层面当前有效的住宅小区管理法规来实施管理。
这类保障性住房划归街道社区负责,依靠党组织发挥核心作用,逐步健全完善社区居住管理方式。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需要设立持续监控体系,针对区域分配式公租房计划开展周期性检验,核实工程进度等状况,相关组织和个人务必支援审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住建部门需建立配售型保障房的公示体系,依照法规向社会公布此类住房的建设与筹集安排等资讯,并确保投诉举报途径顺畅。支持个人与组织举报、反映违反该办法的情况。受理举报与投诉的部门必须依法迅速作出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能够依据相关规定获得开发贷款、专项债券、税收减免、保障性住房补助金、公积金等多项扶持政策。
第四十条 本办法推行之后,尚未销售出去的共有产权住房以及产权型人才住房,能够依据本方法的相关条款转变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归入筹集类项目范畴加以管理。凡已获得本市人才安居安家补助、购房补助或产权型实物分配的,不允许再次享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已经获得公共租赁住宅或租赁补助的申请者,在购得配售型保障性住宅之后,须依照规定终止公共租赁住宅或租赁补助的保障。
在此办法执行之前,那些已经登记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名单里的项目,会依照原先的安排继续开展建设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提到的“不超过”“满”“以上”“以下”“不少于”,都包含本数在内;而“超过”“不满”,则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25年3月3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限为三年,其解释权归属相关部门。各地方单位有权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具体状况,拟定配套的实施条款。
《佛山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下:
为响应国家关于建设保障性住宅的指导方针,提升此类住房的供给量,着力缓解工薪阶层的居住难题,健全住房安全网络,推动房地产行业向优质化升级,本市公布实施了《佛山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具体内容说明如下:
一、什么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政府负责监督和建设的一种保障性住房,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运营,提供给符合资格的住户,按照不赚不赔的定价策略进行分配和出售,并且实行封闭式管理。
二、项目房源户型面积?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包含两种类型,分别是新建项目与筹集项目。新建项目每套住房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上一百平方米以下,主要提供九十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户型;筹集项目每套住房面积一般要求五十平方米以上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同样以九十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户型为主。
三、如何落实“以需定建”的工作要求?
新项目动工之前,需要了解民众买房意向,若排队登记的人数和房子数量相等,就能够动工。
四、保障对象有什么条件?
受助者基本分为两大类,分别是住房有难处的本地住户和优秀人才。这两类受助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在本市连续交养老保险或公积金满一年,但申请公共租赁房或租赁补贴的以及排队等候的家庭除外,在本市没有房产或者每户人均居住面积不足十五平米,在申请前两年内家庭成员没有在本市买卖过住房。对于属于住房困难户的居民,申请人必须拥有项目所在地的户籍身份;对于住房困难的人才,申请人需要在项目所在区就业,同时满足拥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属于该区认可的人才身份等条件。
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如何销售?
经营主体依据获批的分配计划,实施分配活动。初次分配时,采用抽签方式决定选房次序;初次分配后的空置单元,则遵循常规程序出售。资格验证与选房信息需依法公开,公开时段至少持续七天。
六、配售价格如何确定?
这种保障性住房的配售定价遵循“只赚成本微利”的思路。新建项目售价比主要能覆盖地皮费用和建筑成本,同时把管理开销、促销费用、资金占用成本以及销售相关税费等全都计算在内。筹集项目定价时以新建项目为基准来参考。
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如何封闭管理?
未满五年封闭期限的,房产所有者一般不可以出售其持有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已满五年封闭期限的,房产所有者能够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易平台上发布信息出售。发布信息出售满一年后若无人问津,房产所有者可以向负责管理单位申请回购,符合回购要求的,负责管理单位需依照合同条款执行回购。此外,符合强制回购情形的,经营管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八、回购价格如何确定?
回购价格需在初始发行价上减去累计损耗金额后得出。每年折旧比例是百分之一。若回购发生在第一年但未满十二个月,则按整年计算折旧。若不足六个月,则无需计提折旧。
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有什么支持政策?
这类保障性住房能够依据规定获得开发贷款、专项债券、税收减免、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住房公积金等多项政策扶持。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线上申请小程序试运行公告》
下: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
为迅速推进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排队名单的构建,我部门决定面向社会发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网络申请工具,并且从当前时间起开始进行试用操作。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
这类住房的受益人群包括经济条件较差的本地住户以及优秀人才等群体,具体资格要求可查阅《佛山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文件。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件,婚姻状况信息,以及个人名下房产证明等文件。
申请人个人已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累计达到十二个月,并且目前仍在继续缴纳,这种情况下的证明文件,对于已经获得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保障,以及正在排队等候的家庭不适用。
(二)承诺书。
(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住房困难人才类别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本人在意向项目所在区工作的相关材料。
2.申请人本人符合人才认定情形的下述材料之一:
(1)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授予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经人社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国内院校颁发或经教育部认证的学历证书;
依据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的具体要求,确定作为人才认定的相关文件,需要遵循当地行政部门的规范。
三、申请方式
用微信扫描条形码进入,接着点下方导航里的配售类保障性住房申请登记,然后输入申请人基本资料,接着挑选意向楼盘的区域位置,再下载并填写保证书,随后把必要文件上传,最后点击确认提交。
四、审核流程
审查职员进入佛山市智慧房产综合平台,选择住房保障模块,点击顶部导航栏中的配售型保障房,进入移动端预申请管理界面,选择对应的预申请编号查看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确认是否审核通过。审核结果将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31日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奢侈品修复培训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