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的法律效力及签发流程,你了解多少?

2025-09-15 20:03:39发布    浏览8次    信息编号:117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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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的法律效力及签发流程,你了解多少?

《出生医学证明》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要求,由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它是新生儿必须持有的医学文件,同时也是全球通用的基本人口登记文书。它具有确认公民出生时身体状况的功能,能够表明家庭内部成员间的血缘联系,是孩子获得国家身份的医学证明,是公安部门登记新生儿信息的参考,是孩子享受医疗保健的资格证明,也是办理其他需要出生医学证明的业务的依据。出生医学证明需由新生儿出生地医疗保健机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并签发,家庭接生的新生儿,则由接生地点的乡镇卫生院加盖出生医学专用章并签发。新生儿父母或法定看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文件向户口管理部门办理出生备案手续,户口管理部门留存出生医学证明副本作为户口登记的初始依据,出生医学证明原件由新生儿父母或法定看护人收存。医学证明副本务必由户口管理部门实施拆分,非官方拆割将导致证明失去效力。外地出生的婴儿,如果其常驻地在省外,可以凭借出生地的医疗机构开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在常驻地申请户口登记;不允许用外地的出生证明去换当地的出生证明,以此进行重复收费和发证。在台、港、澳地区或者国外出生的婴儿,可以持有出生地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文件,到国内的常驻地妇幼保健单位进行确认登记,然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出生医学证明》自2003年开始登记,改为三联式,分别由接生单位、户籍登记机关以及新生儿父母持有。若该证明因遗失或被盗等原因需要补办,需先获取原签发单位的相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再向当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申请。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核,确认情况属实便会予以补发。补办手续的区分如下,针对没有登记户籍的情况,如果《出生医学证明》不慎损毁,需要补领正本和副本;针对已经完成户籍登记的情况,如果《出生医学证明》不慎损毁,只需补领正本。办理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业务,仅限于1996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儿童。1996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儿童,应由最初签发机构提供相关文件,然后前往居住地公证机构办理出生公证,最终获得出生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公证书》是办理出国手续的必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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