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爱马仕包走私获刑,包的关税到底该怎么算?

2026-02-23 00:10:31发布    浏览5次    信息编号:128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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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爱马仕走私获刑,包的关税到底该怎么算?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因代购多个爱马仕皮包,构成了走私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且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王某某,31岁,偶尔会为他人代购名牌皮包以此赚取生活费,通常是借助微信跟上下家进行联系。在2016年11月到2021年1月这个时间段内,王某某明明知道从境外购买货物进入国内是应当缴纳关税的,却还是从居住在境外的王某(另案处理)那里购买了7个爱马仕手提包以及1个钱包,还从其他国家买了1个爱马仕手提包,这些都交给王某团伙带入到国内。王某及其团伙长时间从事走私行为,他们采用行李箱夹带的办法把涉案的皮包走私进国内,王某某接到货物后用于销售来谋取利益。经过计算核对,王某某所偷逃的税款加起来总计是人民币10元。在2021年10月的时候,北京海关的缉私局去到王某某的家中把他查获并且使其归案。

这个案子在最近的日子里于北京的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性质的开庭,在法庭之上,当面对公诉机关所提出的指控的时候,王某某宣称,“事情发生了之后,我个人内心层面比较后悔,我意识到自己在法律方面的意识是比较淡薄的,我自愿进行了认罪认罚,想要去弥补国家所遭受的损失。”。

经过审理之后,北京四中院作出认定,被告人王某某于进口货物这一过程当中,违背了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而逃避海关的监管,偷逃了应该缴纳的税额,具体为人民币10元,如此行为已然构成了走私普通货物罪。鉴于王某某在归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进行认罪认罚,并且能够主动去缴纳全部偷逃应缴的税款以及罚金,有着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情节,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对王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并且适用缓刑。

最终,北京四中院判定王某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时处以人民币四十万元的罚金,将扣押在北京海关缉私局的人民币.10元,用于补缴被告人王某某应缴的税款。当下,该案判决已然生效。

法官说法: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要是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之后又进行走私这样的情况,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要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对于多次走私却未经处理的情形,要按照累计走私逃税金额来进行处罚。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偷逃应缴数额较大”所对应的数额是“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而王某某偷逃的税款是10元,恰好就在这个区间之内,所以被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存在于外海代购与走私犯罪行为二者之间的仅仅是那近乎细微的一线之差边界。某个行为到底是不是违法,这得取决于在相关物品经代购之后有没有去进行申报以及有没有缴纳相应税款。当下,于我国而言,针对普通入境旅客所携带的符合个人自用且数量合理标准的行李,其设定的免税额是5000元。不管是采行邮寄的方式,还是运用其他运输、携带的途径,一旦超出免税额的个人自用物品或者因商业代购而得的物品,都应该在入境的这个时候主动地向海关去申报并且缴纳税款。不然的话,就极有可能构成走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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